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讷:再造国族—中国民族识别的历史与政治面向

来源:微信公众号“文化纵横”

2018-02-19 08:33

吴启讷

吴启讷作者

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经由1950 年代到1970 年代的“民族识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制度化的“民族”身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了以否决少数民族脱离中国国家体制为前提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此搭建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族群关系的整体框架。

“民族”身分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是清末、民国时期国族整合过程的延伸。从19 世纪末开始,清朝以“新政”的名义,开启将王朝对其边远外缘地区的间接统治转为直接统治的进程,其中包含针对非汉人族群的同化政策,与针对帝国边缘地区的“行省化”政策。继承清朝的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和国民政府,也沿着类似的政策方向持续推动这一进程。然而,这两项旨在促成“中华民族”国族整合的政策并未达成预期的成效。

与清朝和民国相较,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思维具有较宽广的格局。中国共产党放弃了前朝的同化和行省化政策,转而采用以“民族识别”为名的人群分类化和赋予边疆少数族群一定自治权力的“民族区域自治”这两项在外观上与同化和行省化背道而驰的政策。两项政策,部分源自共产主义理念中的民族平等观念,也得到边疆少数族群一定程度的支持。

经由民族识别,建立制度化的“民族”身分,有助于从法律层面保障汉人以外其他族群的平等权利,乃至据以专享政府安抚优惠措施的优先权;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则将非汉人官员安排在区域内明显可见的职位之上,避免了殖民主义的外观。

然而,中国共产党此举的政治意图,并不在于削减中央政府的权力,放松对少数族群的控制,而是逆向思考,放弃形式大于实质成效的同化和行政一体化思维,转而追求换取经国家确认“民族”身分的少数族群的实质效忠,达成向边疆地区基层渗透的效果,大幅推进了国族整合的进程。

这项被称做“民族识别”的工作,并不是中国共产党异想天开、无中生有的行动。在现实中,“民族识别”既是古代中国王朝人群分类传统的某种延续,也是从 20 世纪前半期西方人类学与中国政治需求结合之下诞生的“科学”分类法基础上成长出来的新枝;其过程既吸收了苏联民族思维和民族政策的精髓,也发展出基于政治现实的独特论述和手段。本文尝试检讨这个特定时期人群分类作为政治工具的若干历史渊源、直接动力与操作过程,包括回顾“僮族”这个综合而典型的例子,观察这一巨大国家工程的历史和政治面向。

人群分类作为政治工具的历史

人透过分类来认识世界;统治者则经由分类来统治臣民。“民族识别”是对人群进行分类的工作。将人群分类作为政治工具,并不是中国共产党的发明。现代中国人的王朝祖先、近代西方殖民帝国、18 世纪以来的西方学术界,以及接受西方科学训练的民国时期中国民族学界,都将区分人群差异与制订政治目标、调整政治策略链接在一起。

1. 王朝祖先的分类传统

作为一个大陆型文明,多元文化现象从一开始就是中国文明的一部分。古代中原农耕帝国一直面临界定它与周边游牧部落和非华夏集团关系的政治需求,必须经由辨识“蛮、夷、戎、狄”的文化特征与政治经济状况,制订与之交往的政策和对策;面临政治与文化影响力从核心区域向边缘区域递减的问题,农耕王朝发明“九服” 模型,对核心地区实行直接统治,对远离政治中心和文明辐射圈的周边地区实行间接统治。理论上,野蛮人有可能经由政治、经济、文化力之下的“教化”或“王化”,转变为文明人;尚未转变者,则被暂时归类为“化外”。

依照这一政治化的标准,蛮夷被进一步划分为“生”、“熟”两类,朝廷据此分别制订或“宣威”或“怀柔”或“羁縻”的政策;针对性地单独或交替运用“以夷制夷”、“广封众建”等政治手段。若连间接统治的目标都无法达成时,则以文化为标准,实行“内诸夏而外夷狄”的防御性政策。

纂绘于 18 世纪中期的《皇清职贡图》记述了清帝国范围内 263 个土著群体,这个稍嫌庞大的数字是将习用的社区名称与不同部落、地域、服饰等指标交叉汇编后得来的。《嘉庆会典》中,则在“旗籍”、“户籍”与“边民”的概念下将帝国的臣民分为 20 类,即“旗籍”之下的满洲、蒙古、汉军等 3 类;“户籍”之下的民(含“散处回户”,指涉范围与现代”汉族”、南方丘陵地带汉化程度较高的少数民族及汉语穆斯林约略相当)、回(指涉突厥语穆斯林,含新疆各处穆斯林及甘肃“撒拉尔”)、番(指涉藏、羌语牧民,但同时也指涉台湾南岛语住民)、羌、苗、猺、黎、夷等 8 类;”边民计以户”的索伦、达呼尔、鄂伦春、毕拉尔、赫哲、费雅喀、奇勒尔、库页、恰克拉等 9 类。

与现代国家出现之前的其他帝国、王朝类似,清朝未能建立族群分类的一致逻辑,但它在族群政治方面却取得历代王朝前所未有的成功。满洲人以少数民族的身分入主中原,必须建立有说服力的族群论述和具操作性的族群政策。对于继承清帝国领土及人民遗产的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清朝将文化差异极大的各色人群纳入同一个统治体系的历史,正是这两个现代国族政权试图在现实中追求的目标。

2. 近代西方分类学典范

人群分类也与近代国家政治建立了紧密的连结。在西欧近代国家形成的过程中,人口统计作为资本主义体制下政府制订系统政策的工具的功能不断提升,“身分”(identity)是其中一项重要指标。对于国家而言,追求人口分类的政治效应,必须建立一套具操作性的分类系统。

在人类学与政治之间建立关联,同样不是近代中国的发明。事实上,它始于西方殖民者向非洲、亚洲、美洲的扩张。1950 年代中国共产党在大陆从事民族识别的技术基础,即源自由欧洲率先发展出来,用以解释人群差异的理论。这些理论,建立在人群之间在体质与文化特征上存在足以辨识的差异的假设之上。

早期解释差异的理论是种族(racial)理论。19 世纪的多数种族分类学推断人类的生物差异与习俗相关。这一观点到 20 世纪中期后被学界摒弃,现代基因研究显示,外表与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可以确认的关连。相较于种族理论,西方的语言学理论在判断人群差异的“科学定义”方面发生了远为重要的影响。历史比较语言学发展出一套完整的研究方法,试图利用语音、语法、词汇等元素,对现存的人类语言进行遗传学的分类,将他们划入“语系”、“语族”、“语支”等语言家族树的体系内,并将语言差异与人类文化的差异连结起来。在现实中,这一途径成为族群分类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同样产生于 19 世纪的文化人类学(或民族学,ethnology),即支持以历史/比较语言学的方法来区分人群间的基本差异。恩格斯将摩尔根的理论改写成为历史唯物主义的概念,而这一版本又经过列宁与斯大林重组,应用于共产主义官方民族学当中。

二战之后,美国人类学家也开始使用 1930 年代末期由法国人类学家最早采用的“族群”(groupe ethnique, ethnic group)取代包括“部落”等在内较早的概念。此后,学界对传统西方人类学的质疑不断增加。毫无疑问,现代族群的差异是根植于其前现代的文化差异之上的。但前现代文化多元的脉络,则遭到现代“族群”脉络,或曰民族分类脉络的覆盖。之所以如此,乃是由于民族分类是现代国家运用国家政治力才能够操控的技术。

3. 东亚传统秩序崩解前后:清末、民国的分类与政治

19 世纪到 20 世纪之交,亚洲政治地图经历了重绘的过程。清朝的藩属国脱离北京的政治影响范围,成为列强的殖民地,清朝本部也在不平等条约下丧失了陆上与海上边缘的土地。中国的边界被固定下来后,中国和亚洲其他国家内部开始面临另一个转型问题:国家需要将居住在这些明确边界内,接受或未必接受中央政府统治的人群,转化为主权国家内的“少数族群”(ethnicminorities)。

在列强的亚洲殖民地,殖民当局对当地深植于历史文化沃土的丰富族群现象迷惑不已。为了统治需求,有必要制造一个人口统计体系。19 世纪末,装备新的语言学和人类学理论的欧洲学者,开始针对英、法等国在亚洲的殖民地以及中国、泰国等国的边缘地区展开语言学和人类学的田野调查。

伴随西方列强对中国的入侵,中国传统的“夷夏”之别,转变成为“华洋”之异,促使王朝在回、藏、蒙疆和满洲本部推动行省化,引进汉人地区的政治制度,改军府制和间接统治为直接统治。国内族群问题与主权、领土完整等近代国家生存的要件连结在一起,使得清末立宪派认定中国历史系由多民族共同参与书写,并据此对外建构“中华民族”,对内主张“五族共和”。清末对“五族”的界定,是结合满洲朝廷政治传统与现实政治情境的产物。

1911 年之后,中国的民族主义菁英无意放弃清朝的任何一处领土遗产,因而必须创造一套全新的概念体系(terminology)。既然中华民国由平等的国民组成,部分国民就不应再被视为蛮夷,“民族平等”的概念于焉诞生。当中华民国试图实行民主政治之际,统计选民的数量、安排各利益团体、地区与族群的政治代表比例,无不需要建立一个可操作的分类体系。不过,这一需求,直到 1920 年代末期才最终得到正视。

1927 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随即宣示其对于“中华民族”的新版定义,即:“中华民族,都是黄帝子孙”,“虽有汉、满、蒙、回、藏等之名称,如同张、王、李、赵之区别”。面对日本的威胁,蒋介石进一步将“中华民族”解释成”国族”,主张汉、满、蒙、回、藏是同源的“宗族”,是构成中华民族的组成分子。

然而,不论“五族”的性质如何,“五族”的分类在中国并未沿用太久。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人群分类方法的变化,经由受到西方理论影响的日本,再影响到中国,中文“民族”一词,即借自日文汉字。从 1920 年代开始,这个概念在苏联的民族理论影响下,获得了新的含意;在现实中,族群政治情势的变迁,加速了人群分类方法的转型。

中华民国从清朝继承的遗产,附带着转型未竟的债务,直接影响到 1912 年之后中国的边疆政治和族群政治。清朝迟至 20 世纪初才在外蒙古和西藏推动行省化,因行事匆忙而功亏一篑,遂使两地的政治传统免于中断,进而造成两地在 1912 年以后长期处于事实独立状态;到 1930 年代,国际局势的变迁,再度牵动内、外蒙古、满洲、西藏乃至新疆的情势。尽管原因与背景各异,汉人以外的“四族”,还是全部卷入以自决为目标的民族主义运动之中。

不过,近代中国境内非汉人族群争取权益的运动,并非皆以民族自决为最高诉求,这一现象,为族群分类方法的变化提供了契机。在新国家“五族共和”口号下,取得与汉人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相应政治权利的满、蒙、回(突厥语穆斯林)、藏,于主观上及客观上皆具有脱离中国国家体制的潜在危险,但那些于 17 世纪中期以前便以某种方式整合到中华帝国秩序中的非汉人群体,在 20 世纪的民族主义风潮中,并没有寻求脱离中国,反而尽力寻求在中国国家体制内占有一席之地。这些主要分布于帝国东南与西南丘陵地带的山地农耕群体,在历史上曾经经历过“攀附”华夏的延续性历史过程,混杂了“华夏”的历史记忆,到了近代,几乎毫无异议地接受了“中国人”的国族身分。当 19 世纪末的“中华民族”与“五族共和”论述初现时,这些群体从中体认到其寄存于新的民主宪政体制之中的族群身分与政治、经济权益的关连,遂致力于追求与“五族”平行、平等的地位和分享国族整体资源的权力。

“五族”以外少数族群菁英的努力,还意味着一种更深层的质疑,中国是否等于“汉人的国家”?或必将透过同化的过程,最终成为“汉人的国家”?这样的质疑,实质上有助于近代中国民族国家为其继承古代王朝遗产的合法性辩护。只不过,直到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后,才彻悟到这一质疑的个中三昧,顺势将少数族群菁英的诉求纳入国族整合计划中。

在“五族”以外的群体寻求族群身分确认之际,中国所面临的政治现实又进一步彰显了这一议题。从 1920 年代中期到 1940 年代末期,中国处在长期的内战和对日本的战争中,清末以来国土分崩的危机在非汉人集中的边疆地区再度加剧;中国内部不同政治倾向的政治势力也都有意争取少数族群的支持;而日本的入侵又迫使中国政府将政治中枢乃至教育、学术机构移往靠近西部边疆的区域。这一切都促使政府与民间增加对非汉人人群的关注。官方面临对边疆地区所知极其有限的状况,有意与学术界合作,制订针对非汉人社会详情的调查目标。官方与学术界的共识是,这样的调查是朝着将各“族”整合成为“中华民族”的方向推进中华民国整体国族建构目标的必要步骤。

上述调查工作产出的田野报告,使得多数民族学家取得更改“五族”的划分方式,将中华民族定义为由各个成员构成的完整实体的共识,为现实中的抗战动员以及于 1980 年代最终形成的中共版“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说奠定了基础。主流民族学界的新分类方案,是一方面追溯中华民族各成员在历史上(各自的与共同的)渊源,另一方面又以语言学调查为核心,将“中华民族”分为 10 个“族系”之下的 76 个”族支”以及 10 个“族系”之外的“塔吉克族”(印欧语系)和“乌梁海族”(语族未定)等共 78 个“族支”。1930-1940 年代的语言学/民族学调查,无疑揭示了长久以来不为人所知的中国族群文化的一些深层内容,其中多数被挪用到 1950-1960 年代的民族识别之中。

民族学研究的较新结论,与盛世才同期在新疆进行苏联式民族识别的结果,影响到中国共产党的革命论述和民族论述。毛泽东在其《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宣称:中国“是一个伟大的民族国家”,同时“还有蒙人、回人、藏人、维吾尔人、苗人、彝人、僮人、仲家人、朝鲜人等,共有数十种少数民族”,所以也“是一个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中华民族的各族人民都反对外来的民族压迫”,“他们赞成平等的联合,而不赞成相互压迫”。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论述逻辑就此成形,并一直延续到今日。其内容可以归纳为: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中国国界范围内整体的“国家民族”;中华民族内部拥有众多、平等的“国内民族”。针对蒋介石将汉人和非汉族群视为“中华民族”内“同一血统的大小宗支”或将(后来被中国共产党定义为“回族”的)汉语穆斯林定义为“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毛指责其“否认中国有多民族存在,而把汉族以外的各少数民族称之为‘宗族’”。

毛泽东对蒋介石民族论述的诟病,也不是全然无的放矢。在国民党统治大陆的 22 年当中,官方未能制订系统的族群分类计划,而民族学、人类学家研究中的学术面向,终究未能在现实中与官方的民族论述和族群政策发生有影响力的交集。倒是中国共产党以及像盛世才这样独立于国民党以外的地方政治势力,基于其统治非汉人族群居多数的边疆地区的政治需求,尝试在新式的民族分类方法和动员民族资源间建立连结。盛世才的师法对象,是苏维埃俄国。

苏联人群分类政策的影响

1. 苏联的民族识别

布尔什维克建立政权后的族群政策,首要目标是应对前帝国边疆地区各族群的挑战。这一政治-社会工程的首要步骤,就是发明“narod”(同样被中译为”民族”)。沙皇政府在 1897 年进行的第一次人口统计,显示帝国境内有 146 种语言和方言,帝国以语言和宗教划分族群;1926年苏联的第一次人口统计,公民所申报的“narod”身分则达到 190 余种,其根据不仅涉及语言和宗教,还涉及到地域和氏族关系等。

官方学界在针对这一身分清单展开一番民族志加工和政治操作之后宣称,这 190 余种自我认定的身分,有些只是较大的“族类共同体”的地方分支;有些则属于“次级族类共同体”;另有一些自我认定的语言其实是方言。于是,官方学界为苏联所有族群重新命名、分类,并划定了层级,再依斯大林对苏联族群状况的主观推估,于 1939 年的人口统计中,将苏联“族类共同体”的数量减到 99 个。

不过,要求得到”自己的国家”的族群远超乎布尔什维克最初的想象,苏联当局遂将“社会主义联邦制”设计成为一种俄罗斯套娃(matruska)式的族类共同体单位分层制。为了使这种政治策划合法化,苏联又发明了依照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理论和斯大林版本民族定义将族群划分为不同类型及层次的一整套理论。

苏联的族群分类学实践,是以“族类共同体”的“社会发展阶段”与人口规模的差异作为主要依据。官方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时代的“族类共同体”视为“民族”(naciia)。其中到 1917年为止已到达资本主义阶段的族类共同体,当然已是“民族”;人口不足 10 万,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等“落后阶段”的族群视为“部族”(narodnost);处于“原始公社”阶段的族群,则视为“部落”(plemia)、“氏族”(plemena)。

1917 年之后,人口较多的族类共同体,也可加入“民族”的行列,成为“社会主义民族”(socialistichskie nacii);人口较少及处在“落后阶段”的其他少数群体,则被归类为“社会主义部族”(socialistichskie narodnost)、“少数民族”(nacioinalnye menbshistva);苏联国内的移民群体被归类为“民族集团”(nacionalnye gruppy);有待识别的少数群体被暂定为“族群性集团”(etnicheskiy gruppy)等。依照这种社会型态学的分类标准,苏联共拥有 119 个 narod。其中包括49 个社会主义民族,40 个社会主义部族,30 个民族集团,以及数量不详的若干族群性集团。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被设计成为一个民族国家的邦联。它的结构是,最上层为各民族(naciia)的民族国家(“加盟共和国”);在各民族国家内部,具有足够人口或文化特征的少数群体也定义为民族(naciia),可以建立“自治共和国”;而部族、少数民族、民族集团和族群性集团等,被视为不具有建立加盟共和国或自治共和国条件,只能建立“自治州”和“自治地区”。

苏联的国家建构计划展开后,立刻遭遇到一个核心的障碍,即不可能依照被归类的各族群的分界线来划定“民族国家”的边界。因为各族群是混居的,而且会流动。民族志学者们为了达成斯大林“让各民族的边界固定下来”的政治意愿,致力于依地域来划定族称。这样,当局赋予各“社会主义民族”的名称往往背离族群自身的意愿,甚至背离学界的共识。

不仅如此。在现实中,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并不是公认意义上的民族国家,而仅仅是名义上的民族国家,苏联本身才是一个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具备现代民族国家重要特征的政治实体。诸多迹象显示,苏联的民族识别以及随之而来的国家与民族体系的建构实践,与斯大林的民族理论相互冲突。与此类似,由师法苏联的盛世才在新疆从事的民族识别,与中共建国后的人群分类工程,也感染到同样的病征。

2. 盛世才模仿苏联式民族识别的政治效应

1930 年代前期,奉行亲苏政策的新疆汉人军政领袖盛世才,离弃了民国初年的“五族共和”论和国民党的“中华民族宗族论”,挪用斯大林式的“民族平等”口号和以“分而治之”为目的的人群分类手段,“识别”出 14 种“民族”:维吾尔、塔兰奇(伊犁河谷的维吾尔人)、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塔尔、塔吉克、满、锡伯、索伦、回(即”东干”,汉语穆斯林)、汉、蒙古、归化族(即俄罗斯)。

此一行动,代表官方首次用“维吾尔”这一概念指涉新疆南部使用突厥语系语言的非游牧人口。在此之前,中国政府习惯以某些维吾尔男性所戴的头巾,称之为“缠头”或“缠回”,以此区别于“汉回”(汉语穆斯林)。由此,盛政权在新疆实行斯大林式的民族政策,并为每一个新的“民族”类别创造出特定的历史文化渊源,基于此种类别划分来分配政府职位,推动各突厥语文的识字运动,并推广各种突厥语言文字的出版品。盛的分类方法和分类结果,基本上为接收新疆的中国共产党所继承,后者仅在细节上作了些微的调整。

正如在苏联一样,分类化政策的目的,在于消除出现更大范围“民族”认同的可能性,特别是在突厥语系穆斯林当中制造出“民族”间的竞争。因此,尽管新疆的多数人看来都接受了这种“民族身分”,某些维吾尔知识分子对此仍抱持异议。民族分类的手段,最终是为了达成整合性的政治目标。盛宣称,“民族平等政策使 14 个民族了解到,新疆不仅属于中国,而且也是属于他们自己的,并不仅只有苏俄才制定得了民族平等的政策来”。事实证明,从苏联学到的统治术,至少可以抵消反汉民族主义势力的部分能量。

▍民族识别的政治动机

1920 年代,作为共产国际的中国支部,中国共产党在族群政治思维上所遵行的是苏维埃式的人群分类化和民族共和国邦联模式。共产主义理想中本来即包含各族群平等的观念,在现实中,处在革命阶段的党比执政者更需要动员弱势群体,包括少数族群的力量。中国共产党建立国家政权,开始统治广袤的中国大陆之际,在理想层面,有必要推动在政治、经济地位上并不平等的各族群共同“进入社会主义”;在现实中,中国的非汉人群体分布在比汉人集中的农业区域更广大的地理空间上,那里蕴藏着更多的矿产和水利资源。中国共产党有意实现其族群政治的理想和现实目标,第一步即需要确认境内各非汉人族群的身分。

在族群身分确认的问题上,共产党与国民党之间的差异,在于界定少数族群在中国政治中的地位。国民党将“边疆民族”视为“中华民族”这个主干的分支;共产党则承认“少数民族”与汉人一样,是组成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成员。在族群分类的过程中,共产党既抨击蒋介石的“中华民族宗族论”,也舍弃了民国初年官方认定的“五族”分类,选择盛世才也曾经借用过的苏联式“民族识别”模式,依照“民族识别”的结果,重新分配统治范围内的政治资源。

依照马戎的描述,中国共产党进行民族识别的原始动机有二。其一,中央政府对生活在偏远、边疆地区的族群缺乏系统和深入的了解,经由民族识别,可以充分了解这些地区的社会型态,为将他们整合到现代中国主流社会体制中设计有效的管道。其二,建政后,中国共产党参照苏联体制逐步实施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并设想以此为基础贯彻少数民族政策,若不能对各族群进行详细的识别和确认,便无法明确每个人的具体民族身分,以致无法贯彻官方民族平等、优惠少数民族的各项政策。事实上,除了这两点以外,跨境民族的识别更攸关境内居民对新的民族国家的效忠。

还有一个被忽略的重要面向,即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需求与苏联不同。中国共产党执政后所面临的族群政治环境,与布尔什维克革命之际有极大差异,这使得它在仿效苏联式的”民族识别”模式的过程中,体认到中国与俄国在历史传统、政治思维与现状上的差别,因而在民族识别的设计和执行上都与苏联模式产生了歧异。

在中国历史上,少数族群往往生存在王朝统治的空隙和边缘,名义上臣服于朝廷的非汉人“土司”在这样的空间中扮演着朝廷代理人和地方统治者的双重角色;朝廷以承认土司对地方事务的种种权力,承认地方传统和文化的特殊性,换取土司对朝廷的效忠。20 世纪中期中国各族群自我意识的成熟程度仍然不如 20 世纪初期的沙俄帝国,不仅未能出现斯大林定义下的具有“共同经济生活”的“现代民族”,连各群体内部的语言都缺乏“共同”性,这样的状况为中国共产党的族群政治提供了比较大的操作空间。

1950 年代中国共产党民族识别的政治目标之一,是藉由承认及保障少数群体对自身事务(至少是名义上的)的参与权乃至决定权,承认及保障渠等在中国境内的相关政治、经济、文化权利,换取少数族群对中国共产党作为统治者和保护者地位的确认。从这一点出发,民族识别进一步的政治目标,是藉由彰显众多没有民族主义诉求的少数族群的忠诚,来混淆和抵销个别抱持民族主义目标的少数族群的离心倾向。对这一潜在动机的体认,有助于理解中国共产党在民族识别过程中,对于中文“民族”一词的多重内涵与“民族平等原则”的执拗坚持。

1953 年 7 月,中共中央“全国统一战线工作会议”讨论建政后包括民族识别在内的少数民族工作,毛泽东即针对是否参照苏联式族群分类体系的问题裁示,“科学的分析是可以的,但政治上不要去区分哪个是民族,哪个是部族或部落”。毛拍板定案,解除了斯大林教条可能妨碍中共藉由民族识别达成其政治目标的羁绊。

会后定调,“在民族识别工作中,反对生搬硬套斯大林提出的民族定义,坚持运用历史的、具体的、辩证的分析方法,力求体现马克思主义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科学结合”;在民族识别过程中,不论人口规模,居住地域、”社会发展阶段”、”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一律称为”民族”。中国共产党并不讳言,这样做是基于政治的考虑:“从政治上看,中国将上述人们共同体统统称为‘民族’,对于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增强各民族间的凝聚力,维护祖国的统一,团结各民族共同进行革命和建设,都是十分有利的”。

从技术面来看,1950 年代初官方急切推动民族识别的最直接动力,来自预计于 1954 年召开的全国和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人民代表大会有着为新政权合法性背书的象征意义,人民代表的选举,需要确切的人口统计。然而,1953 年 2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 22 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其中就少数民族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与执行细则做出优先保障性规定之际,究竟有多少“民族”,每个“民族”的成员几何,都缺少确切数字。

1953 年 6 月间,国家统计局配合人民代表选举,举办大规模的人口普查。普查问卷中,在年龄、性别、与户主关系之外,额外增加了“民族”一项。与此同时,官方也要求学者针对境内的非汉人族群展开“系统的、科学的”分类工作──民族识别。

在“依本民族意愿填报民族成分”时,非汉人对于“民族”含义的理解与主要由汉人学者组成的调查者有相当大的歧异。结果,各地,尤其是西南的湘、桂、滇、黔、川、康等省分,依照回收问卷所呈报的“民族”数量,远超过当局对当地族群多样性情形的预估。1953 年,自行申报的“民族”数量超过 400 个,其中约 260 个集中在云南。可以预期,这不仅会引发政府官僚系统的行政混乱,更会造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代表爆满的情形。

自行申报“民族成分”,险些引发政治恐慌。共产党当局意识到,如果要将“民族”身分视作中国公民定义的重要一项,就不能将人群分类的主动权交给民众的自由意志。党-国家有必要干涉并规范其人民对自己的想象和定义。经过 1953-1954 年的民族识别,自行申报的 400 多个“民族”中,仅有 38 个被国家确认。确认的标准无疑与学术有关,但这个学术本身有两个背景:一是以语言学为基础的民族学;二是抗战前夕形成的边政学。

依据曾经主导和参与民族识别工作的官员和学者的描述,1950 年代的民族识别过程有四项特色。第一,未将体质差异当作识别的标准;第二,未将行政区划、管辖范围等政治层面的内容作为考虑的重点;第三,在搜集用以判定民族差异的资料时,主要采用了历史、语言文字、服饰习俗等文化层面的内容;第四,重视群体内民众的主观愿望。

换言之,中国共产党在民族识别工作实践中,大致上仅将斯大林有关民族的四项定义中”共同语言”、”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两项体现文化层面共性的因素作为操作的标准;淡化了”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地域”两项具有近代”资本主义上升阶段”色彩的标准。观察中国共产党民族识别的过程,即使是在剩下的”共同语言”和”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两项指标中,还是时常穿插族群的”历史源流”因素。

民族识别过程中的政治运作

1953-1954 年的民族识别,大致配合中国共产党在少数族群聚居地区进行的“民主改革”的进展同步展开。其中,林耀华所主持的云南省民族识别工作,是民族识别与“民主改革”结合的重点。

云南省“民主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废除“彝族”的“奴隶制”和西双版纳“傣族”地区的“封建领主制”,赎买上层阶级财产,消灭该阶级;并促使“从原始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民族”,“直接进入社会主义”。民族识别调查组的具体职责是于“民主改革”启动前,向当局提供全面的社会学和民族学调查报告。1950 年代到 1960 年代初期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大陆“少数民族”中约有 70 万人处在“原始公社”或其后期阶段;约 100 万人处于“奴隶制”阶段;约 400万人处于“早期封建社会”或曰“封建农奴制”阶段。有 30 余个“少数民族”,约 3,000 多万人处于“封建地主经济”,及“初步接触资本主义因素”的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在林耀华等人主持下,与“少数民族社会调查”同步进行的民族识别调查所采用的田野方法,并不是人类学、社会学惯用的“PRA 方法”(参与性评估),而是源自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的“座谈会”方法。在调查过程中,林耀华特别强调“民族”身分的“群众性”,现实中的调查工作却呈现菁英化的趋势。座谈会的参与者多数是地方菁英,包括少数族群干部、宗教领袖、部落首领、村庄耆宿等。

出现访问对象菁英化的原因,除了少数族群上层的汉语程度通常超过普通民众外,更重要的是在人民解放军进军少数族群聚居地区的过程中,这类人士已经获得与共产党合作的经验。与在汉人地区的“自下而上”的动员方式相较,1950 年代前期中共对于少数族群的动员仍然必须经过“上层”,因为后者在当地民众中长期享有威望,只有经由他们才能够“自上而下”地影响基层民众;“座谈会”的名单因而也是以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为标准制作出来的。简而言之,在“少数民族社会调查”和“民族识别调查”中,“民族上层人士”和干部的见解,要比“民族群众”的认知来得重要,因为上层的态度直接关乎中国共产党的现实政治利益。

在衡量和确认“民族意识”和“民族意愿”时,民族识别调查组将“上层人士”的文化和认同置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例如,在四川凉山及雅安地区的“尔苏人”中,仅有为数甚少的宗教贵族“苏武尔”在宗教活动中使用藏文,其他成员不仅不能运用藏文,连藏语口语都听不懂。而调查者则将“苏武尔”收藏的藏文佛经视为该群体应被识别为“藏族”的关键证据。

尽管少数族群上层菁英在民族识别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民族识别的最终结果,还是要由民族识别调查组决定。前述借鉴“群众工作”方法的座谈会的主题,都是由召集者(民族识别调查组)设计,座谈当中,召集者还要不时提示和引导与会者的答案。除座谈会外,调查组也针对族群文化特征设计包含家族血缘、语言字汇、交往婚配等问题的问卷,从问卷设计来看,主持者有意避开群体本身的内部共识或共同意识,将过程导向语言学或民族学分类的方向,尽管这样的共识和意识或许并不能被视作“民族意识”或“民族认同”。

在分类工作开展之前,调查组还要先做“民族工作”,内容是邀请不同部落/社群的上层人士一起来开“协调会议”,沟通、折冲、”劝说”。例如以语言相通为由,“劝说”云南文山县的“土佬”归并于“僮”;与云南富宁县的“黑夷”、“侬”、“天保”、“龙安”等社群的耆老、干部协议,向族人倡导互相间“共祖同源”的历史,唤起大家珍惜在毛主席领导下,失散兄弟重逢的机会。再如云南哀牢山的“咪哩”人原本认定,自己是不同于(已被“调查组”归为“彝族”的”支系”的)“蒙化”等群体的特殊群体,而“调查组”则尽力劝说“咪哩”人相信,他们不像自己申报的那样是一个单独的“民族”,而是“彝族”的一支。

分赴各地的调查组还遭遇到另一种普遍的情形,在东南和西南的平原与丘陵之间,普遍存在传统帝国的“王化”遗绪,这里非汉人社群的家谱往往追溯中原汉人血统,他们在语言和生活文化上也已高度汉化。面对这种情形,中国共产党则有意向其灌输现代中国版本的民族学知识。参与识别工作的民族学家施联朱即承认,为了达成理想的分类设想,专家们往往需要跳脱调查者的身分,直接向受访者灌输历史、民族学和语言学知识。调查组的多重角色有时甚至令参与其中的成员不知所措。

这些例证显示,调查组和访问主持人脱离了中立中介者的角色,藉由引导、操纵,塑造受访者的分类意识,来适应设计完成的分类方案。正因为学术界无意/或无法在分类工作中严格区分学术与政治,即便分类的标准、具体过程和最后结论都有客观指针以及语言学或其他学科的依据,分类的结果还是难免混淆学术和政治之间的界线。中国大陆民族学界对 1950 年代到 1970 年代的民族识别也做出一定的反省,但学界的质疑,主要仍集中于技术细节,近年来,才有一些参与者出面承认民族识别过程中,国家权力的影响力。

也因为学术界无意/或无法在分类工作中严格区分学术与政治,而分类工作在现实中对于共产党政治深入少数族群又有正面帮助,党和人民共和国自然有意维护分类的结果,并进一步将这样的结果制度化。

民族识别与政治”实际”的”灵活”结合

官方为民族识别工作厘定的作业方式是:“结合中国民族的实际,灵活运用现代民族四个特征”,显示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未曾打算遵循某种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即使这样的标准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实际”和“灵活”这两个颇具中国式哲理的概念,预示党-国家的民族事务主管机构和学者将无可避免地对斯大林民族要素说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

以下个别和综合的例子,有助于管窥中国共产党在民族识别工作中“实际”与“灵活”的情形,包括其中自相矛盾与多重标准的状况。这些矛盾的浮现,不免让人质疑“民族识别比‘五族’的粗陋划分更科学”的论点。但正是这些难圆其说的部分,展示出民族识别工作背后的终极目的。这显示,中国与苏联在人群分类议题上种种理论和技术的差异,并不代表中国共产党与斯大林的政治目标间存在根本差异;事实上,在政治集权、国族整合的目标下,中国共产党与斯大林的方向一致。

1. “共同语言”?”归并”与分割

1953 年人口普查问卷中由受访对象自行填报的“民族”种类超过 400 个,这一结果可能影响官僚系统和立法机构的运作。经民族学家介入评估后推断,在云南的 260 多个“名称”中,多数是某一“民族的支系”的自称,因此,民族识别工作的优先任务,应该是对这些“支系”加以“归并”。

依照林耀华的描述,划分或者合并诸多“支系”的原则,是以比较语言学为基准的,而这一点也与官方的语言政治思维若合符节。官方倾向,面对在分类、归属上有疑义的群体,语言分类未必是最终的确认方法,但至少是最有效的途径。

1930 - 40 年代的民族学界已经体认到以语言做为分类基础的可靠性没有想象中来得高,因而并不完全希望依照语言的分类进行族群分类,但除了于语言之外,民族学家似乎没有太多选择。

在语言因素之外,阻碍“归并”最棘手的因素在于,被民族学家视为最具“典型”彝文化特征的凉山“诺苏”人,在现实中不断将周边“他谷”、“六得”等其他“支系”的青年男女掠为奴隶,因而遭到这些群体的畏惧和痛恨。考虑到这个隐含风险的变量,在为上述 40 多个“支系”建构共同身分的过程中,工作组必须顾及其他“支系”对加入以“诺苏”为核心的“彝族”的排斥,特意设计了一套复杂的间接连结机制,大致而言是建立一套语言比较网络或链条,比较被串连起来的某“支系”语言与链条上相邻的“支系”语言间的相似度,或若干“支系”语言与某一中心“支系”语言的相似度,避免各“支系”直接连结到”诺苏”,从而间接达成将各“支系”连结到“彝族”之中的目标。结果,在滇、川、黔、桂四省,自称阿乌、阿哲、撒尼、迷撒拨、腊罗拨、山苏、蒙化、咪哩、里苏颇等等 40 余个群体被视作“彝族的支系”而归入“彝族”。

尽管林耀华自己也觉得语言分类法本身存在争议,尤其是在“彝族”这样的例子中,不仅各“支系”方言差异颇巨、分布地区分散、经济生活歧异,而且多数“支系”并不接受“彝族”的身分,林还是争辩说,假若不依语言的标准将这些“支系”识别为同一个“民族”,则对该“民族”的发展不利。

依据同样的方法,分类工作者判定分布于广西、云南,分别自称布土、布依、布侬、布僮、布傣、布沙等,或被汉人称为“依人”,“土佬”、“沙人”、“天保”、“黑衣”、“隆安”等等的 20多个群体,都是“僮族内部不同支系”。据以判定的理由,是云南文山、麻栗坡、开远、富宁等县的上述群体语言与广西龙州“僮语”的差异在语言学上仅仅是“方言上的差别”。 但语言学家所认定的“僮语”,其内部南北方言的差异,其实大于“僮语北部方言”与“布依语”的差异。

1950 年代以“归并”为前提,依据一定的同源词和历史语音对应关系所界定的“彝语”、”苗语”等“语言”内部各个区域变体,既没有共同书面语,也没有中心方言,相互沟通的程度极低,更存在互不认同的情形。依照当代语言学界定“方言”和“语言”的差异的标准,这些被认定为“方言”的区域变体应当被视为不同语言。在此,首先认定这些语言群体属于特定“民族”的身分,继而利用该身分将其下各群体的语言直接定义为该“民族”语言的“方言”,不免又有“循环论证”之嫌。

“彝语”和“僮语”并非孤例。再以“阿昌语”为例,语言学家认为,以学术标准衡量,云南陇川、梁河、潞西、盈江等地“阿昌人”的语言在语法结构上高度相似,在词汇上相互有 46%左右相同,有充足的理由被视为“阿昌语”的方言。但在生活中,这些“方言”的口语之间很难做功能性的沟通。

与此类似,云南福贡“怒”人与贡山“怒”人的语言,有大致相同的语法,但词汇差异甚大,两者间也无法以口语直接沟通,只能借用双方的“通用语”(lingua franca)──傈僳语作为媒介,但仍被调查组视为同一语言。

事实上,人数近 30 万的“里苏颇”人不仅与“傈僳”的自称相同,语言相通,自我认定也是“傈僳”,找不到不能归入“傈僳族”的理由。

在今广西金秀傜族自治县,被识别为“傜族支系”的茶山傜、花篮傜、坳傜、山子傜、盘傜,事实上分别使用不同的语言。茶山傜语接近侗语,花篮傜语接近苗语,坳傜等支系则使用苗傜语族傜语支的语言。就分布在湘、粤、桂、黔、滇,以及越南、寮国、泰国等地,整个被识别为”傜族”的群体而言,也不存在统一的自我意识和语言。官方认为,他们虽然使用不同语言,但却具有共同的心理素质,都承认自己是傜族,那么就应当被识别为傜族。

被识别为“景颇族”的云南“山头人”使用两种语言:景颇语和载瓦语。前者在语言学上属于藏缅语族景颇语支,后者属藏缅语族缅语支;景颇语和载瓦语有相当数量最基本、最常用的词汇的来源竟然不同;而载瓦语与阿昌语的共同特征要远多于与景颇语。载瓦语与阿昌语的共同特征显示,两个群体在历史上曾有密切关系,即使是以“历史渊源”因素为主要考虑,载瓦人仍然不见得有充足的理由归入“景颇族”。结果,“识别组”依据景颇语和载瓦语在表层的一些语言成分上出现相互影响的现象,推断“载瓦支系和景颇支系逐渐形成为同一民族”。

即使经过“支系化”和“方言化”的合并过程,大陆语言学界仍然承认,今日的 55 个“少数民族”,语言总数还是超过 100 个,其中使用两种以上语言的“民族”有 24 个。

在以语言分类法大量“归并”之外,民族学家有时又抛开语言,展开分割、重组。加入“历史渊源”因素时,使用相同语言的族群可能被分别归类为不同“民族”;而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族群也可能被归入同一个“民族”。

被识别为“回族”的汉语穆斯林以及满、畲、僮、土家等群体,在日常生活中大致通用汉语;布依(仲家)、白(民家)和苗等群体中也有极高比例的人,以汉语(各地方言)为第一语言;被识别为“锡伯族”的新疆清朝戍卒后裔,却普遍使用满语。

在“畲”的例子中,被识别为“畲族”的群体内部,99%以上使用汉语客家方言,仅有居住在广东潮汕地区若干县份中的 1,000 余人,使用苗傜语族苗语支的语言;但各地的“畲族”又与傜、苗等族共享盘瓠的始祖传说。在湖南桃源,有 4,000 余名使用汉语文的穆斯林居民,被依照“历史渊源”原则,以族谱为依据,识别为“维吾尔族”;在云南通海,有 4,000 余名使用彝语的居民,以族谱为依据,被识别为“蒙古族”;中共官方对“回族”的定义是使用汉语的穆斯林,但在海南岛崖县,却有一个为数 4,000 余人,被识别为“回族”的穆斯林群体使用接近马来语的“回辉话”。

在现实中,无论从被认定为某“民族支系”的群体自身的感受,还是学术研究的观察,都无法确认特定“支系”与此“民族”或彼“民族”的明确界线,分类者在处理具体案例时,有意保持巨大的弹性。在处理构成“民族”的要件,界定“民族”、“支系”,或分割、归并之际,往往依具体地方政治需求,依不同对象而有较大幅度的调整空间。在以上几组充满矛盾的案例中,调查组为了让分类结果符合预设结论,几度做了论证逻辑的转换。

2.“共同地域”与“共同经济生活”?以“中国民族的实际”为准

在引证斯大林经典定义指引民族识别工作时,最大的挑战尚不在语言,而是“民族四要素”中最能够标志“资本主义”的一项,即“共同经济生活”。斯大林所谓“共同经济生活”,其实指涉 nation-state 内部的 national、nationwide 市场,对于整体而言都处在前资本主义状态下的中国而言,基本上还是以自然经济为主,不存在民族国家的共同经济生活。

况且在现实中,由于中国境内的族群分布状况呈现大范围分散、小范围聚居,又与汉人交错居住的状态,事实上不易形成本群体内部的共同经济生活。比较普遍的型态是以相邻的汉人都会或市场作为自己的经济中心和市场;同时,分布在边疆的相同族群内部分别从事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和商业的情形,相当普遍;相同文化血缘群体内存在不同社会经济结构的状况也并不鲜见。

重视历史渊源的中国民族学者还特别强调,有些少数族群中的相当一部分成员由于历史的缘故,迁徙到其他地区定居,他们与族群主体在地域上并不相连,但仍保持着一定的社会联系与明显的共同文化特质。如 18 世纪中期,从黑龙江流域迁往新疆伊犁、塔城的锡伯人、索伦人(此处指涉后来被识别为“达斡尔族”的群体),仍保持原居地的语言和习俗。再如苗人在历史上很早就形成分散的、大小不一的聚居地域;不仅在湘、黔、滇、桂、粤等省区,甚至跨境居住在泰、寮、越南等国,他们虽然丧失了相连的共同地域,但在文化与语言上确有高度的共同性。

与此类似的还有分布在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青海、新疆和云南等地的蒙古人,以及分布在桂、滇、湘、粤等地的傜人。

在这几个例证中,“历史渊源”是与识别结果相关度最高的因素,“共同经济生活”与“共同地域”的标准被彻底舍弃。显然,若强调“共同地域”和“共同经济生活”两项标准,一方面无法将分布零散且拥有相对较大人口规模的汉语穆斯林与曾建立中国最后一个王朝的满洲人认定为“民族”(而这两个“民族”的存在,是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论述的有力背书);另一方面,却可能强化那些曾经拥有自己的政府,一定程度上具有“领土”和人口边界的群体,去追求拥有“民族自决权”等特殊政治利益的倾向。

即便在依据“共同语言”和“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两方面进行识别的案例中,棘手的情形也普遍存在,关键的裁决,往往也要依靠回溯“历史渊源”。

3. 在“历史渊源”与现实政治需要之间

林耀华事后强调,1950 年代的民族识别工作是在斯大林的四项特征基础之上,又加上“历史”这一“非常重要的维度”。事实上,毛泽东在中共革命时已宣称,中国各少数民族“虽然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但都已有长久的历史”。

如前所述,中国共产党在制订民族识别工作指导原则之际,无意将中文“民族”的概念与“近代”、“资本主义上升阶段”等连接起来;而是确信中国境内每一个人群都有可供追溯的历史渊源。在诸多例证中,“历史渊源”往往是先于其他因素的主要证据。广西、贵州、云南许多非汉人群体的识别,以及前述畲族、土家族、达斡尔族等即属于此一类型。还有祁连山北麓有两群居住地相邻,但分别使用属于不同语族,无法相互沟通的两种语言(尧呼尔语和恩格尔语)的人,基于曾经同属“甘州回鹘”(“黄头回鹘”、“撒里维吾尔”)的“共同历史渊源”而被识别为”裕固族”。

不过,当历史渊源的因素遇到现实政治的需要时,还是要做出最终的让步。理论上,民族识别是一项国家政治工程,但为配合另外两项国家政治工程,即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时程,其实务工作不得不委由各省,乃至各专区、各县分别具体执行;而中央也必须在同一时段派遣不同的”调查组”分别从事不同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识别工作。

通常的情形是,在一省之内组成若干调查组,分赴不同专区;而云南省则以县为单位分派调查组的工作。这种配合政治需求的工作方式,从官方的角度来看,固然符合权责、效率原则,但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与中国境内族群分布的实际情形相冲突。

被行政区域界线分隔在两侧的相同或不同群体,不得不承担不同行政区内不同行政决策人工制造的结果。例如,分布于川、滇两省边境木里、宁蒗一带,自称“拍米”的群体,在四川境内被识别为“藏族”,而在云南境内者则被识别为“普米族”;同样分布于川、滇两省边境盐源、宁蒗一带,自称“纳”、“纳日”的“摩梭人”群体,在四川境内被识别为“蒙古族”;在云南境内者则被识别为“纳西族”。

被识别为“僮族”的族群内部,包括自认为布僮、布土、布侬、布傣、布依等 20 多种“支系”;而贵州的“布依族”与“僮族”内的”布依”支系在文化上较其他僮族支系更为接近,两者被识别为不同的“民族”,唯一的理由是二者分属不同省分。在这个例子中,云南的“布朗”、“沙”、“农”就归并于广西的“僮”;贵州的“布依”、“沙”、“布侬”、僮(侬)则全部归并为“布依”。得知云南有意比照广西的分类结果时,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先后行文云南、广西两省的民族事务委员会,表示希望云南方面改变决定,采用贵州的版本;也希望广西能够将“僮”重新识别为“布依”。

最极端的例子还包括,云南富源、罗平、师宗三县都有自称“布依”的族群,在民族识别过程中分别被认定为“水族”、“僮族”和“布依族”。除分类标准的模糊游移外,最主要的理由就是三个县分处在滇、桂、黔三省的交界处,这个区域的分类结果分别受到三个省不同决策的影响。

显然,在政治需要或官僚体制运作面前,作为政治手段的行政区划可能被置于较人群分类更优先的位置。类似的例子,在世界史和中国史上也并不鲜见。

4. 在“文化特点”与“民族意愿”之间

斯大林民族四要素说的最后一项,即“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通常被中国民族学家简述为“民族自我意识”。在应用这一标准时,还是视情形,或强调斯大林完整表述中的前半段“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来做客观角度的判定;或者强调后半段“共同心理素质”来发掘主观的“民族意识”;更多场合则扮演判定两者是否一致的裁判者。

在 1950 年代的民族识别过程中,调查者曾经十分重视族群的衣、食、住、行等物质文化外观和礼仪、习俗等传统。但所谓“传统民族服饰”,往往是在汉人研究者和官方的鼓励甚至设计下,加诸特定族群的。至于礼仪、习俗和宗教信仰,究竟如何影响同一族群共同心理素质特征的形成,同样缺乏量化或客观的判断标准。

这方面争议不多的例子是广东的“疍民”。从历史渊源上来看,“疍”当属长江中游的非汉人群体,近古文献记载较多的是广东、广西、福建三省区,人口推估超过 200 万。但现代疍民分别使用各地的汉语方言,族群意识相对淡薄,因而被认定不必识别为“少数民族”,而直接归属到“汉族”之中。

不过,据以判断“畲”是既不同于客家人,又不同于傜、苗等族群的独特“民族”的理由,不见得比“疍民”的例子充分。畲学专家施联朱主张,从历史的角度看,“畲”与“傜”同源,在现实中与“傜”的居地分隔,关系疏远,语言多已不通,应单独识别为畲族,但观察“苗族”的例子,则发现民族识别工作者又采用了另一套理由。

分布在鄂、湘、粤、桂、川、黔、滇 7 个省区 200 多个县分内,甚至还跨境居住于中南半岛的越南、寮、泰等国境内,居住地点分隔为千余处的“苗”,各地的语言、习俗也有极大差异;还有“仡佬族”,“仡佬”人分布于贵州境内好几个并不相邻的区域,互相间长期失联; 前文提到的“尔苏”人,与“藏族”的差异更是多方面的。而在桂、川、黔、滇等地,被分别认定为傜、彝、僮、阿昌、怒、藏等群体的诸多“支系”之间的差异情形,也不见得小于“畲”与“傜”之例。

国民政府将散居在中国各省的汉语穆斯林视为信仰伊斯兰教的汉人,或“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此一主张,事实上得到汉语穆斯林宗教界、知识界和政治菁英的支持。中国共产党在进行民族识别时,则指责国民党的政策是剥夺“回族”作为少数民族在文化、经济、政治各方面的平等权利。

官方和民族学家在民族识别过程中同时主张,判断“民族成分”的最终原则,是必须尊重本民族人民的意愿,民族意愿,则包含民族意识和民族愿望两个部分。但中国共产党同时强调,民族意愿应当与民族特征的科学依据一致。在此,所谓科学依据,包括可靠的历史记载、语言和文化特征。中国共产党认为,一些族群共同体成员事实上缺乏对本族群历史、语言、文化特征的了解,没有能力正确表达民族意愿,应透过待识别民族的知识分子对其成员展开倡导,才能使民族意愿符合民族特征的客观依据,或者说,找到“符合民族特征的民族意愿”。

在现实中,以广西和云南的民族识别为例,很多被认定为同一民族下不同支系的群体,往往具有某种自我身分认定,他们不愿承认官方的识别结果。在甘肃、青海被识别出的“撒拉族”、“保安族”、“东乡族”的自我意识,都是“回民”;“土族”则自称“蒙古”。达斡尔人在语言上与蒙古人相近,但与满人的交往较为密切;达斡尔菁英又自认为是蒙古人的一支。官方对这些现象的解释则是,民族意愿与民族特征的科学依据并不一致。61954 年,民族识别调查组依据语言学调查的结论,将分别聚居在云南大盈江流域的盈江、莲山和梁河三地,同样自称“阿昌”的三个群体一同归入“阿昌族”,引发三个群体的同声质疑。

在他们看来,来自都市的学者以三地的语言相似为由,认定他们同属一个“民族”,却忽略现实中,三地的语言无法沟通,习俗、衣着不同,而且从不通婚的事实。他们进一步争辩说,盈江“阿昌”的语言与载瓦语和景颇语相互沟通的程度,远超过梁河“阿昌”;而莲山“阿昌”的语言、风俗、衣着等都与景颇人相同,还选出了景颇族人大代表。

专家则认定,三组阿昌对自身身分的坚持源自他们的“误解”,产生“误解”的原因是他们分别受到汉、傣、景颇文化的影响,遗失了共同祖先的线索。为此必须进行“政治说服工作”。结果,三个“阿昌”群体的异议都遭到驳回。在这个例子中,工作组并没有真正说服三个“阿昌”群体接受共享同一个身分的方案。但三个“阿昌”最后都向工作组的提示妥协,只能显示长久以来少数族群在政府权威下的弱势地位。

显然,官方握有最终的命名权。1954 年民族识别工作告一段落后,官方进一步体认到命名事宜所体现的国家权力,乃接受民族学者方国瑜的建议,以国家法令统一了各“民族”与“支系”的自称和他称,并严格规定其应拼写方式和发音,不得任意更改。

▍结论:另一项身分的意义

20 世纪是亚洲再发现的时代。20 世纪初,传教士在华南地区发现了“客家”,盛世才从斯大林处学到了民族分类法的皮毛,斯大林的另一个中国学生中国共产党,则领会到“民族识别”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精髓。

民族识别计划是一项由国家所推动的,以政治目标为服务对象的学术工程。它的技术目标是对中国境内具有显着文化差异的族群做出精确的统计,但结果是为人群贴上学术与政治因素结合之下的标签。

与国家主导的其他种类、形式的人口统计类似,1950-1970 年代的民族识别计划,也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其目标绝不止于客观反映非汉人社会的原初状况。事实上“民族识别”与“民主改革”、“集体化”、“人民公社化”等一系列社会改造运动一样,是人民共和国政治干预并重塑地方社会的一个环节。


1950 年代的大陆学者,不仅从他们的民国前辈那里承继了以语言学为主,近乎成形的分类方法学,也承继了 1930 年代民族主义大背景下的学术研究动机和学术-政治传统。尽管共产党当局在多数场合并不干预民族学家的工作与结论,但民族学家本身自觉或不自觉地依照政治化的方式工作着。因此,尽管清朝分类模型——戴维斯模型——丁文江、凌纯声、马长寿等各自的模型——1950 年代“民族识别”之间有着相当比例的重迭,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识别却被视为政治工程,原因不在于它凭空”创造”民族,而在于它的政治目标超越了清朝和民国学界的极限。中国共产党新政权的少数民族政策看起来比斯大林版本更具有理想性。它一开始就在技术上将斯大林“民族四要素”的教条搁置在一旁,而采“名从主人”,依“民族自身意愿”申报制。

中国共产党此时的民族政策目标,并不包括控制或减少“民族”的数量,相反,它希望藉由分类化,来凸显上述理想性。当此举在技术上行将导致行政与立法的瘫痪之后,才由人类学和语言学专家组成工作组,操控人群分类的过程。此一过程,如同“民族区域自治”等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的外表,都是从尊重基层民众意愿出发的,但在现实中却贯穿着菁英主义的精神。除此之外,此一过程还进一步将 1930 ─ 40 年代的民族学,尤其是其中的历史考证面向突显出来,等于进一步舍弃了斯大林的理论。从民族识别的结果看,与其说它挪用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不如说它承继的是苏联的族群政治思维和族群政治的经验。分类的过程和结果显示,在学术之外,官方更重视的是国家的介入能力。民族识别无疑具有若干正面价值,它的结果也产生了若干正面效应。

首先,民族识别计划设定的前提是,科学理论和理论指导下的研究可以精确判定国家的构成状况。但揭开蒙在这些人群头上的西方式科学理论面纱之后,统治者得以确切判定哪些人生活在他的统治范围内。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前现代帝国时期(对于统治者而言)祖先不详、野蛮或未开化的人群,或者是那些有同源兄弟居住在边界另一侧的跨境人群。

其次,与前现代区分文明人和野蛮人、清末民初的“五族”划分相较,民族识别工程使得所有少数族群在形式上处于平等地位。民族识别赋予居住在业经固定的现代中国边界之内,但拥有不同语言、不同文化特色、不同历史传统的人群以新的“国民”身分,同时也确立了国家的多元、多族群体制。住在东西伯利亚森林的鄂温克猎人、甘肃黄河岸边的东乡穆斯林与横断山地的傈僳人,与住在平原的汉人一样,都有宣称自己是中国人的权力。

第三,与此相关,中国共产党放弃了斯大林的经典民族定义和苏联民族识别政策的原型,不再区分所谓“民族”(narod)与部族(narodnost)这两个“处于不同阶段”的群体。这样一来,各“民族”都应被视为中国民族国家的组成部分,各“民族”的政治权利在理论上是平等的。然而,对特定科学理论的政治性接纳,又导致了新问题的产生。最严重的例子莫过于这一体系不能阻止某些族群,如藏人和维吾尔人,拒绝接受其作为居住国合法公民的国家所颁授的国族身分。问题还存在其他面向:例如,如何界定大量居住在东南亚、北美等地的华人(或越南人、缅甸人)的身分?他们可能是马来西亚或美国的公民,但确保有某种“中国人”的身分。是“中国人”,又不是中国人,类似的问题恐怕难以用科学的精确加以解答,人群分类的工作因而永远处在变动的过程中。

究其源头,或可归因于近代中国在很大程度上是 nation-state 的被动实践者,在建构现代国家,处理国内族群关系由传统转向现代的问题时,几乎是不可避免地援引具影响力的群体划分方法,为使这样的方法适应具体时空的需求,又要采用相应手段,必然会具呈现历史的局限。长期而言,此一人群分类系统,对于中国共产党更具有深层的结构性意义:透过学术与政治考虑混合在一起的民族识别过程,尤其是人数极少的少数民族身分的确认,以及继之而来的“自下而上”建置“民族自治区域”的行政措施,从根本上改变了少数群体与国家的关系。少数民族得以从政治、文化、经济的角度争取自身的福祉;国家则可以藉由新形成的政治关系,尤其是不必进行分类的党的体系,贯彻对地处各个角落的少数民族的控制。

另一方面,透过让那些居住在极偏远地区,又极度缺乏民族意识的少数民族,在汉人人口居多数的区域成为自治主体,也同时达成了压制了汉人当中悠久而棘手的地方主义传统之目标。如此一来,中国共产党既赢得了热衷鼓励族群自我认同,热衷保障少数与弱势权利的令名;又以公平仲裁者的身分,堂而皇之地达成了中央集权的目标。

分类化的结果,反而有助于加强“中华民族”国族论述──亦即“现代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是由 56 个民族(ethnic group)平等组成的统一国家民族(nation)”。经过政治化的民族识别,“民族”成为官方赋予公民的诸项身分之一,即使是向官方要求得到独特“民族”身分的近 400 群体,当他们被分别归并到 56 个“民族”中后,多数人还是接受了这一分类结果下被“分配”到的新身分。

人群分类无疑是中国共产党达成控制非汉人社会目标的工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共产党是在代表汉人控制少数民族,因为它也以同样的目标和手段改造汉人社会。况且,中国共产党在非汉人地区从事社会革命,目标不仅仅在于主宰少数民族,还在于贯彻革命的共同理想,不论这一过程是对汉人地主或是非汉人贵族造成痛苦。

不过,“民族识别”和由此发展出来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否消除了族群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是否化解了汉人与非汉人之间以及各非汉族群之间的冲突,则依旧大有疑义。中国共产党从清朝和中华民国继承了包括人群分类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型元素在内的大量遗产,但是,包括非汉人社会在内的中国社会所发生的一些重要变化,则必须归因于中国共产党独创的一些元素。在“民族识别”进程开始之前即已展开的基层社会改造,其影响前者的程度是难以低估的。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文化纵横”,ID:whzh_21bcr)

责任编辑:马密坤
民族国家 少数民族 民族政策 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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