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

来源:微信号“长安剑”

2016-01-27 09:10

近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层出不穷,牵动着人们的神经。甚至,很多人喊出了修改法律降低最低刑责年龄的呼声。

1月7日,河南漯河老师李志超见4名青年当街小便,出言制止,却遭对方殴打至多处骨折,被诊断为“轻伤二级”。事发后民警赶到,打人青年围住警车大喊“咋了,俺们是未成年人……”。目前此事已立案,因涉及未成年人,警方在侦破时十分慎重。

1月19日,广州番禺11岁女童盈盈的失踪案终于侦破,犯罪嫌疑人韦某是19岁,已经被警方抓获。但是韦某曾经在作案时年龄未满14岁,所以不构成刑事责任。

对于广州番禺少年犯被释放后仍然奸杀无辜女童的新闻,观网读者也发出了这样的声音:

无极解读:
中国政府确实应该引起重视了    必须对少年犯罪进行有效治理了    悲剧真的太多了    建议恢复  少改所    对犯罪未成年人  进行强制改造    还要交给他谋生技能   否则放到社会上  很容易引起重新犯罪
鲁川76解读:
这种情况是法律的悲哀。法律的出发点是保护好人,结果却是保护坏人。

两个月前,湖南邵东县3名杀害女老师的未成年人,因为都未满14周岁,根据我国法律不负刑事责任,被送往工读学校

……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8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这项规定使用了36年,其合理性受到很多人质疑。1月26日晚间,以关注政法议题而闻名微信公号“长安剑”发表题为《未满14周岁抢劫杀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法律是何道理?》的文章认为,法律不是上帝,也不是“万能药”,并不能解决社会存在的所有的矛盾或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的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很多国家都在使用,“规格”也并不高。也就是说,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解决问题

更重要的是,作者表示,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现象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而不是一股脑的将责任推到未成年个体身上,简单粗暴地以对孩子的惩罚来代替成年人应担的教育和监管

以下为“长安剑”原文(作者 蒋皓):

14周岁,是人生的一道分界线。

近日,湖北十堰市一名年仅14岁的男生入室抢劫一名20岁女大学生并将其杀害。少年的行为必将受到应有的谴责。但是,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确定他过没过14周岁。

就在两个月前,湖南邵东县3名杀害女老师的未成年人,因为都未满14周岁,根据我国法律不负刑事责任,被送往工读学校。

在任何社会里,涉世未深甚至还处于“不知无畏”阶段的未成年人都是重点保护的对象,但他们涉嫌犯罪的行为却不承担刑事责任也让不少人腹诽不已。今天(1月26日)看到的一个网上调查,甚至有超过8成的受访者认为应修改法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利用刑罚来遏制“低龄化”犯罪。

可是,这真的能解决问题吗?

国外的刑事责任年龄多为14岁

14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与非罪的分水岭。14周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至16周岁,对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负完全刑事责任。

在讨论我国应负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过高之前,不妨来看一下各主要国家对于应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目前世界各国刑事责任年龄主要分为14岁、高于14岁、低于14岁三种。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法律制度整体比较偏向于大陆法系),同为14岁的规定。

德国刑法典规定:“行为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者无责任能力。”韩国刑法规定:“未满14岁人之行为,不罚。”意大利刑法规定:“行为时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无责任能力。”

在英格兰,对于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少年,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的危害行为是出于恶意,就可以将他们“看成”已满14岁,追究刑事责任。就此而言,其主要的刑事责任年龄仍是14岁。

其实也有修改法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先例。就在2000年前,日本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点还是在16岁。1997年,神户一名14岁的学生接连杀害一名11岁男童和一名10岁女童,导致日本国内产生巨大反响。经过反复讨论,日本国会在2000年将刑事责任最低适用年龄从16岁降到14岁。但也仅此而已,并没有降到更低。

所以,我国法律规定的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独此一家的,“规格”也并不高。

“心智成熟”不是降低年龄的要件

有网友和专家认为,我国未成年人心智成熟越来越早,犯罪行为低龄化趋势凸显,甚至不乏未成年抱有“犯罪要趁早”的想法,所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势在必行。

而事实上,正是因为那些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心智并不那么成熟,才会受到好奇心理、追求刺激、竞争攀比等低层次本能需要的驱使,导致涉嫌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果有成年人能够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引导、疏通、监管与纠正,悲剧或许不会上演。

于是,这就引发了另一个需要讨论的话题。

法律不能解决也不应代替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我国历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就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能因为犯罪情节、犯罪手段就突破法律的规定。法律在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但不负刑事责任不代表没有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接受教育和矫治。如果仅仅因为不负刑事责任就简单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不免有将社会问题简单化为法律问题,将社会责任推卸给未成年个体之嫌。

法律不是上帝,也不是“万能药”,并不能解决社会存在的所有的矛盾或问题。事实上,社会性问题也并不能通过单纯的“入刑”得到解决,因为无数事实证明,单纯的想依靠法律解决犯罪问题,基本上无异于“痴人说梦”。

同样,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解决因“留守”“失学”“单亲”“被欺负”等现象所导致的未成年犯罪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现象要从社会、学校、家庭及个体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寻求系统性的解决方法,而不是一股脑的将责任推到未成年个体身上,简单粗暴地以对孩子的惩罚来代替成年人应担的教育和监管。

所以,与其关注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大惩罚力度、如何惩罚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倒不如去反思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如何利用教育、关心等多种措施,行动起来,防止这一类悲剧的继续发生。

小知识:“周岁”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算起。

比如,小明于2002年1月1日出生,那么,他在2016年1月1日当天所有的涉嫌犯罪行为最终都不构成犯罪。但是,2016年从1月2日起,他年满14周岁,对于故意杀人、抢劫等八种犯罪行为就将负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检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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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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