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女子银行卡被盗刷347万 法院判发卡行全赔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2016-03-10 12:05

据新华社3月9日报道,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消息,一名胡姓澳门女子所持龙卡通银行卡遇伪卡被盗刷347万元的案件,因该卡发卡行未能就其“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密码”的主张提供举证证明,故一审、二审均判该卡发卡行全额赔偿持卡人的损失。

资料图

9年前,胡女士在该卡发卡行的珠海迎宾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龙卡通(借记卡)。她申请开通了短信提醒功能并设置了交易密码。2014年9月11日,从当日零时53分起至零时59分,显示该卡在在天津市武清区一家办公用品经营部发生了5笔“消费交易”,跨行发生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47万元。

当日13时49分,胡女士赶到珠海市公安局拱北派出所报了案,并陈述称其本人及其借记卡均在珠海市内。随后案件进入侦查。

负责该案一审的珠海市横琴法院认为,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跨行发生5笔交易,而当时胡女士及其借记卡均未离开珠海市,可确信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交易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故认定涉案资金交易属于伪卡交易。

在一审、二审中,该卡发卡行的珠海迎宾支行均在抗辩中称,该卡持卡人对泄露交易密码存在过错。但是,担任该案二审审判长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伟民说,“但发卡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卡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银行卡而导致该卡内的数据信息被窃取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人大代表提案“服务责任法”

此前据央视3月7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交议案,建议制定《服务责任法》,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消费已经从产品逐渐转为服务,提供服务出问题怎么问责,需要一部法律来明确。现在银行卡被盗刷不时发生,银行应当承担服务不到位的责任,而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储户。

现在储户的银行卡遭盗刷的情况时有发生,短信链接诈骗等等,形式多变,令人无法辨别。有司法机关、民间舆论认为,银行卡遭到盗刷,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这些案件中,储户所遭遇的情形几乎一模一样,都是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上,却在异地被盗刷,犯罪分子通过复制银行卡和密码实施盗窃。

但问题是,银行究竟应该赔偿多少,似乎没有一个准确的定论,每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样,而且差别很大,银行担责比例始终不明确。各地法院对相同案件的判决结果,也相差很大。

造成这个现象是因为法院判决时所能依据的法律条文,只有《商业银行法》中的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这条原则性规定笼统而模糊,法院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加上储户是否泄露过银行卡密码,又是一个难以证实和证伪的问题,银行和储户各执一词,导致一些案件在判决上显得“左右为难”,判决储户和银行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则取决于法院的判断。

延伸阅读

什么情况下银行卡被盗刷可由银行担责

1、银行无法证明盗刷者是持卡人本人

比如,胡女士的盗刷案件中,银行卡一直由她本人保管,并没有进行交易或授权他人交易。胡女士的银行卡是被人仿制盗用,该卡没有副卡,而且密码只有他本人知晓。

2、银行有复审查卡片真伪义务却并没尽责

(在公安机关确证持卡人没有与案外人相勾结恶意制造盗刷情况下)持卡人在被告银行开设账户,双方构成储蓄合同关系,在此关系中,银行应当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根据相关规定,使用储蓄卡消费必须先行满足两个条件:一为有效合法的储蓄卡,二为正确有效的密码,如在POS机上划卡消费,还应由持卡人在POS交易单上签字确认,并由受银行委托的商户核对该签字与卡片背面持卡人签字的一致性。

因此,被告银行应当负有安全保障和谨慎审查银行卡所载账户信息与银行卡本身真伪的义务。银行在拥有信息优势、技术优势的情况下,如果不能证明原告持卡人存在密码泄露的过程,也未能证明诉讼交易是持卡人自己或其授权他人持真实的银行卡所为。而持卡人在得知不法侵害发生后,及时与银行进行核对,并先后前往被盗刷地、开户行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时也出示了诉讼借记卡,因此持卡人尽到了基本的谨慎义务和通知义务。

由此两点,银行存在过错,应当就持卡者的损失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观察者网综合新华网、和讯、央视等消息)

责任编辑:朱敏洁
澳门 银行卡 盗刷 赔偿
观察者APP,更好阅读体验

马来西亚总理安瓦尔对话李世默:他们想控制话语权,但我们不能再接受!

瑞士和会上,他忍不住说了实话:他们不来,无法影响俄

又一名校回应!要不要破格录取,到底听谁的?

美俄核潜艇同时现身古巴,“让人想起冷战”

“之前怎么没人去阿勒泰?没必要拍西方感兴趣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