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皋施行村官“八条禁令” 严禁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来源:国搜网

2015-11-25 11:11

严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严禁工作时间饮酒、严禁滥用职权、严禁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这是江苏省如皋市11月1日起执行的首个村官禁令。据国搜网江苏频道11月21日报道,该市为规范村官履职行为,在上月底出台了村(社区)干部“八条禁令”。值得注意的是,这八条禁令在今年9月份该市村官被曝出不雅视频后出台

9月如皋市村官被曝出不雅视频(资料图)

据了解,上月31日出台的这“八条禁令”具体包括严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购物卡等和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洗浴及出入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严禁违规支出村级招待费或以其他形式变相报支招待费;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及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违规发放津贴或福利;严禁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严禁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处事不公、优亲厚友;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和组织、参加封建迷信及非法宗教活动;严禁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及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该市要求全市所有村(社区)干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格执行上述“八条禁令”。对违反禁令者,一经发现一律严肃查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对违反者还将被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组织立案查处,并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中共如皋市委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实行“一案双查”,并严肃追究所在村(社区)以及镇(区、街道)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此外,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将从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在被称为“如皋史上最严村官八条禁令”出台之前,该市曾发生多起村(社区)干部违法案件。今年9月份,该市一名村官因曝出不雅视频事件被免职及开除党籍;今年8月份,一社区经管员因利用虚拟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占社区集体资金11万多元被判刑;2013年,该市两名村干部利用协助政府拆迁安置工作的便利,合伙贪污18万元拆迁款被判刑。

“反腐下沉”村干部没有被遗忘

我们经常听到,“别拿豆包不当干粮,别拿村官不当干部”。“小官巨贪”的危害性丝毫不亚于高官群体。由于村干部们身处群众之中,是党和政府的“末稍神经”,其一言一行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如果不严格约束监督村干部就会导致基层工作基础不牢,群众利益就会地动山摇。要从根本上扭转“村官大贪”现象,必须用法治方式和制度手段,此次江苏如皋出台村官八条禁令不失为为一次勇敢探索。

为何总拿“严禁不正当性关系”说事?

在此次江苏如皋出台八条禁令中,“严禁不正当性关系”显得尤为“耀眼”,该市不久前一名村官曾因不雅视频引爆网络,两者是否有直接关联不得不引人遐想。其实禁令中的“严禁不正当性关系”并非首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早在今年10月份,中共中央发布的最新版纪律处分条例就有“禁止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相关表述。最新版纪律处分条例的亮点之一,就是删除了曾经广受舆论争议的“通奸”字眼。所谓通奸,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或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相互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此前的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而新版党纪中将“通奸”这一表述所指涉的行为细化为两个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其一,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这一条属于党的廉洁纪律的范畴,针对与腐败相关的婚外性关系。其二,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这一条属于党的生活纪律范畴,应是针对与腐败无关的婚外性关系。

总而言之,只要是非正当的两性(或者同性)关系,党纪都是不能容忍的。这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体现。但为什么党员的私生活也要受到严格限制?只准群众“约”,不准党员“出轨”,是不是太苛刻了?

监管官员私生活是中国传统

在我国绝大部分官员都具备党员身份。因通奸被曝光,从而进入公共视野的党员往往大多也是官员,因此将中纪委的条例视为对中国官员私生活的监管并无不妥。而对官员私生活严加监管,可纳入中国自古以来“以德治国”的传统。中央在党纪中对非正当两性关系做出严格规定,也是对这一传统的继承。这里所说的“私生活”,特指“房中之事”。

宋元时期,理学兴起,重视男女之防,规定妓女只能为官员提供歌舞和陪酒这类活动,不能提供性服务,违者要受到各种处分。宋仁宗时曾规定,负责分管刑狱的官员提点刑狱“不得赴妓乐”。宋神宗时这一禁令更扩大到整个司法领域,所有监察官员一律禁嫖。时任丞相王安石亲自主抓官员嫖娼问题,不少官员因此被查处、降职。

唐、宋时官场应酬会宴,有官妓侍候。从明代开始,禁止官妓向官员提供服务。明代陆容《菽园杂记》载:“本朝政体,度越前代者甚多。其大者数事……前代文武官皆得用官妓,今挟妓宿娼有禁,甚至罢职不叙。”

到了清朝,雍正帝下令全国废除乐籍制度,官妓成为历史。虽然官员嫖妓不可能被禁绝,但在制度上,这一行为是被禁止的。娼妓属于下九流,士大夫作为天子门生,去八大胡同那种地方消费,实在是有辱斯文。

除了狎妓这样的性消费,古代官员“妻妾失秩”,也会受到严惩。中国古代并非实行一夫多妻制,而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纳妾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延续香火、多生子嗣,但不管纳多少妾,正室妻子的地位始终不可动摇。从先秦到清末,历朝的法律中,都严禁“有妻更娶”。唐、宋法律规定,以婢为妻“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到了明、清,触犯此条虽不再被流放,仍会受到杖责。

对公职人员,知情权能否止于卧室门口?

在当下中国,要做到这一点,至少有两大难关。一方面,公众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知情权还远未达到卧室门口,这中间还隔着办事窗口以及有关部门的门口等等,就连贪腐官员涉及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花边剧情”,公众也多是被动知晓。所以,当素来“高大上”的官员一旦被爆出性丑闻,势必在长期被压抑“好奇心”的公众中引发“强力围观”。

另一方面,桃色新闻确实是网友喜闻乐见的“节目”,不管主角是官员、娱乐明星,还是普通老百姓。在社交网络空前发达的今天,只要摊上,必定是大事。所以,回到本文开始时提到的关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党纪条例,有人认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才给予处分,是否没造成不良影响的就不处分了?这实在是多余的担忧,因为按照当前的舆情规律,该类事件只要造成了社会影响,就没有“良好”的。如果知情权不能止于卧室门口,那让纪律始于卧室门口,也行。

怎样才能“捉”住官员的“奸”?

说起“捉奸”,官方可谓雷厉风行,大有摧枯拉朽之势,但民间也不乏好戏连台。诸位一定记得那个上身赤裸、血污满面的江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余华了,在出租屋内与情妇万某正风情万种时,被万某的丈夫和公爹捉奸在床。有图有真相,余某人的“本色出演”,让我们欣然领略“被捉奸记”中男一号的狼狈风采。

与余华通奸选址出租屋相比,嘉兴南湖区委东栅街道党工委书记陈新华“通奸”起来可是不要命,或者深谙最危险的地方最刺激,竟然选了情妇新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钱恩俊家的车库,正车震时,被钱的丈夫、任当地派出所所长的陈某发现,遭到狠揍。

不消说,民间的捉奸行为,暴力色彩较为明显。被亲眼目睹戴绿帽子的滋味,是男人都会有血性,但血性发挥到什么程度,显然是个技术问题。从两起民间捉奸来说,万某的丈夫和公爹似乎没事,而钱恩俊的丈夫却一同丢了官,这是不是有点冤呢?

民间“捉奸”有风险,这涉及该怎样捉奸的问题。有人说,这些“通奸”女性中的大部分,与其说与官员通奸,不如说是跟金钱和权力“通奸”,官员的“魅力”来自权力的“荷尔蒙”,只有当权力“荷尔蒙”受到限制时,通奸行为的几率才会减少。这大概应该是最有效的“捉奸”了。

“落马”省部级官员中16人与他人通奸

据公开资料显示,自十八大以来,截至10月29日,在已通报处理结果的53名省部级地方官员中,涉及“与他人通奸”的有16人。其中,4人被通报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

2014年7月,冀文林成为首位被通报“与他人通奸”的省部级地方官员。在此之前,被查处的同级别地方官员并未被贴上此标签,倪发科、季建业、陈柏槐、郭永祥、郭有明、陈安众等人的通报中出现的词语是“道德败坏”。

责任编辑:杜津
江苏 南通 禁令 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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