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网约车新规草案:须本地人本地车

来源:中新网等

2016-10-08 18:27

据凤凰财经10月8日报道,上海市及北京市有关部门8日正式对外发布了网约车新规细则草案,征求社会公开意见。按照新规草案,上海网约车需沪籍、沪牌,北京网约车须为京人京车。新规还对驾驶员、车辆准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中新网援引北京市交通委网站消息,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今日发布《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约车驾驶员须为北京市户籍、取得北京核发的驾驶证件,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北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北京市户籍;

(二)取得北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六)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息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据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网站消息,8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同样也发布《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草案)明确,在上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有本市户口。

《规定》(草案)表示,在上海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五)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

翻页看京沪网约车新规细则全文

附1: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有关政策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精神,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及《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3个政策文件。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提高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系列政策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使政策制定成为汇集民智、凝聚民心的过程,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将从2016年10月8日至10月14日期间在首都之窗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3个政策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信件邮寄3种方式,对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系列政策文件提出意见建议。具体参与方式如下:

1、官方网站

登录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官方网站(www.bjjtw.gov.cn),点击“出租汽车深化改革公开征求意见”专栏,选择意见建议分类,在规定的意见建议区域内发表建言并提交。

2、电子邮箱

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czgg@bjjtw.gov.cn),请在邮件主题中标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

3、信件邮寄

以信件或快递形式邮寄至北京市丰台区莲花西里10号市政路桥综合办公楼(路桥大厦)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处(邮编100073),请在信封上注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6年10月8日

北京网约车新政正式征求意见,对于车辆和人员有了明确限制

驾驶员申请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六)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息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车辆申请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1.8T、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

(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2:《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等三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积极稳妥推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构建与城市客运交通结构相适应、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约租车协调发展的出租汽车服务体系。本市起草了《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

一、邮寄地址: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1301室,邮编:200125。

二、电子邮件:shjtw@shanghai.gov.cn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中关于车辆和驾驶员要求:

网约车车辆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五)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

责任编辑:李东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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