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乐平16年前奸杀案4被告被判无罪 警方藏匿DNA鉴定证据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2016-12-23 16:00

据央视新闻报道,12月22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乐平“5·24”案原审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四人无罪

微信公众号前街一号报道称,当天下午,包括汪深兵在内的5名“蒙冤者”召开记者招待会,会上方春平和程立和称,被审讯期间曾被刑讯逼供

早在2012年,涉嫌另一强奸杀人案的同村村民方林崽落网时,曾表示自己才是“5.24命案真凶”。在2013年4月3日,乐平市公安局曾向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送检一份材料,包括“5.24”案现场提取的29枚烟头,黄志强等4名被告人、方林崽及汪深兵父母的血样。通过DNA鉴定,显示有3枚烟蒂上的DNA来源于方林崽的可能性大于99.99%。不过,这一对“5.24”案五位当事人有利的物证,却被警方隐藏了起来,并未随卷提交给检方。

庭审现场

曾被刑讯逼供?

据微信公众号前街一号报道,12月22日下午,包括汪深兵在内的5名“蒙冤者”召开记者招待会,会上5人讲述了被抓捕、刑讯逼供、追逃的经历。

方春平称,被审讯期间,他被悬空吊了一晚,其间晕了几次,至今手上还残留着曾遭刑讯的痕迹。程立和称,他也遭到了和方春平一样的刑讯逼供,“15年过去了,手还经常麻木,提不起重物”。4名被告人还分别指出了刑讯逼供的人员名字,包括邵杰、陈志军、黄冬生、王永刚、付国伟。

会上,包括汪深兵在内5人均表示要追责到底,“没有商谈的余地,让相关人员受到应有的处罚”。

江西高院在判决书中称,对四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江西高院不予采纳。

方春平一家人和辩护律师合影

江西高院撤销原审判决 四名被告人改判无罪

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景德镇市所辖乐平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当地一超市老板蒋某才与随行女子郝某遇害。2002年5月23日至6月4日,中店村村民程立和、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均被抓获,同案嫌疑人汪深兵逃跑。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及汪深兵(另案处理)杀害蒋某才,强奸杀害郝某并分尸,抢走两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IC电话卡等物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提起公诉,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对被告人程立和提起公诉。

2003年7月7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死刑。宣判后,四被告人提出上诉。

2004年1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后,于2004年11月18日作出判决,仍判处四被告人死刑。宣判后,四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诉。

2006年5月3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四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提出申诉。

2015年7月3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立案审查。2016年4月2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因涉及个人隐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直到2016年12月2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4名原审被告人无罪

四个被告人之一的程发根父亲展示程发根身陷囹圄前后的照片

16年前关键物证未见鉴定 律师多次申请未获支持

2002年,黄志强等4人被捕后虽然都作了有罪供述,但景德镇中院开庭审理该案时,他们均当庭翻供否认作案,并称遭到刑讯逼供

一、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均指出,本案定罪证据只有口供,缺乏证明犯罪的关键证据,如砍死蒋某才的工具、分尸工具未见;抛尸地点未找到“尸块”;现场也未提取到与被告人有关的任何痕迹;被告人供述“乱刀砍”、“捅他身上”与被害人只有面部、头部有伤的尸检不符等。

乐平警方在2002年8月针对该案所作的一份说明中称,对指认现场进行反复、仔细勘查取证,未提取到有价值的物证。不过警方的勘查现场笔录显示,在案发现场提取到29枚烟头、毛巾等物证,但未见鉴定

程发根的辩护律师王国良说,“这是印证4名被告人作案与否的最直接、最科学的方法。”如果鉴定结果不一致,可排除被告人全部或部分为凶手,使被告人免受冤屈;如果鉴定结果一致,可确定被告人为凶手无疑。

在侦查、起诉和一审审理期间,辩护律师均提出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但未获支持。

2004年11月9日,景德镇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庭审笔录显示,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案发现场提取的29枚烟头等物证未见鉴定问题,公诉人提出了“公安机关当时根本不可能提取到相关指纹,辩护人这是强人所难”、“有些证据无法找到”的意见。

2005年1月,在上诉期间,8名辩护律师还联合署名,向江西高院提出物证鉴定申请。不过,这一鉴定申请未获支持。2006年5月,江西高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又以“鉴于本案具体情况”作了一份留有余地的判决:4名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死缓。

方春平在第二次被判处死刑后,认为自己可能不久就要死了,希望家人坚持为他申诉

警方做出鉴定报告后未移交 对当事人有利的物证被隐藏

2012年,涉嫌系列强奸杀人案的同村村民方林崽落网。方林崽在指认现场时称,他才是“5·24命案真凶”

2013年4月3日,乐平市公安局曾向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送检一份材料,包括“5·24”案现场提取的29枚烟头,黄志强等4名被告人、方林崽及汪深兵父母的血样。

同月17日作出的“公安部[2013]1467号物证报告”显示,通过DNA鉴定,显示有3枚烟蒂上的DNA来源于方林崽的可能性大于99.99%。

不过,这一对“5.24”案当事人有利的物证,却被隐藏了起来,未随卷提交给检方

2013年6月,“5.24”案逃跑的同案犯汪深兵在南昌落网。2013年11月23日,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乐平市公安局仍以汪深兵涉嫌抢劫、强奸、故意杀人向乐平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12月27日,乐平检方向乐平公安发出补充侦查意见书,要求补充包括汪深兵有无作案时间等在内的11项补充意见。

其中一项就是:“根据勘查笔录,现场有27个烟头,两根弹力绳,一件短裤等物证及痕迹,侦查人员当时未提取唾液进行DNA鉴定,也未提取指纹及进行痕迹比对,请收集其他证据证明汪深兵是否参与本案。”

此后,乐平市公安局用百余字的补充侦查报告对此作了回应。该补充侦查报告只字未提已作出物证鉴定报告之事。

汪深兵的辩护律师虞仕俊表示不明白警方为何不将此鉴定报告随卷移交,“如果警方已将公安部[2013]1467号物证报告随卷移送了,那么检方就不会在退回补充侦查里提出此要求了。”

汪深兵亲属拿着汪深兵和女儿多年前的合影

江西高院立案复查 “逼”出被隐藏的关键证据

一案出现“两凶”后,经媒体报道引发广泛关注。申诉律师也多次到江西高院申诉,申请阅卷。2015年7月31日,江西高院决定立案审查此案。

2016年2月25日,江西高院向乐平市公安局发函,调取有关“5·24”案的新证据。4月27日深夜,该院发布消息称决定再审此案。

5月12日,该院向乐平市公安局发出通知,要求提供包括“报案、破案相关材料”、“现场勘查”、“鉴定意见”、“书证”等在内的6项与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

被告人程立和的辩护律师王飞说,“我们阅卷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份名为公安部[2013]6161号的物证报告提到一份名为[2013]1467的报告,而这份报告乐平公安局并未移送给江西高院。”

最终,乐平市公安局于5月25日将这份报告原件移送江西省检察院。11月2日,辩护律师们才得以见到这份报告。11月30日江西高院开庭再审本案,检方将其作为新证据予以出示。

多位辩护律师透露,庭审上,检方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客观证据与认定被告人杀人、抢劫、强奸之间没有关联性。

汪深兵的辩护律师虞仕俊表示,“这一新证据意味着方林崽有到过案发现场,不排除有作案嫌疑。”,这反映了乐平公安机关在侦查之初,就疑先入为主,不是对破案有价值的线索进行排查,而是在有罪推定黄志强等人系真凶的前提下去采集证据,甚至故意隐藏这些证据。

原审被告人

江西高院谈“5·24”再审:应深刻反思

方林崽在另案供述中曾自认是“5·24”案的真凶,但江西高院负责人表示,方林崽是另案被告人。负责人称,在再审中,辩护人有的提出蒋某某、郝某被害案系方林崽所为,有的提出不排除方林崽作案的可能,“方林崽到底有无作案,是否是本案真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5·24”案再审宣判黄志强等四人无罪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将就本案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展开深入调查,并将认真汲取此案的深刻教训,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严把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江西高院负责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名负责人称,12月22日再审宣判黄志强等四人无罪后,已告知他们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黄志强等四人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本院将会按照法定程序,积极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

围绕关键证据和相关鉴定报告,该案多位辩护律师质疑,为何当初在完全有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乐平警方不做此鉴定?如果当初法院支持律师鉴定申请,那又会怎样?此鉴定报告作出后,为何迟迟不入卷?本案仍存在诸多疑云,我们还将持续关注。

(综合央视新闻、前街一号、澎湃新闻等)

责任编辑:张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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