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建立国家直接对个人征税体系 或为房地产税等铺路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2015-01-06 15:43

大数据时代的社会什么样?去年,非洲国家尼日利亚给了一个范例:新国家身份管理系统(NIMS)将统一来自不同政府机构的数据,包括出生死亡记录,医疗保险,税务信息和汽车驾照,新身份证卡包含持卡人的照片,芯片储存10个指头的指纹和扫描的虹膜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还整合了支付功能。

是不是很有未来感?如今,中国也在向这个方向进化。国务院法制办1月5日就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纳税识别号,自然人将适用跟企业一样的税收强制措施。专家称,这为个税、房地产税改革铺平了道路,为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整个税制改革扫清了障碍。此外,我国公民还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通过后10余年未修订。2008年国税总局正式启动修订工作,至今已历时6年。2013年曾有小规模的修改,之后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财税体制改革提出大的方向。

多位专家认为,此次修订是一次“大改”。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征管法修改的核心内容是针对自然人的,既规定义务责任,也规定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这次税收征管法修订的重要目标就是为直接税改革,为向自然人征税提供法律配套和保证。未来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是优化税制结构,具体落实就是提升直接税比重。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是未来直接税改革的重点。”

具体而言,此次修改增加了对自然人纳税的税收征管的规定。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的法律地位,而过去只有企业、社会组织有识别号,自然人没有。“在国外,自然人的纳税识别号和社会保障号是连在一起的。现在征求意见稿写得很清楚,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等都应该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刘剑文表示:“同时,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对税收的法律法规,纳税人有先行的表达权。”

此外,修订稿也明确第三方机构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个税的综合改革、房地产税改革等税制改革,多由于税务机关不掌握充分的涉税基础信息而难以推进。

施正文说:“要征收直接税,税务机关需要详细掌握自然人的涉税信息,这些涉税信息很多都在第三方机构,比如房地产税的信息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而金融机构则掌握个人所得税征收所需的很多信息。此次修改规定第三方有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规定了税务机关有获取涉税信息的职权,这也是重要变化之一。”

我国将为公民制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已经进展到明确了三年重点工作任务阶段。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同意,“2014—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以下简称“任务”)日前正式公布。公民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年重点任务包括加强信用法律法规制度和信用标准体系建设、推进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和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开展试点示范创建活动和加强组织领导等十二方面。

统一的信息平台成为重点工作任务的重中之重,有多项内容与信息共享相关。

在全国层面上,任务要求制定和实施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方案、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方案。

在行业层面,要在三年内建立健全各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健全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在区域层面,要建立健全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为社会公众和征信机构提供查询服务。

从征信系统建设方面,要在三年内推动社会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推动征信机构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管理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

任务尤其提到了金融领域的信用建设,要求健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机制,统筹利用现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

责任编辑:梁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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