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嘉:爱优腾与短视频平台版权之争,侵权还是垄断?

来源:观察者网

2021-06-07 08:12

袁嘉

袁嘉作者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导读】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12月15日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最引发关注的内容是: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剪辑改编电影。 此前沸沸扬扬的短视频版权之争或许暂时会告一段落,影视公司、爱优腾等长视频平台的诉求得到了一定的支持。 然而,版权之争没有那么容易画上句号。从舆论反映看,要求留下二次创作空间的呼声依然不少。 如何判断短视频是否侵权?如何看待短视频版权之争复杂的法律问题?观察者网再次刊发此前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嘉的采访,以飨读者。

【采访/观察者网 刘惠】

观察者网:针对短视频这种内容形式,它是否属于版权保护的客体?如何界定短视频的侵权行为?谁该为其负责?

袁嘉:短视频作为一种典型的视听作品,随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把视频作品纳入到保护范畴,对于短视频作品来说,就具备了成为被保护的客体的基本条件。

在判断某一个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时,需要进行个案的判断,包括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是智力成果,能否以某种形式呈现等这些判断标准。如果是具有独创性、符合评判标准的短视频,那么就是被保护的作品,所以不要误认为所有的短视频都会受到版权保护。

那么,短视频作品领域出现的一些现象是否构成侵权?首先,他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常见的电影、电视剧等肯定受到版权保护,但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有一个“合理使用”的界限,超出“合理使用”的界限当然是侵权的,如果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就不会构成侵权。

新的《著作权法》里,第四节是权利的限制,里边就提到了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况,比如说学习研究、介绍评论、新闻报道、免费表演等十多种情况。

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为燕山大学大学生普及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图片来源:中经视觉

短视频侵权在个案中去判断的话,会相对比较复杂一点,因为现在看到的大多数的短视频,都不是简单直接的搬运复制,都带有一定的学习研究评论,无论是正面的评论还是反面的评价,从这一点上来说,短视频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问题是一个很难判断的问题。

如果说确实出现侵权行为,包括原创首发、转发等,一般情况下是作者、发布者、原创首发的人需要去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

从平台方来说,现在版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还会继续起作用。作为维权方,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后通知了平台,而平台没有处理,那就平台担责,如果没有通知平台,侵权行为又不是显而易见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平台担责可能就有点不太合理了。

有人对平台提出一个建议,认为平台应该主动地去发现侵权的行为,或者是主动去购买作品的版权。从平台的角度来讲,平台的内容量大难以审核,回到单个的视频,判断是否侵权的任务在法官,平台判断的话可能会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

观察者网:目前短视频有好几种形式,针对常见的影视解读、鬼畜、模仿等形式,这种情况下应该用什么方法或原则来判断是否侵权?

袁嘉:在分析之前,还是要强调判断是否侵权需要基于个案,基于一个明确的作品,也是以个案中法官的最终裁决判决作为依据,我们的分析只能说是一个偏学理性的分析。

比如说影视解读,从评论作品的角度来看,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大概率不会被评定为侵权,否则,社会上会减少很多的文学评论、艺术评论作品。评论本身也有独创性,应该支持这样的一种创作。影视剪辑的问题在于,如果通过剪辑的方式去重现整个情节,以至于达到了观众不用再单独去看这个电影或者电视剧的程度,这会大大地影响到原有的版权方的利益。

针对这种行为会认为它的侵权可能性要大一些,但剪辑具体的长度,时间和情节等,也需要个案判断。比如两个小时的电影,剪辑了两三分钟,这就没有太大问题,但如果剪成了40分钟,基本上能够去重现整部电影,使得很少有人再去看原片了,这恐怕要涉及到侵权。

鬼畜和模仿情节,我个人认为基本上属于再创作,两者都有原创性的成分在。很早的时候有一个事件:《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恶搞了陈凯歌导演的《无极》,从侵权的角度来说,作品鬼畜恶搞再创作不太够达到侵权的情况。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利用恶搞模仿或鬼畜情节,如果产生了对他人或作品过于负面的评价,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那可能需要重新讨论。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还有一种情况是视频搬运,这种侵权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如果完整的搬过来,没有太多的创作在里边,盗取了别人的劳动成果并获取利益,应该被认定为侵权。

观察者网:73家影视机构联合抵制短视频侵权,它们的联署倡议书中要求“先授权后使用”,那么,短视频创作者如果要获得授权,是否就只能表扬不能批评?如何看待这种情况?

袁嘉:目前,大家对倡议书的过度反应可能还是存在的,通过倡议书的方式,使得短视频的创作者和平台受到一定程度的警告,从版权方立场和出发点来说是可以理解的。

反过来,作为《著作权法》的研究者,我会认为知识产权法本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法。版权方随意单方面开出“先授权后使用”的要求,产生了对《著作权法》过度的解读,甚至有可能有涉及滥用《著作权法》规则的嫌疑,《著作权法》中也没有规定对于所有引用他人作品的行为都必须要先授权后使用。从立法者的本意来说,确实也没有想到会产生这样的情况,如果大家都这样要求,个人创作者与版权方的沟通成本会很高。

所以,我们认为在这种评论解读类的行为中,即使没有得到同意进行了评论,要承担侵权责任也是很小的,可以用事后的方式,比如说要求停止或删除。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可能以后还会围绕条款进行设计、改动和进一步的讨论。

观察者网:最近关于短视频侵权的案例还不少,比如B站被爱奇艺起诉,火山小视频被判赔偿腾讯800万,这会给相关平台带来哪些影响?您如何看待此类事件?

袁嘉:说到腾讯的案例,就牵扯到另外一个问题。有些案例的判决不是完全依照《著作权法》来判定的,还有一部分是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说可能会牵涉到平台与平台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我们既要通过著作权保护去激励鼓励创新,同时也要避免滥用著作权,去影响商业模式和作品的创新。《著作权法》的初衷就是要激励创新,因此在平台与平台、平台与用户之间产生的纠纷,我们更要从这个出发点去进行评判。如果利用《著作权法》去阻碍他人的创新,那么可以考虑适用《反垄断法》来遏制这种行为。现在有的大公司坐拥大量版权资源,对于任何一丁点引用他们的内容都不允许,这是过度保护著作权了。

如果知识产权保护过度的话,对于新的品牌、比较小的品牌以及用户可能会产生压制和限制,我们的创新反而会被它限制,这就违背了《著作权法》的初衷。现在很多人也在研究《著作权法》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后续这种情况越来越多的话,不排除未来反垄断在版权领域也会出现类似的适用。

当然,我们不会随便适用《反垄断法》,反垄断的初衷也是通过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去激励创新。在类似的判断当中,我们要看它到底是在激励创新还是在阻碍创新。当我们谈版权保护的时候,也要谈反不当竞争,也要谈反垄断。

观察者网:在激励创新的出发点下,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众利益,所以要在不同的利益之间均衡。

袁嘉:知识产权中无论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侵权判定的方法都涉及到利益平衡,当然会涉及到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消费者利益等,都需要在个案当中去综合判断。

观察者网: 我们知道日本的任天堂和美国的迪士尼对于版权问题是极其看重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授权使用其旗下的人物形象都会收到其法务部门的警告,那么,未来我国的版权保护可能会走到哪一步?

袁嘉: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战略从上到下的实施,加上创作方和大众的维权意识逐步的加强,整体上,我们国家的版权保护呈现越来越强的趋势。在这个趋势之下,我们要在个案当中去谨慎地判断,既要加强保护力度,又要避免矫枉过正。

这是未来我们要长期面临的一个问题。不能够机械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是要真正的激励创新,把国家实施的创新发展战略真正地落到实处。现在,大部分的产权保护来自于国家的创新发展战略,要回归本源,在本国的法律适用过程当中,避免形式主义,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避免个案的矫枉过正之间保持一种平衡。

观察者网:在短视频的版权治理过程中,现有的版权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应该如何做?

袁嘉:基于上文的种种复杂性,短视频领域对版权执法部门提出的挑战还是比较大的。从执法的角度来说,执法部门需要尽可能谨慎地执法,提升版权执法队伍的专业性,更多进行专业发展上的培训。

从现状来说,国内的知识产权司法非常专业。我和很多法官的交流、沟通和操作中,看得出来他们的判断是有一定的水准的,所以说这方面不用特别担心。

我们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调解机制特别是版权纠纷的调解,请出专业的一些教授或者有相关经验的法官,在调解的过程当中把知识产权的原理给当事人双方都讲清楚,快速地去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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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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