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辉煌:外嫁女不配分地?曾维权问题突出的珠三角做了这些事

来源:观察者网

2024-01-15 08:05

尹辉煌

尹辉煌作者

武汉大学社会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尹辉煌】

近日,“湖南一村明确出嫁女不参与分配”一事上了微博热搜,随后引发外嫁女是否应分地的热议。

实际上,近年来,外嫁女问题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比如,2022年夏天,千千律师事务所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项目的主管林丽霞在一讲座上分享了她们的维权实践,吸引了众多支持;今年11月初,最高检、全国妇联联合发布6件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强化行政检查监督,保障“外嫁女”合法权益。

所谓“外嫁女问题”,指许多女子结婚后并未迁出户口,但是其成员权益在土地利益分配上却被限制或取消。外嫁女问题涉及传统乡土习惯、婚姻制度、土地制度等方面,是许多地方的治理难题之一。

某村关于土地征用分配款分配方式的公示(图/《中国新闻周刊》)

从全国来看,珠三角地区在集体土地开发和集体产权改革问题上具有典型意义,外嫁女问题也较为突出。今年5月、7月,我两次前往珠三角调研,外嫁女问题是调研主题之一。令我惊讶的是,一直被认为是外嫁女问题重灾区的珠三角在外嫁女权益保护上取得了瞩目的成绩——我调研的两个地区,基本上逾90%的外嫁女获得平等成员权益。

一、土地利益密集化后集体成员权问题

在传统的乡土中国,家庭财产继承有两个特点:其一是共有,即通过财产的共同所有来维系家庭的运转,女性当然是其中之一;其二是单系,家庭财产继承以父子关系为主轴,女性一般外嫁加入丈夫的家庭的共同产权单位。

现代中国保障男女平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外嫁女问题愈发普遍,具体说来,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外嫁女问题越突出。

一是因为女性对权利平等的期待寄托了更为密集的利益。

从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来说,普通中西部农村的女性和东南沿海农村的女性没有区别,但是前者的耕作利益低,按人均一亩三分来算,地租也不过数百元,行动驱动力相对较小,而东部沿海地区,集体土地不仅可以出租,还可以被高额征收。以我调研的珠三角的两个地区为例,集体土地租金分红人均每年从数千到一万多不等,一旦征地,集体成员普遍人均可以获得四五十万。

二是因为经济较好的地区往往是本地婚姻圈。本地能够提供充分的务工机会,女性结婚之后和娘家保持着密切的往来,保留本村户口的可能性更高。

我在珠三角某村发现,因为该村的中小学学位充足,教育质量较高,所以女性结婚后也不会外迁户口,子女也留在本村,开始和土地增值收益无关,直到有一年土地征收,外嫁女开始意识到可以争取。

再就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利益具有可分性。土地已经告别农业生产,而是虚拟的股份分红,女性完全可以在外地工作,同时享受集体分红。

同样是东部发达地区,珠三角的外嫁女问题之所以受到更多的关注,主要是因为相对于江浙沪地区,珠三角地区的农村工业化开启得更早——以笔者调研的两个地区为例,第一个地区的工业化始于1980年代,由村级主导,而第二个地区工业化始于2000年后,政府主导的大工业园模式更为突出——因此地租经济特色较为明显。

外资涌入,集体将土地打包出租给“三来一补”产业(即“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与“补偿贸易”)就可以坐收地租。在广州、佛山,村级工业园用地面积往往占工业用地的三成以上。

也因如此,家庭生计对地租的依赖水平更高。江浙沪地区的本地创业者十分常见,而珠三角地区的“包租公”形象更为突出,集体成员对于地租分配问题更为敏感。在调研时,许多受访者都表示最大的担心就是人多了,“钱就分薄了”。

20世纪80年代的深圳蛇口工业区(资料图/新华网)

此外,珠三角地区的宗族性更强,内外有别的观念更为牢固。

珠三角地区同族聚居现象较为突出,同姓村比例较高。往往一个村民小组是一个经济社,内部有一个同姓祠堂,根据同宗不婚的传统,女性往往外嫁。加上各种祭祖、赛龙舟、游神等公共活动,自己人认同得以持续再生产。

我在某个村访谈外嫁女及其子女问题时,就有村民对落在本村户口的外嫁女子女享受同等待遇普遍不满。他们认为:“我们都是一个姓一个祠堂的,外孙外孙女是其他姓的,如果他们以后发达了,回来要建其他姓的祠堂,我们祖业不就没有了?!”

从实际情况来看,外嫁女问题主要是土地增值预期下成员权益纠纷问题中的一个子类。这种所谓“自己人”的模糊问题还包括很多方面,比如我接触到的其他情况:

1.空挂户。比如有外地人在本地长期生活,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为了生活便利而成为本村户口,本身不承担任何集体权利义务。

2.迁出户。本村人当年为躲避税费而主动将户口迁往城镇,在后来土地利益显现后,他们又将户口迁回来,试图争取利益分配。

3.入赘。独女户招赘,其丈夫能够享有相关权益。

二、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对外嫁女的保护

在前往珠三角调研之前,我也认为珠三角的外嫁女问题十分突出;去了之后才发现,情况比我想象中的好得多。我去的两个地区,几乎所有干部群众都认为外嫁女问题已经完全解决。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地区的A村曾经是外嫁女问题最为突出的村。在该村推动旧改之后,每个人口可以获得数十万赔款,外嫁女群体开始通过各种渠道争取自己的权益,当地政府严厉要求彻底解决外嫁女问题。在多年的综合治理之下,现在A村村民已普遍承认,女儿也是同姓人,获得平等收益理所应当。

第二个地区的B村在2010年后开发加速,外嫁女开始争取权益。村干部主动引导外嫁女向当地法院起诉,他们认为“直接表决肯定通不过,村民的工作我们也不好做,但是引导她去上诉,按照法律她肯定赢。她一赢了,我们村干部好拿着这判决顺势引导大家重新订村规民约。”后来更新的村规民约果然赋予了外嫁女同等权益。

可以看出,土地利益越是密集,外嫁女越有维权的动力,而外嫁女维权的行为又会推动进一步的平等分配。同样一个村子,征地、旧改比常规的分红更能推动外嫁女去争取权益。

为什么外嫁女能够维权成功?为什么当地会为此成立专门部门并基本解决外嫁女问题?关键原因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明确规定了集体所有和男女平等。正因为土地是集体公有的,相关利益分配就不是与国家无关的私域,而是公共事务;正因为这种公共性,外嫁女才有了可以争取的说法,才能以法抗争,当地政府也有介入的正当性。

假设中国未经过土地改革和集体化,土地仍由家庭私有,那么国家将没有理由干预这种传统单系继承的民事习惯,法权安排也只能承认家长对家庭财产的分配。

可以对比的是我国香港地区的“丁屋政策”和台湾地区的“祭祀公业”,这两个地区的正式法律都明确维护传统继承习惯。丁屋仍是以男丁为权利主体,2021年11月香港终审法院裁定丁屋政策符合《基本法》第 40 条所说的“‘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台湾《祭祀公业条例》 2007 年出台,其第四条规定,派下员(继承者)是男系子孙(包括养子),女儿、养女、赘婿都需要派下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同意或者派下员大会多数表决通过才能成为派下员。

因为和港台尤其是香港的联系较为紧密,我们访谈时经常听到受访者对比香港的丁屋政策。许多女性表示,虽然外嫁女争取权益之路有些曲折,但是相比港台的女性,她们已经是幸运的了。

香港丁屋(资料图/港媒)

三、外嫁女权益保护与集体产权改革的方向

从集体所有制出发,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的解决,或许能为集体产权改革提供一些启发。

一是应当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公有性。

包括股份制在内的集体产权模式绝不意味着一分了之,只有保证集体的公共性,包括外嫁女在内的群体就可以表达其权利诉求。农村集体土地具有社会保障的面向,不止是一家一户的私事,国家也有责任维护这种社会保障的平等性。

二是应当重视集体产权改革和治理有效的衔接,以切实保护妇女权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许多地方在移风易俗过程中,通过民主动员重新修订村规民约,达成了“外嫁女也是自己人”的新共识。珠三角地区,许多村庄开始允许外嫁女参与“太公分猪肉”的仪式。换言之,集体产权改革涉及到村庄利益分配,应当尤其注意动员治理资源推进移风易俗。

三是对全国普通农村来说,要特别重视土地二轮延包,解决历史包袱,不能简单一延了之。

在许多村庄,因为限制土地调整和土地确权,土地既有分配格局和现实人口状况脱节。例如某位女性结婚,双方商量在男方村庄生活,继续耕作娘家村集体的土地已经不太可能,而婆家所在村集体因基本确权确地,不能调整土地为其增加相应份额,这种情况下,女性就容易陷入两头空的困境。

因此,人口变动太大的地区,在保证男女平等等基本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要给予地方重新调整的权限,以解决土地权益分配显著不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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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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