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鲁山县“未成年强奸案冰释前嫌”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来源:微信公号“河南检察”

2018-10-09 13:00

据微信公号“河南检察”(ID:zhengyizhongyuan)10月9日消息,被告人赵某强奸一案,由河南省鲁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8年7月17日提请逮捕,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于7月24日以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强奸犯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8月27日,案件移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赵某为16周岁未成年人,系在校初中学生,本人认罪悔罪,办案机关经听取被害人方面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定,依法将赵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10月9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赵某强奸一案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期间,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微9月19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报道。但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及隐私,办案程序尚在进行,此间进行报道是错误的,并且报道中多处表述错误、用语明显不当,造成十分不良的社会影响。我院已责成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认真整改,吸取教训。感谢和欢迎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支持!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10月9日

【阅读延伸】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9月25日报道,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文章涉及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按照文章里的表述,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文章说:小赵今年16岁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号,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要“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最终,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河南省检察院:宣传产生了歧义

该案件在法律层面的细节,检察机关还未更多披露。但河南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张萍回应媒体称宣传产生了歧义,“这次事件有教训,从宣传的角度把握的不是太好,老百姓容易产生歧义的细节释法说理做的不够充分,比如说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是说取保候审就一取了之了,这个案件还在审查起诉中,下一步我们还会严格依法办案,如果有这些话大家就不会歧义了,这些话都没有反映出来,但是工作我们都在这样做。”

官方迟迟未发声,网友又翻出鲁山检察院经办的另一起获得河南省未检十大精品案件的“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已有材料披露的信息显示,鲁山检察院未检科干警在办理该案件时,安排李某某与家人进行亲情会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协调教育部门,将李某某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继续完成学业。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张萍表示,这是一起反欺凌案件,“我们也注意到这个案件,用“握手言和”表述不是很恰当,法院判决是缓刑,是杀人未遂,要不然不会判缓刑。另外还有些其他情节,构成伤情是轻微伤,是反欺凌案件,当时是对方一直欺负他,这个孩子也比较冲动,但是最终是未遂,情节也比较轻微。”

此前,一篇由前公诉检察官针对该案所写的文章中提到:“刑事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是拒不认罪、拒不赔偿的。在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这类案件中尤为常见。这样一来,被害人除了能看到犯罪嫌疑人坐了几年牢之外,得不到任何的赔偿。所以,有些时候,检察官会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督促’,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悔罪、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话,审判环节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理的。”未成年少女强奸案的处理中,是否有这样的考虑,中国之声记者昨天多次联系河南省检察机关,但未得到回应。张萍此前对媒体表示案件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待案件有一定进展会有发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最后按照法院判决来执行。


责任编辑:唐艳飞
强奸 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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