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癌药代购第一人被捕:选择救命的低价“仿制抗癌药”还是保护专利?
来源:观察者网
2015-01-15 16:10
“医疗事业是神圣的,但医药产业中不乏罪恶”,这是第86届奥斯卡金像奖最佳影片提名电影《达拉斯买家俱乐部》中的著名台词,影片改编自真人真事:为绝境所迫的艾滋病患者罗恩,从外国购买替代药品,并以低廉价格提供给病友,建立起所谓“达拉斯俱乐部”的地下售药组织,获得较高的声望与人气。但是美国“食药监局”与药企、警方联手,对罗恩的“走私售假”行为进行疯狂打压,罗恩拖着病躯顽强抗争,在为自己争取到7年额外生命后骄傲离开人世。
如今,这一美国故事也有了中国版本——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发现印度仿制瑞士“格列卫”抗癌药不仅可使国内慢粒白血病患者每月省去2万多元药费,还意味着他们生存希望大增,于是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这种药。但这种仿制药品并未获得国内药监部门的审批,属于“假药”。他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沅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13日,陆勇在北京被捕。(京华时报)
电影《达拉斯买家俱乐部》海报
“我们就是想有尊严地活下去,无论富有还是贫穷,人都能在自如支配自己钱财的情况下看得起病,就是有尊严地活着。 ”陆勇如是说。
出于对生命的自保,陆勇低价从印度购药自救与救人,这一切却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违法行为。一边是癌症患者性命攸关,一边是对专利和知识产权的维护。看上去似是难以调和的矛盾。
一时间,舆论一片哗然,在众多的讨论中一系列问题浮出水面:为什么中国进口抗癌药天价?救命重要还是专利重要?陆勇该不该抓?当法律与道德相碰撞时,我们该如何选择?
法与理的冲突
在这个案子中,陆勇主要面临两项罪名,一个是妨害信用卡管理,一个是销售假药。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否是假药应按照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规来认定,而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规规定,走私未经国内审批、许可的药即认定为假药。同时,根据当前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管是否牟利,是否发生实际人身伤害。因此,尽管陆勇为病友代购的印度仿制抗癌药,确实药效良好,而且他本人没有直接牟利行为,其行为亦可被认定为销售假药。
陆勇涉嫌犯罪,在现有药品监管法律框架下,警方抓捕他于法有据,那么为什么还会有数百名病友为其“喊冤”?
今天(15日),中国青年报刊文《抗癌药代购者被抓:法与理的冲突》,文章称 ,法治社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法治的基本秩序,个人好恶确实不能影响法律的正常运行。可是,在严守法律秩序的前提下,我们也不能忘记“法律不外乎人情”的原则,这“人情”当然不是极少数人的私心、私情,而是公众利益格局上衍生的公众普遍感受,是人们内心对公平、公正的共同愿望。
观察者网发现,在社交媒体上,同情、声援陆勇的人也是占了多数,很多网友为陆勇喊冤,他代购的是救命的药物,又不是走私的货物。而信用卡的购买与使用,虽涉嫌违法,但建立在为更多病友代购药品的“好意”之上,法律量刑对此能否有所体现呢?
陆勇被抓在微博上热议
法理与情理的矛盾
中国进口抗癌药缘何“天价”?
国内进口药价格昂贵已不是新鲜事。从进口原研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来说,因研发成本高昂,定价相对高昂也似有合理之处,国外申请专利的原研药享受单独定价权,这导致其在价格上“岿然不动”。药品成本是影响定价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包括制造成本和研发成本。也就是说制造、研发成本得由企业患者共同“买单”,这其中还包含了很多研发失败的项目。
各大医药公司研发新药的巨额花费(来自人民网)
除了以上两个原因,我国国内正规进口的抗癌药“天价”,还与中国医药领域的高回扣有关。
人民网在《中国进口抗癌药格列卫成天价 明暗回扣催高药价》中透露,一位医药销售公司亚太地区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哪个企业不给医院回扣,不出三个月肯定倒闭。”救人性命的抗癌药,被当作医药界最有价值的摇钱树,高回扣、高药价的问题更突出。按照规定,内地医院可在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加价10%-15%。文章引用一位研究药品定价的人士的说法,“中国内地比较特别,还有制度成本,只要你不改它,它一定会加到药价上去。”此外,从药物出厂定价,走到医院药房,中间的环节渠道存在太多的灰色空间。
“如果把15%的药品加成拿走,好多医院都活不了,因为政府只给医院5%的财政支出。以药养医是政府的问题,不是医院的问题,也不是医生的问题。”北京肿瘤医院主任医师张晓东对媒体记者表示。如果15%的价格是明的回扣,而在实际操作中,暗的回扣也时有发生。据媒体公开报道,进口药的回扣还表现在各种巧妙的手段上,“回访会”、“有奖征文”、“学术会议”以及冠冕堂皇的“教育资助基金”等如今都已成为敏感字眼。
作为专利药品,瑞士诺华格列卫的专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由于格列卫是与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特效药,国际专利法对其网开一面,允许一国在特殊情况下实行专利强制许可,对这种药品进行仿制。
印度就是其中之一,近几年,印度获批的仿制药申请基本都占到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约1/3,暂时性批准占到近40%。印度政府以“原厂药物太贵,普通民众消费不起”为由,“强制许可”国内药企生产仿制药物,成为世界仿制药大国,不仅挽救无数国民生命,甚至远销到100多个国家。
网友@纸上建筑 也提出质疑,“我国的专利保护是选择性的,对于一些视而不见,而对于建立在药品暴利基础之上的整个医疗体系,属于重点保护之列。”
但是我们都知道,质疑归质疑,同情也不能代表法律,以当前法律条款,陆勇违法之事确实存在。舆论聚焦于此,也就在于法理与情理道德是如此尖锐的对立。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对人类的长期发展必然是有利的,正如@穆有鱼丸所说“有没有想过,都用山寨药的话,还有人花大量金钱和精力去研制么?在面对死亡的时候,我们都想用各种方式活下来,但是长久以往,只会让有效药越来越少......... ”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多数用不起高价药的癌症患者而言,是不是只能坐等生命的凋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