福建禁止宗教场所私自收留弃婴 收养需依法登记

来源:福建日报等

2013-09-16 16:01

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收留抚养弃婴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将率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分类安置宗教机构收养的弃婴。《通知》同时规定,宗教场所要收养弃婴必须经过依法登记,并具备为儿童提供必须的抚养、教育等条件。

福建宗教文化发达,尤其是闽南地区,寺庙收养弃婴的现场很常见。早些年儿童福利院等机构分布较为缺乏,不少父母遗弃孩子,往往选择送到寺庙据初步统计。目前福建省约有630处宗教活动场所存在收留抚养行为,收留抚养弃婴12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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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要求,当地已设立福利机构且有条件接收弃婴的,民政、民宗部门要引导宗教场所将收留的弃婴送交福利机构抚养,同时为原收留人看望弃婴、奉献爱心提供便利条件。

当地未设立福利机构或不具备条件接收弃婴的,或被收留的弃婴不愿前往福利机构的,如果宗教活动场所为依法登记,并符合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且具备为儿童成长提供必需的抚养、医疗、基本康复、教育等方面基本条件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与其签订代养协议;或按相关程序为弃婴办理福利机构入院手续后,由福利机构与该宗教活动场所签订寄养协议,维持收留现状。

对不同意签订代(寄)养协议,或长期不符合收养弃婴基本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将责令其停止收留行为,弃婴送到福利机构。

为解决寺庙收养弃婴落户问题,通知要求对弃婴登记造册,公安部门通过DNA比对,积极为其寻找父母或亲属;确实无亲属接收的,统一集中落户于当地福利机构集体户。

对确为弃婴的,经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录入全国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并发放基本生活费。同时,按就近入学原则,保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在医疗、康复、就业等方面,也将与孤儿享受同等的福利保障待遇。

通知明确,鼓励符合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与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共同试点举办儿童福利机构,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不过,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私自收留弃婴,一旦发现弃婴,要第一时间向宗教工作部门通报,并为弃婴做好及时必要的救治工作;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依法对弃婴妥善处置,切实维护弃婴合法权益。

摸排数据:432家寺庙,弃婴逾千名

闽南地区历史悠久,作为泉州发达宗教文化的衍生物,已存在的寺庙收养现象在泉州市并不少见。据民政、民宗等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泉州各民政福利系统的孤儿约五六百人,而寺庙收养的弃婴,则超过了千人。

不久前,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管理局下发了一份通知,要求各地民宗部门上报所在辖区宗教活动场所自1979年1月1日以来收养弃婴情况。

该局宗教一科肖科长介绍,根据摸排的数据,截至6月底,全市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收养弃婴孤儿共1181名。这份登记表是采用自愿原则填写的。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寺庙收养现象,但泉州地区寺庙收养小孩,还有着显著的地域特性。

肖科长说,泉州寺庙收养小孩,基本集中在佛教类场所,其中,又以尼姑庵居多。抱着佛家讲求“与人为善”的理念,以及“或许能有人来继承衣钵”的想法,她们收养小孩的现象也就更加普遍。

根据此次摸排情况,全市432家佛教宗教场所中,除了安溪县外,其他县(市、区)均有寺庙收养现象,其中尤以泉港、惠安一带居多。“这主要是跟当地的经济条件有关,一般沿海地区弃婴较多,山区较少。”肖科长分析道。

而登记的1181名弃婴中,几乎都为女性,男性仅有25名。采访中,一名佛教人士说,受传统思维影响,男婴除非是有身体残疾或重大疾病,才会被送到寺庙来;女婴则不一定,有不少是身体健康的。

该人士介绍说,早些年儿童福利院等机构分布较为缺乏,不少父母遗弃孩子,往往选择送到寺庙,“这些父母也是觉得孩子送到庙里,会得到较好的照顾,小生命能得以延续;无论身体健全还是残疾,送到庙里来的弃婴我们都会无条件地收留,并将他们一个个养大。”

观察者网综合《福建日报》、《海峡都市报》消息

责任编辑: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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