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徽铊投毒案宣判 毒药为网购溴化铊

来源:中安在线

2014-09-16 11:07

自清华女生朱令被投毒案后,铊作为一种剧毒物在媒体和民间都引起了很多关注。去年在安徽发生的一起因情感问题投毒的案件中又出现了铊的身影,近日该案宣判,该案部分细节首次公开。这次投毒事件是由于情感纠纷引发,受害者是一名26岁纺织女工,投毒者是一名幼儿园老师。投毒者两次从网上购得剧毒物质溴化铊,再次引起媒体对于国内剧毒化学品销售管制方面的讨论。

左为受害者

今年9月2日,安庆市中级法院对这起罕见的铊投毒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玲玲(化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据了解,该案是安徽省首例、全国第三例铊投毒案,和震惊全国的清华铊投毒案不同的是,普通人难以获取的剧毒物质铊,这次却是由一名幼儿园老师两次从网络上轻松购得。

1988年10月10日出生的潘晶晶是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人,全家四口人,有个弟弟,父母都是农民,没什么文化。初中毕业后潘晶晶上了技校,18岁那年她只身远赴深圳富士康公司打工,2007年,潘晶晶回到安庆进入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一名一线纺织女工。

据潘晶晶的父亲潘四妹介绍,时年19岁的女儿经人介绍结识了比她年长5岁的网络小说写手阿旺(化名)。阿旺出生于安庆市,本科学历,计算机专业毕业,曾在电脑公司打过工,还做过一段时间的个体户。

2008年10月14日,潘晶晶和阿旺结婚,次年生下了一个女儿。2009年底,阿旺通过网络认识了年轻女粉丝玲玲。玲玲大专学历,在安庆某幼儿园当幼师,很快两人便发展成为情人。

2011年8月3日,潘晶晶同意和阿旺协议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然而,两个女人间的矛盾经过几年酝酿已经发展成足以勾起杀机的冲突。玲玲认为潘晶晶纠缠自己,试图让自己患上精神病。

2012年4月11日、4月20日,玲玲分两次网购,从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北京天宇祥瑞科技有限公司各购得一瓶5克装的危险化学品溴化铊。

2012年4月17日下午,玲玲与阿旺、潘晶晶一起吃饭。

铊以前曾作为老鼠药在全世界被使用

席间,玲玲趁潘晶晶外出拿啤酒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混合于淀粉中的溴化铊放入潘晶晶的饮料中,潘晶晶将该饮料喝下,当晚上夜班的潘晶晶便出现腹泻,之后相继出现脱发、腿部刺痛、行走困难等症状。

然而在安庆、合肥多家医院问诊后,医生始终检查不出潘晶晶到底患了什么病。由于未能确诊,又因为潘晶晶家族有精神病史,按照精神病进行治疗。

2012年8月初,经过长达近4个月的治疗、休养,潘晶晶的身体奇迹般恢复了,体征逐渐趋于正常。

“看着女儿身体有所好转,我们一家人松了一口气,都误以为晶晶真的遗传了精神病。 ”潘四妹说,女儿是个吃惯了苦的农村孩子,身体稍一好转,准备去应聘一家工资更高的机械厂。

然而,事情竟然并未到此结束。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在潘晶晶治疗和康复期间,玲玲与潘晶晶仍有交往。玲玲发现潘晶晶随身携带的包内有一把刀,因此臆想潘晶晶会对自己不利,由此再生杀意。

溴化铊为白色粉末物

2012年8月10日晚,玲玲和阿旺在杨桥镇接潘晶晶,到安庆市开发区钻石名典KTV唱歌,趁潘晶晶不备之机,玲玲再次将溴化铊投入潘晶晶所饮的茶水中。潘晶晶饮下含有溴化铊的茶水后,又出现掉头发、发烧、不能行走等症状。

随后,潘晶晶被家人送往安徽省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医疗机构救治。 2012年8月29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毒检室检验,潘晶晶为铊中毒。

据公安机关调查,玲玲投毒后,还购买了解药,由阿旺提供给医院,以减轻给潘晶晶造成的伤害。

2013年10月28日,经安徽誉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晶晶被评定为一级伤残。

2012年9月3日,接到潘四妹的报案后,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立即展开侦查。

9月11日,结婚才5个月的玲玲和阿旺突然离婚,此时玲玲已经怀了阿旺的孩子。

同年10月、11月,玲玲、阿旺以及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蚌埠人李某某相继被警方抓获。被抓捕时,玲玲因怀孕数月被取保候审,后在婴儿出生断奶后被收监。

后经安庆市公安机关调查,并经与当地检察机关会商,该案收集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阿旺针对潘晶晶实施了故意伤害(投毒)的犯罪行为。

法庭上,被告人玲玲辩称,对两次购买溴化铊及实施第一次的投毒行为无异议,但没有实施第二次投毒行为,且购买、投放溴化铊毒害潘晶晶均是受阿旺指使,自己先是通过电话,后是通过QQ聊天,与阿旺串供承认第二次投毒行为。

阿旺则否认了玲玲的说法,称两次聚会都是玲玲邀约请客,自己根本不知道玲玲购买溴化铊以及投毒的事实,事先也未与玲玲约好由玲玲一人承担责任。

阿旺的诉讼代理人辩称,无证据证明阿旺参与了毒害潘晶晶的行为,应驳回原告方的赔偿请求。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玲玲因感情纠葛,为使其前夫的前妻潘晶晶得精神病,先后两次将溴化铊投入潘晶晶的饮料和茶水中,致潘晶晶重伤,犯罪行为恶劣,手段极其残忍,遂判决被告人玲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67万余元。

法院还认为,本案中,公诉机关未对阿旺提起公诉,在案证据中除玲玲的辩解外,没有证据证实阿旺参与或指使、教唆玲玲使用溴化铊毒害潘晶晶的事实,阿旺和玲玲不构成共同侵权。故阿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堵开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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