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兰兰:我的父母我怎么可能冤枉他们

来源:央视新闻等

2018-07-27 16:10

据央视新闻7月27日消息,7月27日,经过将近半年的调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驳回“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万秀玲等人的申诉。

至此,这起在引起全国广泛关注的案子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

此外,央视记者在征得汤兰兰同意后,对其进行了电话采访。

汤兰兰表示,一直在强迫自己忘记童年的这些经历,但直到现在依然记得所有性侵者的名字。对于父母等人的申诉,她说:“我的父母我怎么可能冤枉他们?这是我的伤口,怎么就成了我诬告他们?”

黑龙江高院回应“汤兰兰案”8大质疑

据微信公号“长安剑”今天(27日)消息,针对媒体和网民的质疑,法官们也有详密的审查结果——

质疑一:汤瑞锦是怎么死的?

2008年12月13日,汤瑞锦在看守所监室中吐血,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汤瑞锦的死因是肺癌。

汤瑞锦死时右枕部、右臂有皮下出血,哈尔滨医科大学当时鉴定认为,右枕部的皮下出血在死亡前3—5天,右臂皮下出血是新鲜出血。

这说明了什么?询问笔录显示,汤瑞锦最后一次在看守所接受询问是去世7天之前,而他身上的淤青均形成于询问后的几天里,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淤青来自刑讯逼供。

鉴定结论上还有一句不是很醒目的话:上述外伤磕碰均可形成。

质疑二:汤继海的牙是怎么掉的?

汤继海在第一次庭审时,戏剧性地拿出一颗牙齿,称是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被警察打掉的。

当时在庭审后,检察官向他核实该牙齿情况,他说,“左边一颗牙被民警用拳头打松,两三天后掉了。”

但奇怪的是,这一次黑龙江高院审查的时候,他又变了说法: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左右两颗、倒数第二颗后槽牙被侦查人员打掉。

而不久前他又对给他做检查的牙医说,“记不清被打掉的牙齿的位置和数量”。在黑龙江高院审查时,他的说法变来变去,前后矛盾,自己也说不清掉了哪几颗牙。

法院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拳击可导致口腔任何部位的牙齿脱落,但因暴力打击的力量和拳击接触面的因素,脱落牙齿常伴有牙挫骨骨折、临近牙齿松动或牙折。而汤继海的口腔内,缺失牙齿没有残根,上下颌骨处也没有骨折的痕迹……

除了他的陈述之外,没有任何一点迹象表明,他的牙齿是被打掉的。

质疑三:万秀玲为什么“跳楼”?

万秀玲直到现在也承认,“跳楼”不是因为刑讯逼供,而是因为女儿汤兰兰不愿见她。她当时被羁押在看守所时,一直想见见女儿汤兰兰,在一次被押解去受讯问的途中,她得知女儿拒绝见面,便翻越看守所二楼楼梯扶手跳到了一楼的楼梯上。

质疑四:汤兰兰是否敲诈申诉人而撒谎?

2008年10月1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民警第三次询问汤兰兰,她陈述曾被刘桂英的弟弟刘锁柱强奸。

四天后,汤兰兰给刘桂英打电话说,刘的丈夫蔡小令、弟弟刘锁柱强奸过她,汤兰兰向刘桂英索要1万元。之后,刘桂英给汤兰兰打电话,继续说这事并录了音,随后刘桂英将录音交给侦查机关。

侦查机当日向汤兰兰核实,汤兰兰承认有此事,并说确实被蔡小令强奸过,向刘桂英要钱是为了能读完初中。

在黑龙江高院的此次审查中,汤兰兰仍坚称被蔡小令、刘锁柱强奸,之所以打电话向刘慧英要钱,是因为自己当时未成年,直系亲属都因本案被抓,没有生活费。

黑龙江高院认为,汤兰兰给刘桂英打电话索要钱款属实,但她在打电话之前已经向侦查机关举报被刘锁柱强奸,并始终坚称被蔡小令、刘锁柱强奸过,被害人汤某某打此电话,并不能否认本案各原审被告人犯罪的真实性,实际上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质疑五:真假B超报告对案件很重要吗?

案发后,民警在两名村民的见证下,从万秀玲的衣服口袋里依法提取一张龙镇农场职工医院彩超报告。

报告显示,检查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病人为“王艳秋”,检查医生为姚海燕,检查结果为子宫内有胎儿症状。

同时,汤兰兰寄宿家庭房东李忠云证实,因被害人汤某某身体不适,其曾于2008年3月31日,带汤某某到龙镇农场职工医院以王艳秋的化名做过彩超,检查结果显示没有问题。

民警随后在医院依法调取了这份原始彩超报告,报告显示病人“王艳秋”子宫未见异常。

经向彩超医生咨询,两份报告诊断图像相同,图像显示子宫正常,无妊娠反应,但检查结论截然相反。据此,从万秀玲衣服口袋提取的报告应该是变造的。

黑龙江高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不能准确认定假彩超报告单是谁变造的,亦不能查清变造的目的,但上述事实不影响对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不能因为没有查清此事实而否定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

质疑六:在东北冬天的牛棚里性侵真实性?

根据当事人徐俊生的供述,发生在当年刚下雪的时间。

黑龙江高院特别去黑河市气象局调取了当年第一场的气象资料,显示当时外部气温还在零度以上。

质疑七:梁利全没有作案时间

当事人律师提出有27人可以为梁利全作证,他当时正在外地打工,并没有作案时间。

黑龙江高院与他们逐一联系,共联系到24人,但均表示记不清时间,或者打工期间中途是否回过家。

质疑八:原审证据是否存在瑕疵?

对汤继海家2004年1月15前播放黄色录像机器的来源,原审判决认定,第三起犯罪中汤继海等人用于绑被害人汤某某的柱子的位置、形状,汤继海一审庭审时出示牙齿的来源,依法从万秀玲衣服口袋提取的变造的彩色超声诊断报告是谁变造及变造的目的,扣押的的名为强迫曝光的光盘的内容等,现确已无法查清,但这些我们认为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

责任编辑:何书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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