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青年微信朋友圈骂人,被判朋友圈道歉3天赔1500元
来源:青岛早报
2017-07-11 11:20
据青岛早报7月11日报道,山东省青岛市黄岛男子孙某开了家中介服务公司,与张某因业务往来产生矛盾,张某就在微信朋友圈用粗俗语言辱骂孙某,并附上了孙某的公司信息以及手机号,给孙某造成很大困扰,公司经营也受到一定影响。于是,孙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他道歉并索赔。记者昨天了解到,经黄岛法院调解,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删除其朋友圈的不当言论,连续3天在朋友圈中向孙某道歉,同时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500元。
图片来源:腾讯科技频道
朋友圈辱骂撒气惹麻烦
黄岛男子孙某在当地从事中介服务行业,近日,他与张某因工作中一批货物受损产生矛盾,关系闹得很僵,张某就在自己的朋友圈辱骂孙某,并附上了孙某的个体登记信息、手机号等。
从孙某提供的微信朋友圈截图来看,张某用了一些粗俗的语言辱骂对方。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因孙某从事的是中介服务行业,张某的不当言论在行业内小范围流传开来,给孙某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他的经营。因此,孙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当面向自己赔礼道歉,并在本市报纸上登报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要求他赔偿自己1万元精神抚慰金。
微信朋友圈(资料图)
朋友圈道歉3天并赔偿损失
黄岛法院近日审理此案时认为,张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语言以及附上孙某个体登记信息,公布手机号的行为,侵犯了孙某的名誉权,客观上影响了孙某的社会评价,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庭审时,张某当庭表示悔意,承认自己是一时冲动,并当面向孙某道歉,表示愿意赔偿孙某一定数额损失。经双方同意,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协议约定张某立即删除其朋友圈的不当言论,并连续3天在朋友圈中向孙某道歉,同时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500元。
法官说法
朋友圈并不是法外之地
本案主审法官李红松认为,在本案中,张某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孙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李红松说,张某在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严重影响了孙某的正常生活、工作,给孙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张某理应向他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张某发布的消息主要是在自己的朋友圈传播,而且很多人都是他和孙某共同认识的朋友,传播的范围有限。鉴于此,才要求张某在朋友圈向孙某道歉,为其消除影响,这也是对大家的一种警示。
在此,黄岛法院提醒市民,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朋友圈成每个人的小天地,随手上传一段小视频、几张照片,在里面吐吐槽、发发牢骚很正常。但是,朋友圈并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发东西,否则就可能因言论不当引发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