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回应“五男子祼体闹访”:指使者不服判决多次遭驳回

来源:澎湃新闻等

2015-06-08 20:40

6月8日,一张5名男子赤身裸体并排站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的照片在网络上流传。湖南高院随后在官方微博回应称,5名男子是受某民事案件当事人李天明指使,李曾因不服判决多次上诉,但均遭驳回。

5名男子裸体在湖南高院门口抗议

湖南高院回应

当天下午2时,记者打电话采访湖南新闻发言人称:“这几名男子并不是案件当事人,以往这种上访请人的也不是没有。”目前,湖南高院已经报警,警方已将这几名男子带走调查。据现场图片,共有五名男子手持印刷着8个大字的A4纸,赤身裸体站在湖南高院大门口。他们的一侧即站着一名警卫,另一侧则是湖南高院警卫室。

知情人士称,当天上午8点半左右,湖南永州老上访户李天明等找了一伙人员组织上访,其中5人赤裸上访。湖南高院已经将李天明和相关五人控制在警务室,已锁定证据并报警。

湖南高院新闻发言人李宇先称,“这几名男子并不是案件当事人,以往这种上访请人的也不是没有。”目前,湖南高院已经报警,警方已将这几名男子带走调查。李宇先称,湖南高院官方随后将发布详细情况。



李天明是谁?他为何要以如此方式上访?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搜索发现,2011年,由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主办的《法制周末》刊文《“司法惯例”作怪永州》,详细披露了一起由永州市法院审理的承包方李天明与发包方的一个工程合同纠纷案。

该报道称,发包方代理律师向永州法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证据,这份证据是李天明涉嫌另一起刑事案件的侦查材料,而该刑事案件还在侦查当中。

报道称,作为涉嫌刑事案件的侦查材料被作为民事证据举证,在永州是“司法惯例”,没人去质疑。直到李天明在这起民事纠纷中的较真,才引起各方关注。

以下是《法治周末》的报道:6月8日上午在湖南省高院门前的一幕。

正在侦查中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可以允许律师复印出去作为民事证据使用,这一做法在湖南省永州市被视为“司法惯例”。

近日,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揭开了这一“司法惯例”的一角: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证据,这份证据是另一方当事人涉嫌刑事案件的侦查材料。

显然,作为涉嫌刑事案件的侦查材料,已经被作为民事证据而被举证。这一“司法惯例”是否合理合法,之前没人去质疑。

直到去年,随着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当事人李天明的较真,这种“司法惯例”才引起了各方关注。

当事人认为,警方将正在侦查中的刑案材料向外提供,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违法泄密行为;而办案民警却认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就可以为。

公权力机关是否应遵循“法无规定不可为”?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司法惯例”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还会给公安机关惹上动用刑侦手段为当事人获取民事证据的嫌疑。

刑案材料成民事证据

李天明与发包方的合同纠纷案,在永州市中级法院继续开庭,围绕着一份特殊的"民事证据"是否合法有效,案件双方当事人打起了"口水仗"。

说它特殊,因为这份"民事证据"的来源很不一般,它不是来自普通的民事主体,而是来自当地的公安机关。这份由对方提供的"民事证据",正是李天明和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被控涉嫌诈骗罪的相关刑案材料。

此前,李天明和张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他们被举报在工程承包中有诈骗嫌疑。案件被报送到永州市检察院,该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捕。

在法庭上,李天明的代理律师对此份"民事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刑事案件还在侦查中,案件材料到了对方律师手中。

对于这份"民事证据"的来源,对方律师避而不答,一再表示:"我们是合法取得的。"

记者看到,这份复印出来的"刑案材料"共有23份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厚达93页。在材料第一页上加盖了"永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公章,并签有"复印属实"字样。

在永州市公安局,经办此案的永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吴俊受领导指派,接受了《法治周末》记者的采访。

"这份刑案材料确实是从公安机关复印出去的,是阳光公司的律师来要求复印的,律师复印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吴俊对记者说。

吴俊还说,阳光公司的律师并没有复印全部案卷材料。"整个案卷材料有5本,他们只选择复印了其中一部分。"

打官司过程中被刑事立案

事情还得从7年前说起。

2004年5月28日,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公司与祁阳县阳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晒北滩电站发电引水隧洞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李天明经人介绍,承包了晒北滩电站C1标段的建设工程。

2009年7月,整个工程完工。就在双方结算工程款时,李天明和阳光公司发生了分歧。

2010年3月2日,李天明将阳光公司起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阳光公司支付5072万余元工程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庭审中,被告阳光公司称,该工程项目的中标价为1427万余元,该公司已经支付了1530万余元,没有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翻倍的原因是,后来承建方与该公司陆续签订了几份补充协议,另外还增加了一些工程项目。"李天明说。

2010年6月13日,永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阳光公司与水建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施工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法院一审判决阳光公司支付李天明工程款本息共6892万余元。

9月13日,永州市公安局以李天明和阳光公司工程部副主任张某在工程承包中有诈骗嫌疑将其刑事立案,报案人是阳光公司董事长周小平。随后,张某和李天明被刑事拘留。

10月11日,永州市公安局向永州市检察院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李天明和张某,永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捕。

随后,李天明和张某被取保候审。

李天明被刑事立案的同时,他与阳光公司的民事诉讼还在进行。

永州中院一审宣判后,阳光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2010年11月,湖南省高院裁定将此案发回永州中院重审。

2011年2月21日,永州中院开庭重审此案。在法庭上,李天明的代理律师收到了对方律师提供的新"民事证据"。

办案民警称这是"惯常做法"

那么,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的刑事案件讯问(询问)笔录等刑事案件材料到底能不能向外提供,吴俊说出了他的看法。

永州市公安局经侦一大队队长吴俊认为,将刑事案件中的相关材料提供给他人打民事官司,并无不妥,而且是当地司法实践中的惯常做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公安机关对外提供刑事案件中的材料给受害人打民事官司。"吴俊认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就可以为。

对于刑事案卷材料是否属于秘密这一问题,吴俊也有自己的看法。

"公安机关的侦查案卷中的材料是否属于秘密,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但我们在办案中一般视同秘密看待。"吴俊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至于案卷材料被复印出去后,是否会造成当事人之间串供的担忧,吴俊认为这种担心没有必要。

"犯罪嫌疑人都已经取保候审了,人都放出来了,案卷材料复不复印出去,没多大影响。"吴俊说。

吴俊同时透露,刑事案卷材料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在当地司法实践中很常见,他可以在永州法院找出很多这样的案例。

不过当《法治周末》记者询问该大队是不是经常将刑事案卷材料提供出去给他人作民事证据使用时,吴俊又谨慎地答道:"这是第一起,以前从来没搞过。"

吴俊最后强调:"能不能将刑事案件材料提供出去,不是法律层面上的问题,而是操作层面上的问题。"

吴俊称,对于哪些刑事案件的材料可以对外提供,哪些不能对外提供,由公安机关研究决定,自由裁量权在公安机关。

但对于谁来监督公安机关的这项"自由裁量权"这一问题,《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没有找到答案。

责任编辑: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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