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人肉”网友致其自杀?“两高”早在一年前就有说法了

来源:观察者网

2018-09-04 17:50

(文/观察者网 朱敏洁)最近,接连两则与网络“人肉搜索”相关的新闻击中舆论场核心。一则是“《魔道祖师》粉丝人肉网友致其自杀”,另一则是“德阳女医生自杀事件”。

当然,这两则新闻背后牵扯的因素非常多,折射的社会问题也不止一个,但都有一个相同点,那就是:“网络人肉”+自杀。只不过,前者自杀网友幸运获救,目前平安无事,但后者女医生却遗憾地离开了人世。

9月4日,@央视网、@共青团中央、@紫光阁等官方微博共同发声称,“拒绝网络暴力”、“人肉搜索违法”。

截图来自微博

对于上述官方微博提到的“人肉搜索违法”这一警告,不知大家是否注意过一年多以前全国“两高”举行的联合发布会。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首次对“人肉搜索”相关案件中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作出解释。

《解释》共13条,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等,并将罪名统一归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截图来自最高法网站

当时,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之所以公布《解释》,是因为查办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

图为发布会现场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解释》第三条、第四条分别对“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作出进一步说明。

尤其是,第三条指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这就意味着将“人肉搜索”直接纳入刑法规制。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明确提出三个条款的违法行为,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不过,当时“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三个条款概括出两个罪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至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进行完善,扩大犯罪主体范围,特别对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并加重法定刑,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此之前,凡是构成此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

那么,什么情况属“情节特别严重”呢?

《解释》第五条有了明确说明,若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以下情形之一便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其中第一条就包括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截图来自最高法网站

除了以上从201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解释》外,同一天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也明确规定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是违法刑事犯罪行为: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此前则有2014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我国法律针对网络开放发展与公民个人隐私之间的界限厘清,是一个不断明晰的过程,比如除了上述犯罪和判刑情况外,还有个人信息范畴的界定。

2014年的通知中,个人信息的界定为“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网络安全法》里面则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而“两高”《解释》更是扩大了个人信息范围,包括“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相较之下,增加了能够识别自然人活动情况的“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内容。

事实上,在“两高”《解释》出来前,法院已审过若干起人肉搜索案件。

新京报曾在2015年盘点了近年来十大人肉搜索事件及追责情况,其中大多由被人肉者提出希望事件平息,但不追究责任,当然其中有被人肉者自身也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其中,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是,2007年12月29日北京一女白领跳楼身亡,她曾在“死亡博客”中将寻死原因归咎于丈夫的不忠,并在博客贴出丈夫和第三者照片。随后有网站将该女子丈夫的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全部披露,导致部分网民到该女子丈夫和其父母住处骚扰。最终,该女子丈夫起诉相关网站和曝光者,并获赔8000元。

另一起追责的案件则是,2013年12月2日,广东陆丰一名高中生到某服装店购物。不久,购物时的监控截图被该服装店店主发到微博上,称图中女孩是小偷,并声称人肉该女孩。同日,女孩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均被曝光;12月3日,女孩跳河身亡。最终,女孩家人起诉店主,法院以侮辱罪判处服装店店主有期徒刑一年。

当时,外界对遭人肉后维权难的问题存在疑问,新京报引述某律师的说法称,第一,找不到责任主体是维权过程中最大难点。人肉搜索通过人传人的方式进行,很多人在短时间内互相暴露一点信息并通过网络技术把它们串联起来,“涉及的责任主体较多,这也是网络侵权的特点。” 第二,侵权证据难以确定。网络内容可以随时删除,因此在网络上追本溯源很困难,难以找到首发的侵犯踪迹。“尽管现在的网页快照可以保留删除内容一段时间,但人肉帖删除后还是给侦查带来困难。” 第三,通常网络侵犯内容的危害容易被放大,与真实世界的侵权相比,网络空间内传播的效果会被无限放大。因此要确定损害后果是很困难的,隐私所有者的保密程度、隐私的传播范围、传播的主观恶性及是否盈利等问题都是参照的范畴。

现在,我们再回头看文章一开始提到的两则新闻,其中都出现受害者的个人信息被散布至网络,甚至针对个人信息作出歪曲等不实编造,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带来压力,当然对最终结果有多大程度的影响,仍需等待公检法的认定。

目前,两起案件均有警方介入调查,社会也期待能尽快看到调查结果和真相。

不过,在此过程中,需要警惕的是,网络上出现的另一种声音,即再对受害人信息发布者进行“人肉搜索”等,这种并不理智的网络动员似乎也在违法边缘试探。

更何况,这两起案件中,均有可能涉及未成年人,因此广大网民更该谨慎。此前关于“德阳自杀女医生”一事,警方在回复媒体采访时便明确表示,正在调查,但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不予公开。

最后,用德阳自杀女医生的丈夫在接受媒体采访的话来作结束,“我们是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在生活中的一个错误,经过了网络的暴力并叠加现实中的软暴力(到单位去闹),最终酿成了严重的后果。曾以为只是旁观者的我猝不及防地被击中,失去了最珍贵的东西。希望我们的悲剧不再重演。”

责任编辑:朱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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