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绪回:解答李某某案判决的几个“疑问”

来源:观察者网

2013-09-27 10:48

唐绪回

唐绪回作者

律师,法学硕士

李某某案昨天一审宣判,在全民围观中暂时落下了帷幕。法院在宣判同时公布的部分法庭查明事实,算是李某某案诸多版本里最权威一种。在7个月的不断围观中,通过律师的打架及媒体的不断爆料,尽管有些细节无法证实,但李某某等人行为构成犯罪也在不少人意料之中。不过,因为法院只公布了判决书部分内容,案件还有一些法律上的“疑问”有待澄清。观察者网收集了部分读者的问题,答疑解惑。

问:判决书给人最为直观的印象是李某某的刑责明显高于其他未成年人,那是不是因为李某某是主犯,其他人是从犯呢?

答: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属从犯。李某某5人显然不构成犯罪集团,但属于共同犯罪。而法院在其专门解释中也认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那么为什么李某某不构成主犯呢?原因在于:5人均积极、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因此,法庭没有接受另外3名未成年人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

问:既然5人中不分主犯和从犯,法院又是遵循何种规定,做出差别如此之大的判决?

答: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构成强奸罪且有轮奸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李某某等4人作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据刑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从事后判决来看,李某某仅仅“享受”了从轻处罚,其他3人则是被减轻处罚。至于减轻至多少年,则依赖法院对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以及被害人的建议的考量。本案中,魏某某兄弟二人以及张某某都表示悔罪,而且愿意对被害人作出赔偿,被害人也建议对魏某某(弟)、张某某轻罚,后二人最终的判罚也是最轻的。

至于李某某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属于轮奸案中的最轻处罚。尽管按照刑法,轮奸案最高可以处死刑,但刑法同时规定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并且本案中被害人身体健康没有遭受重大伤害,因此判罚基本可以断定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李某某被判10年的确可以说是“从轻处罚”了。

问:对4名未成年人的判罚有一处与王某某不同,那就是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一项。这是为什么呢?

答:因为4人尚未成年,没有政治权利,自然无法剥夺。剥夺政治权利在刑法中属于附加刑,不是必须判处的。

问:张某某和魏某某(弟)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前者缓刑5年,后者缓刑3年。为什么缓刑期这么长,甚至超过本身刑期?死刑不也只是缓刑两年吗?

答:首先,缓刑适用于那些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以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罪犯,且本身刑期只能在3年以下。符合条件的仅张某某和魏某某(弟)2人。其次,缓刑的期限虽然和本身刑期相关,但独立计算。按照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之所以魏某某(弟)的缓刑期较短,可能因为他是5人中年纪最小的。

至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比较特殊的一个规定,其期限固定,主要用于考验罪犯在两年时间内,是否会再次故意犯罪,以决定是否对其执行死刑。这个规定显然是服务于刑法“慎杀”的目的。

问:有人称律师的无罪辩护坑了李某某,导致其刑期较重,说法有道理吗?

答:从法庭公布的判决来看,这个说法有其道理。法院认为,李某某不但在共同犯罪中是犯意的提起者同时有较多暴力动作,并且李某某无悔罪态度,法院据此做出判罚。但是,李某某并非从始至终都毫无悔罪。从《南方周末》关于李某某案报道看,李某某证词前后不一。之前5人都一致说出发生性关系的顺序,后来李某某却称“睡着了什么都不知道”。这个说法一经报道,引起一片哗然。显然,李某某更改口供是配合律师做无罪辩护。当然,这个态度也让他付出了代价。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律师无罪辩护就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风险呢?或者说法庭对悔罪态度的自由裁量是否会影响律师的辩护权利呢?应该说,律师的辩护权利并不是抽象权利,在每一个案件中,这个权利都会转化为一种具体辩护策略,这个策略毫无疑问会影响到法庭的最终判决。但这不意味律师的无罪辩护权就受到了影响,否则无法解释许多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

问:很多媒体在炒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法院的判决对此有所考虑吗?

答:从上述的简单说明中可以看出,本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从李某某等人进入酒吧到案发,共有8个小时,中间发生了很多事情,不少细节可供玩味,5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第二,同为未成年人、李某某刑期显著高于他人,剩下3名未成年人中,判罚也各有高低。第三,构成强奸罪且有轮奸情节,如何给未成年人量刑,到底是从轻还是减轻?其中后两点都在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中。以本文的浅显观察,尽管法院最终认定5人行为构成犯罪,但给其他3人如此轻判,显然也是考虑到了被告人和被害人关系的某些“特殊”之处。

总结:

在7个月的媒体追逐中,不断被放大、突出的李某某等人的“身份”其实并不构成本案复杂之处,法院公布的判决内容对此也是不置一词。另外一方面,从李某某家人的表现来看,多请律师,请名律师,上访,反诉以及请一票专家开所谓论证会,招数毫无新意——不论是黑老大还是集资诈骗犯都使过,这些招数也恰恰说明所谓李家“身份”根本就起不到什么作用,否则,也不至于如此费劲了。

基于以上判断,笔者相信法院基本排除考虑“身份”对本案的影响,在法庭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罚,不论是从轻或减轻或缓刑处罚,都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因此本案的最后一个“疑问”就是,李家声称要上诉,如果上诉终审判决会有变数吗?笔者预判上诉不会有什么作用,不过是让律师多拿一些代理费,顾问多抛头露面罢了。

责任编辑:陈轩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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