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二审最新消息:法官教育李某某 判决跟你是谁的儿子无关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等

2013-11-28 08:16

李天一案二审最新消息: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昨日终审维持原判。法院宣判结束后的法庭教育阶段,法官特别对当场听取判决结果的李某某说:“作出这样的判决,跟你是谁的儿子没有关系。”在11月19日李某某案二审庭审结束前,李某某当庭宣读了由其本人所写、长达10分钟的“最后陈述”。其中提到,“一切的过错都指向了我。难道就因为我是李双江的儿子吗?”

2013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李某某将面临10年刑期。

李某某的二审主辩律师张起淮在11月27日晚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肯定了要申诉的主张,“只要法定程序许可的,我们都会往下走。”张起淮感叹,二审的判决结果,“是在我们的预料之内,预期之外。定他有罪10年,他一人的刑期是其他三个未成年人的总和,是跟他同龄的大魏的2.5倍,这个量刑肯定错了。”

李某某案终审后,法官教育李某某称判决与是谁儿子无关。

法院解释案件疑点

新华社此前报道显示,法院方面曾对量刑作出解释。由于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李某某案终审宣判结束后,该案审判长李纪红就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李某某案终审维持原判,北京一中院微博回应社会关注的案件焦点问题。

针对“为什么没有发现李某某的精斑仍可以认定构成强奸?”的问题,法院方面表示,综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虽然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

李某某等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对于李某某在二审中提到的“在案发时出去接其母电话而没有参与强奸”的情节,法院认定,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厦房间里玩手机、后来出去接电话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称自己在湖北大厦房间“玩手机后来就睡着了”的供述不相吻合,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客观事实。

李某某律师:申诉阶段仍有“翻案”可能 

李某某二审主辩律师张起淮称将继续申诉,“只要法定程序许可的,我们都会往下走。”

11月19日二审庭审共计约13小时。而张起淮称,他为李某某做的是“存疑之辩”,“一审的判决事实和证据不足,应该查清事实,发回重审。法院认定的那些证据不足以能够定罪,用的是证人之间相互矛盾的口供。”

参与此案知情人士透露,李某某一直坚持本案只是嫖娼,并非强奸,且他未参与,二审时李某某自称一进事发房间就接到其母梦鸽的来电,他遂出门接电话,回来后“什么也没看见、也没参与”;而在一审时他声称喝醉了、睡着了。张起淮解释,通话记录确有显示,李某某当晚曾接过其母的三次来电,“每个电话都有几分钟”,彼时他出门“至少三次”,这与他一审时所称“喝多了”的行为发生有先后,“不冲突。没有‘翻供’之说。”

张起淮称,作为李某某的二审律师,他主要是向法院提出再调取数处关键处的客观证据,包括事发房间的隔壁房间顶上摄像头所录制的监控视频,及湖北大厦、金鼎轩、附近肯德基的厕所、医院等几处门前的监控视频,“二审时我提了20份调取证据的线索,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是什么状态,被害人有没有伤”,他亦申请了受害人杨某某出庭,但法院均未认可,也未调取。

而在张起淮看来,司法程序上,在申诉阶段仍有“翻案”的可能性。如果说这是一场“战争”,“‘战争’才刚刚开始,我们只是把事实稍微还原一下,只是把这个口子拉开了。我们还在等待最后的结果。”这位行色匆匆的律师说。

翻页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解释社会关注的5大案件焦点。

 

 
 

 

昨日李某某案终审宣判结束后,法院就李某某案疑点进行解释,并在微博中公开了访问内容。

北京一中院解释李某某案终审五大疑点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案件焦点及回应如下:

焦点一:为什么没有发现李某某的精斑仍可以认定构成强奸?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侦查机关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多名原审被告人均稳定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上述供述不仅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而且有证人李某等证言、湖北大厦监控录像、物证鉴定意见等在案佐证。虽然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

此外,综合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李某证实事后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了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李某某等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焦点二:被害人杨某某为什么一直没能出庭,是否确实存在嫖娼问题?

审判长:关于本案被害人杨某某出庭问题,经本院通知,其明确表示不出庭,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此前曾向司法机关做过多次稳定陈述且已移送在案,现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并不影响开庭审理,因此可以继续开庭。

关于是否存在卖淫嫖娼问题,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五人卖淫。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焦点三:据称,上诉人提交了多项新证据,包括新的视频证据,为什么都没有认定?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3条之规定:“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出示多份所谓视频证据,对此检察员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合议庭经依法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因此对辩护人申请出示上述证据,不予准许。

焦点四:李某某称在案发时出去接其母电话而没有参与强奸,对此,法院如何认定?

审判长: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厦房间里玩手机、后来出去接电话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称自己在湖北大厦房间“玩手机后来就睡着了”的供述不相吻合,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客观事实。

焦点五:为什么二审开庭持续了13个小时?

审判长:本案二审庭审前后持续了13个小时,其间合议庭认真、充分地听取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检察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在尊重诉讼参与人意愿的基础上,中途适时安排了休庭,保证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正当需求。庭审持续时间较长,恰恰说明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视与保障。(观察者网综合21世纪经济报道、人民网、新华社报道)

 

责任编辑:钟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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