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海: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对于最终当事人定罪量刑的影响究竟有多大?

来源:观察者网

2019-12-17 07:36

徐文海

徐文海作者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文/ 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徐文海】

潜逃20余年,涉嫌数起故意杀人案件的通缉犯劳荣枝于12月初被南昌警方从厦门带回羁押,12月12日一份南昌警方的情况通报,以及自称接受劳某家属委托而见不到人的吴律师的网文又再次将这一案件推向公众舆论的前沿。劳某拒绝家属为其聘请律师该如何对待?进而缘何其拒绝家属委托律师,辩护律师在此案中能扮演怎样的角色?乃至于劳某究竟会走向何种刑事处罚的可能性都引起了民众广泛的关注。

劳某拒绝家属委托律师的结果如何?

《刑事诉讼法》第33条、34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在自我行使辩护权的前提下委托辩护人。同时,还规定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第34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从文义就能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委托辩护人的决定权上确实是优于近亲属的。因此如南昌警方的情况通报所言,劳某确实是可以拒绝近亲属为其委托辩护人的。

进而,很多人质疑那为何一定要由警方协调南昌市法援指派律师进行法律援助,担心指派律师的专业能力,尤其是责任心是否会导致劳某诉讼法的权利受到实质性的伤害,甚至辩护流于摆设的可能性。

这种担忧确实有必要,但也不得不说的是,第一、指派律师本身也是对劳某诉讼权利的保护,即便劳某拒绝了近亲属委托的律师,但《刑事诉讼法》第35条仍然明确规定对于可能被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倘若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对其予以法律援助。

第二、是不是所有的法律援助律师必定意味着能力不足,或者责任心不够?甚至,究竟该如何来判断一个律师的专业能力以及责任心?

杭州保姆纵火案想必大家仍然还有印象,是不是那种在法庭上要求35名消防员出庭作证,在不被许可之后退庭的律师才叫专业能力强以及责任心重?是不是必须同公诉方以及法官爆发冲突,无论案件事实如何一味做无罪辩护的律师才是专业能力强以及有责任心的表现?律师是一个法律专业的从业者,但在存在委托人的前提下,他可能不仅需要考虑法律效果,还需要考虑委托人的心理满足感,甚至还有自我表现力的需求存在。

因此,事实上没能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任何法律效果,而反而满足了委托人心理以及自我表现力的状况并不鲜见。这样的律师介入,对犯罪嫌疑人而言究竟是福是祸?

而作为同案犯法子英当年的辩护人,同样是作为法律援助出现的俞晞律师,为了法子英究竟是涉6条人命还是7条人命一直试图说服法子英,望其不要刻意袒护能够说出实情,而在最后法子英主动想要见他,俞律师竟激动地以为其终于想通,重新准备辩护策略等等情况,也说明责任心和专业能力并不一定因为委托律师还是法律援助律师而有别。甚至,一般作为法律援助律师的年轻律师反而更有着对于法治的信仰和追求,更加追求实质上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还不那么“社会气”。

第三、这么一起跨度20余年,社会影响力如此巨大,舆论关注度如此之高的案件,即便真有什么“法律之外”的因素存在,又有谁敢有这个胆量故意来违反法律规定恶意侵害劳某的诉讼权利呢?而关于家属所言不确定拒绝家属委托辩护人是不是真实意思表达的问题,我相信南昌警方也一定会进行有效的对应。

厦门市公安局12月5日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移交潜逃23年,涉及三地、7条人命的命案逃犯劳荣枝。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作用究竟多大?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对于最终当事人定罪量刑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其实从我国两高的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一点结论来。最高院的工作报告表明,2018年全国各级法院判处罪犯142.97万人,依法宣告51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0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整体算下来无罪判决率约为万分之5.7。而若是仅看公诉案件的话这个比例更低。而最高检的工作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各级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68458人、不起诉34398人,不批捕率约为10.3%,不起诉率为2.1%。

虽然说最高院的数据仅涉及到了无罪,而不涉及到量刑上的数据,但也足以说明,一个经过公安侦查送审,经过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之后的案件,实质上被否定掉的比例是何等的小。这种小不是用来诘责我国整个司法体系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不尊重,更不是用来攻击它对于辩护人权利的侵害,反而是我国公诉体系的谨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尊重的最好体现。尤其通过决定不批捕以及不起诉比例的上升更加证明了这点。

而数年前开始的集中平反冤假错案的自我纠错活动,以及近年以昆山龙哥案为代表的公安机关直接撤销案件的事件更加表明,整个刑事犯罪处理体系对于刑事案件处理的方针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总的而言,辩护律师在一起刑事诉讼中能够起到的作用可能会越来越小,可能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到审查批捕之间更能发挥作用,真正进入到庭审阶段之后的效果反而更为微弱。

南昌公安发布的通缉令上的劳荣枝和法子英 。(资料图)

劳某最终会走向何种刑事处罚的可能性?

从家属委托的吴律师的描述中,劳某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的,而从警方协调南昌市法援指派律师进行法律援助这一行为中也可以得出,劳某涉嫌犯罪的最高刑至少为无期。而媒体报告中对劳某“蛇蝎美女”类似的描述,更是有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味道。

而对于同案犯法某曾经的辩护律师的采访也能明显看得出,其中一起勒死殷某的案件,其一直怀疑并非法某所为。另外,法某曾经供述的其他案件,以及不断变化的供词,更是使得劳某处于极有可能被处以非常严厉刑罚的可能性。

虽然其长期潜逃的事实以及系列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之大等因素确实指向了一个较为严苛的方向。然而,不得不说的是,20年前的刑事侦查手段以及证据保全方法,甚至是刑事审判认定标准等等,都较之现在而言有很大的落后。

法子英当年的询问笔录

对于口供之外的证据究竟能够丰富到何种地步,以实现认定劳某故意杀人罪正犯的证据链的要求,可能是公安机关比较棘手的问题。

而作为同案犯的法某的口供从目前报道来看也完全站在有利于劳某的角度。因此,等待公安机关通过严密而合法的侦察审讯手段,能否发现新的证据或掌握新的案件事实。期待着案件能够最终在正当程序的公正审理中获得一个罪责刑相适应的结果,也期待着公众能够对这样的结果保有一份对法治的敬畏和信赖,无论其是否是你所想要的,只要它是经过正当程序做出的。

责任编辑:武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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