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拟出台民警言行规范:说话不得高于40分贝

来源:观察者网

2018-08-07 16:36

【综合/观察者网 陆雨聆】皮鞋时刻锃亮、说话不超40分贝……

这些“饶有特色”的条款,出自于延安市公安局的《民警言行规范(征求意见稿)》。

让我们跟随“平安黄陵”头条号8月7日公布的文件全文,看看延安市局的征求意见稿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规定。

在着装和警容方面,着警服,佩戴警衔标志、戴大檐帽(男)或翻檐帽(女)、不能佩戴饰品等常规条文不需赘述。

然而,延安市局却计划要求民警的皮鞋必须时刻干净锃亮,上班执勤前还要清洁刷油。

民警坐姿接待群众时,不仅要做到坐姿文雅、端庄,还要用“自然、温和、稳重的眼神”平视对方。

那么,坐姿接待时不能干什么呢?

文件提出,民警不许指指点点,免得做出不稳重、易于误解或失敬于人的动作。如果控制不住不得不打哈欠,也要适当遮掩。

既然坐着的时候要用“自然、温和、稳重的眼神”平视对方,站起来之后,眼神就要保持一致。

对于民警如何使用口头语言,延安市局的想法就更加严格了。

他们在警务活动中,不仅要“发音正确、吐字清晰、语速适当”地使用普通话,更要注意自己的音量:

不得高于40分贝。

那么,如果有服务对象前来,需要起立并为其让座、倒水,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吗?

当然还是要面带微笑,保持“自然、温和、稳重的眼神”啦。

翻页查看《延安市公安局民警言行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队伍管理,严明队伍纪律,提升服务效能,塑造良好形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和市公安局有关机关事务管理、执法勤务工作规范要求,根据队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与人之间进行沟通的主要表达方式。语言沟通的模式分为口头语言沟通和肢体语言(包括表情)沟通。在为民服务及执法办案中,人民警察的语言(口头语言)及行为(肢体语言)体现着公安民警执法服务水平及文明程度。人民警察代表国家执法,必须依法从严治警,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同时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努力营造文明、公正、高效、规范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规范的施行负领导责任,相关部门必须加强检查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言行规范监督的组织

第四条 延安市公安局党委负责民警言行规范监督工作,由民警警务服务执法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督查落实,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拟定修正我局《民警言行规范》(下称《规范》),并组织落实。

(二)领导、组织、监督各单位、部门落实《规范》,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三)加强作风教育,提高窗口单位服务质量,保证执法工作的公正文明。

(四)加强民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强化养成教育,培养、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

(五)严格按规章制度对民警实施奖惩。

第五条延安市公安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第三章 警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和警容

第六条 上班期间,民警应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保持警容严整。着制式警服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标志、领带、领花、胸徽、号牌、帽徽。党员民警党徽应佩带于外衣左胸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无关的标志。

(二)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着作训服时,戴警便帽。着执勤服时,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离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在寝室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被褥上。

(四)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着制式警服必须穿黑色制式皮鞋,须着深色袜子,皮鞋必须时刻干净锃亮,上班执勤前清洁刷油。警、便服和毛、布料警服以及春夏服装不得混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着装人员着常服时,必须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着夏执勤服时可以不系领带。作训服只限于训练、比赛以及规定的操课时间穿着。

(五)头发要整洁,男民警蓄发露于帽外不得过长,提倡理“平头”。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不准理光头,不准留胡须;女民警头发不得过衣领下沿。民警不准烫发,不准染彩发。

(六)民警不准戴耳环、项链、挂件、戒指、围巾等装饰品,不得纹眉、纹眼线、涂口红、染指甲。工作时,除特殊需要或患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民警严禁纹身。

(七)无需着警服的情况下,民警严禁穿拖鞋在办公区域内行走;严禁穿短裤进入办公区域。任何时候不准赤膊,办公区域内不许穿拖鞋及赤足穿鞋。

(八)换装应按市局规定执行。参加集会、值勤、出操或携带武器、警具时应扎腰带。其他重要场合(如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活动)的着装,由相关组织部门酌情而定。

(九)民警在非执行任务外出或休假时,应着便服。

(十)不得变卖、擅自拆改警服及配饰,不得将警服及配饰外借非警务人员。

(十一)不准以人民警察的名义或肖像做商业广告,未经允许不准从事商业活动。

第二节 行为举止

第七条 民警坐姿接待时,坐姿要文雅、端庄。应当面对群众,面带微笑,用自然、温和、稳重的眼神平视对方,坐姿应当抬头挺胸,上身端正,保持 80-90 度,手腕至肘部的三分之二轻放台面,背可不靠或稍靠椅背,两腿自然弯曲,两脚平落地面。

第八条 女民警着警裙坐姿接待时,应当双腿并拢,裙摆自然下垂。

第九条民警坐姿接待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前俯后仰、过分仰靠或趴在桌子上;

(二)晃腿、翘二郎腿;

(三)抽烟、随地吐痰;

(四)嚼口香糖、嗑瓜子或者吃其它东西;

(五)接打私人电话、聊天或嬉笑打闹;

(六)玩手机、玩电脑游戏或看电视;

(七)在公共场所化妆或补妆,当众修剪指甲。

(八)交谈时指指点点,出现不稳重、易于误解、失敬于人的手势。

(九)在申办人面前打哈欠、咳嗽、打喷嚏,难以控制时,应适当遮掩。

(十)其它与接待无关的行为。

第十条 民警站姿接待时,应挺拔而庄重,谦恭而不傲慢。应当面对群众,面带微笑,用自然、温和、稳重的眼神平视对方,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双腿并拢、脚跟相靠,或者两腿分开与肩同宽。

第十一条民警站姿接待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斜视或目光凶狠;

(二)背对接待服务工作对象;

(三)袖手、背手、插兜;

(四)双手抱胸或叉腰;

(五)身体摇摆晃动;

(六)将身体倚靠在其他物体上;

(七)擅自离岗、串岗;

(八)其它不宜站姿接待的行为。

第十二条接受服务工作对象递交物品,应当面对群众,站立服务,双手或右手接物。递交群众物品,动作应当规范得体,不得有扔、摔或歧视、侮辱性动作。

第十三条 民警接待公民报案、求助、催案等诉求事项,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四条因走访或调查取证等警务工作需要进入公民私宅,应当有2名民警,选择恰当时间,不宜在吃饭和休息时间打扰被访者。如被访者家中正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务,不得进行走访或调查取证。因走访或调查取证等警务工作需到少数民族私宅,应当尊重该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风俗习惯,选择恰当时间进行。

第十五条 进入公民私宅前,应轻声敲门或轻摁门铃。主人开门后,主动向其出示工作证件,做自我介绍或由陪同人员介绍。未经允许,不得入内或强行进入,但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强行进入的除外。如被访者家中有客人或家务繁忙不便接待,可与被访者约定时间再来走访。

第十六条进入公民私宅前,应蹭净鞋底,主动询问是否需要更换拖鞋。主人主动倒水敬茶,可以饮用,不得自行倒水或讨要,严禁在公民家中吸烟、吃东西。访问时间不宜过长,内容不宜太广,应掌握好时间,及时告辞,并对被访者的接待表达谢意。

第十七条如执法对象驾驶车辆,应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敬礼后,伸出右臂请下车配合我方工作。

第十八条参加集会,当升国旗和奏国歌时,列队人员应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人员,行举手礼;未列队人员,戴警帽时行举手礼,未戴警帽时行注目礼。

第十九条进入办公室及会场必须着装整齐,入室后要脱帽,特殊情况不宜脱帽时,由在场的最高领导决定。

第二十条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按次序上下,要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第二十一条 参加会议等集体活动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喧哗打闹、吹口哨、喝倒彩,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二十二条 不准在办公区域吸烟、饮酒,不准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民警在任何情况下酗酒、赌博和参加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接待老、弱、病、残人应当主动上前搀扶,安排就坐;送离时,应当搀扶出办公区域,安全送出。

第二十四条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广泛学习熟知国内外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礼仪禁忌。接待少数民族、外国人,不做忌讳的举动。

第三节 口头语言

第二十五条 民警在警务活动中,应当正确使用普通话。说话应当发音正确,吐字清晰,语速适当,语音不高于 40 分贝(正常人正常语音在 20-30 分贝之间)。

第二十六条民警接听群众报警、求助、举报、投诉等电话,应在铃响三声内接听。接听时,用“您好,这里是 XXX (单位),请问您有何事?”主动问候。对所接所诉内容按有关规定规范办理。

第二十七条当有服务对象前来,接待民警应当起立、让座、倒水,面带微笑,用自然、温和、稳重的眼神注视对方,主动问好,用“您好”、“请坐下”、“您有何事”、“请您喝水” 等礼貌用语热情接待,并根据需要行点头礼、握手礼(行握手礼应当起立,面对接待服务对象)。

第二十八条 对不同的说话对象要称谓得当、说话得体、语气亲切、意思明确。民警互相可称呼姓加职务,提倡互称XX同志。

第二十九条与服务工作对象交流过程中,民警应当态度诚恳,专心倾听,规范使用工作用语。

第三十条服务工作对象表达不完整,民警应适当用 “不要紧,请慢慢说”等语言进行引导或询问。当服务工作对象语言粗鲁、不文明时,民警应提示对方注意语言文明。对故意捣乱者,民警应当做到激不发怒,不与对方纠缠。当服务工作对象有其它情形,民警应当宽容大度、克制镇静。

第三十一条民警接待服务工作对象,如果因特殊情况需接打电话或终止接待,应当用“XXX先生(女士),因……特殊原因,我能否接打电话(或暂时终止接待)?”等语言征求被接待人意见,在许可的情况下,方可接打电话或暂时终止接待。暂时终止接待的,应当委托其他工作人员暂时代替接待。打完电话或事情处理后,应主动询问委托人后续接待情况,及时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接待服务工作结束,送离接待对象,民警应当用“谢谢”、“不客气”、“有事再联系”、“有什么不清楚的随时再联系”、“再见”等话语告别。

第三十三条民警与服务工作对象对话,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态度不冷不热或歪着头、摇头晃脑说话;

(二)前言不搭后语或答非所问;

(三)说虚话、假话、空话、套话;

(四)高声说话(语音高于 40 分贝);

(五)与接待服务对象抢着说话;

(六)咬文嚼字,刁难服务对象;

(七)使用粗言俗语。

第三十四条 民警在服务和执法工作中,禁止使用训斥指责性语言、讥笑挖苦性语言、侮辱歧视性语言(具体见《民警工作常用语及忌语》)。

第三十五条接待少数民族、外国人、聋哑人等特殊服务工作对象时不得谈论忌讳的话题,遇到语言障碍,应当及时邀请、聘请知晓或精通该语言的人进行翻译,协助沟通或接待。

第四节 车辆驾驶

第三十六条 在驾驶警车时,如无特殊原因,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抢道占道,违规停放,超速驾驶。(因公特殊原因可不受限制)

第三十七条在驾驶警车时,遇到群众求助或突发事件,必须停车解决处置,不得无视推诿。

第三十八条警车应保持干净整洁,时常清理,不得改装涂装警车。

第三十九条 民警不得在警车内休息时举止不雅,不得脱鞋,翘脚。

第四十条 不得转借私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其他方面具体参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实施。

第四章 内务制度

第一节 时间作息

第四十一条上班应当提前 15 分钟到达工作岗位,整理内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端坐工作台前,准时开始办公,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节 内务卫生

第四十二条 必须遵守《民警内务条令》,及时打扫办公区域卫生,保持地面、台面、桌面干净;整理办公区域内务,保持办公区域整洁美观。每天早晨应在上班前整理内务,清扫各自办公区域及宿舍内外卫生,时间不得越过上班时间,时刻保持办公区域干净整洁。

第三节 就 餐

第四十三条按规定时间准时就餐。就餐时,遵守食堂规章制度。就餐结束后,必须将桌面上的垃圾清理干净并连同餐盘送至收残处,不得浪费。

第四十四条在外就餐时,应对服务人员和善文明,严禁大呼小叫及插队等不文明行为。

第五章 督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延安市公安局监督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由纪检督察部门开展检查工作,检查民警遵守《规范》情况。

第四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警容严整,举止端正,认真履行职责,要注意礼节、礼貌。

第四十七条民警应自觉遵守言行规范,对违反本规范的要下发“违纪通知单”,违纪民警应立即改正并接受处罚,对不服从检查的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本规范,并指导、督导民警规范言行。

第四十九条 政治部负责按本规范对民警的言行进行具体指导、培训;督察支队负责民警言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民警违反本规范,造成警民冲突或其他严重影响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警纪警规、分县局其他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警纪警规、市局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没有相应处理条款的,由督察支队根据民警违反规定的情节轻重、影响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当场改正;

(三)通知所在部门,责令处理;

(四)通报批评;

(五)移交纪委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民警一年内三次或三次以上违反本规范,除进行相关处理外,调离原工作岗位,由政工部门重新安排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接受政工部门考察。

第五十三条 同一部门一年内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违反本规范的情形,部门负责人停止执行职务,提交局党委会研究,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和后果给予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民警及辅警。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由延安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民警工作常用语及忌语

常用语:

(1)您好,您需要办理什么业务?

(2)请稍等。对不起,让您久等。

(3)再见,请走好。

(4)对不起,请到××窗口办理。

(5)对不起,您的××材料不符合要求,请提供××材料。

(6)请收好。

(7)同志您好(敬礼),请您出示XX,您的行为已违反XXX,现根据XXX,采取XXX措施,请您配合我方工作。

(8)同志您好(敬礼),根据XXX,现需要XXX,请您配合我方工作。

忌语:

一、接待群众忌语

(1)喂!干什么的?

(2)出去,谁让你进来的!

(3)听见没有,耳朵聋了吗?

(4)他不在,明天再来。

(5)我怎么知道他什么时候回来。

(6)这不关我的事!

(7)我不知道!这事儿别问我。

(8)你问我,我问谁去呢?

(9)有完没完,真烦人!

(10)像你这样的人,我懒得搭理你。

(11)你自己的事,多跑几趟怎么了?

(12)你跑了几趟跟我有什么关系。

(13)神经病!

(14)我没时间,你找别人去。

(15)你怎么才来(说)?早干什么去了。

(16)我告诉你,这事办不了,找谁也没有用!

(17)你怎么又来了?烦不烦啊!

(18)你这个人怎么这么笨呢!

(19)你以为你是谁?我说了算还是你说了算?

(20)这么点事儿都说不淸楚,脑子有毛病!

(21)听你的,还是听我的?

(22)有急事也得等着,这是规矩!

(23)谁让你不带齐手续的,找谁也办不了。

(24)跟我讲没有用,你找我们领导去!

(25)这是规定,没什么理由。

(26)乱跑什么,没看见指示牌吗?

(27)让开点,还没轮到你呢!到那边等着去。

(28)墙上贴着呢,自己看去,长眼睛出气的?

(29)怎么那么多废话!

(30)你怎么那么慢呀,看你的笨样子!

(31)我还有别的事呢!回头再说吧。

(32)现在还没上班,外面等着去。

(33)我们下班了,以后再说吧。

(34)急什么急?没看我正忙着吗?

(25)这么多人,我也不是光为你一个人服务的。

(26)我就是这个态度,怎么啦!投诉电话在这里,有本事你去

二、投诉忌语

(27)你爱上哪告去就上哪儿告去!

(28)警察又不是为你一个人服务的!

(29)你以为公安局是给你一家开的?

(30)我们按规定执行,哪有那么多为什么!

(31)这么点事,你也报警,没事找事。

(32)这么点事,你也想立案,纯粹是法盲。

(33)什么事都找警察,我们管得过来吗?

(34)话都讲不清楚,还报什么案?

(35)你有证据吗?没有证据你胡报什么案!

(36)你懂法吗?不懂就别胡说!

(37)这个案子不归我们管,你找 XX(单位)去。

(38)你们不在家好好呆着,跑来添什么乱!

(39)自己不小心点,尽给我们找麻烦!

(40)谁叫你自己不好好保管,丢了活该!

(41)我怎么知道案子啥时候能破,我又不是神仙。

(42)有本事你自己破去!

(43)走走走,别在这碍事。

(44)看什么看?凑什么热闹,该干啥干啥去!

(45)不能办,不清楚,问别人去。

(46)快点,要下班了,明天再来。

(47)我不管,我就这态度;有意见找领导去。

(48)刚才和你说过了,怎么还问?

(49)到点了,你快点儿。

(50)没看我正忙着吗,着什么急?

(51)手续不全你来干什么?

(52)我说了算,还是你说了算?

(53)今天没空,明天再说。

(54)文件上有规定,自己查去。

(55)把身份证(驾照等其他证件)拿出来,下车。

责任编辑:陆雨聆
延安 陕西 公安局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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