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嘉:知网涉垄断被立案调查释放了什么信号?

来源:观察者网

2022-05-16 07:22

袁嘉

袁嘉作者

四川大学法学院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袁嘉】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宣布在前期核查的基础上,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展开立案调查。知网随后做出回应,称将坚决支持并全力配合相关工作,以此为契机彻底整改、依法合规经营。此番虽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首次对知网正式立案调查,但其早已在过去几年中频繁陷入争议漩涡。

2015年到2022年,武汉理工大学、北京大学、太原理工大学、中国科学院等高校和科研机构图书馆先后宣告,因知网价格连续大幅增长,涨幅和价格已经达到学校图书经费“无法承受的地步”,无法与其达成续约合作,只能暂停知网数据库的使用。

2019年2月,江苏大学生刘某将知网告上法庭,因知网充值条款规定个人用户最低充值限额为50元,而其所需下载的单篇论文仅为7元。法院审理后,认定中国知网设置的最低充值规定以及退款需收手续费的规定无效。

2021年12月,中南财经大学的赵德馨教授向知网提起诉讼,称知网未经其授权擅自收录了他的100多篇文章,且从未向其支付过稿费,侵犯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知网被判定赔偿赵德馨教授70多万元并为此公开道歉。2021年12月10日,知网发布了道歉声明。

2022年3月,浙江理工大学郭兵副教授以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已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2022年5月,中南财经大学的周秀鸾教授也选择了维权,法院判决知网单篇文章赔偿周秀鸾2100元到2400元不等。知网以赔偿金额过高为由上诉,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了知网的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屡屡陷入争议的知网是否真的构成垄断,其所收取的高额垄断费用是否合理,其分析不仅应当从《反垄断法》的法律条款本身出发,还应当从知识传播与公共利益的角度考量,反垄断执法不仅关注市场竞争问题,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工具。知网的罪何在?罚如何定?是本文探讨的出发点。

、“独家纽带”:知网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判断知网是否实施垄断行为的重要前提是认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纵向控制能力、财力与技术条件、交易被依赖程度以及市场进入壁垒等判断因素。其中市场份额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结构因素,也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首要考量因素。

知网CNKI数据库作为我国国内学术数据库中规模最大的营利性数据库,其收录了95%以上的正式出版的中文学术资源,其中知网获得独家授权的学术期刊资源占总量的43%并多为核心期刊。

知网所收录的学术文献资源(尤其是独家学术资源)的数量与质量都远超过维普、万方等其他数据库运营商。而这种十分显著的知识产权优势,为其带来了其他竞争对手无法拥有的文献下载量与在线阅读服务用户量,由此使其获得了极高的市场份额。

同时,囿于高校的科研学术需求与知网所提供的论文查重服务,各高校不得不每年斥资购买知网服务并被迫接受其无限度的连年涨价,这使得知网具有极高的用户依赖程度与对销售市场几乎绝对的控制能力。

而知网作为我国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受到了国家的大力扶持,其作为一家营利企业之余更具有不可忽视的公共性。在一定程度上,知网控制着我国学术知识的传播进程,其对我国社会的知识共享与学术创新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并已成为学术评价工作的组成部分。

在下游市场中除了高校等科研机构之外,还有另一重要群体——作者与读者(二者通常是同一群体)。作者与读者作为知识传播过程中的两个端点,知网发挥着连接两个端点的桥梁纽带作用。

学术知识作为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公共利益,而知网是当前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学术知识交流的重要纽带,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从以作者和读者为主体的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当经营者的行为明显限制了作者、读者甚至学术期刊的选择权时,也可据此直接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几宗罪”: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

凭借着其不可动摇的市场支配地位,知网在过去几年中实施了大量破坏学术数据库市场公平竞争,损害高校、读者等群体利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学术知识交流与学术科研创新。知网所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不公平高价行为是知网所实施的最典型的滥用行为,知网长期对高校等科研机构实行远超其他学术数据库的过高定价,众多高校都曾因无力承担知网CNKI数据库“近千万”的服务费用而被迫停用。在原本就过高的定价之外,知网数据库的服务费用还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年疯涨;同时知网更是将其所收录的核心期刊独立于全体期刊进行单独销售,以牟得更高收益。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知网支付给期刊和作者的不合理报酬,高额的售价与低廉的收录支出,使得知网迅速获得了高额垄断利润,仅2020年一年知网数据库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就高达近54%。

与此同时,在数据库服务价格方面,除了实施不公平高价行为,知网在定价方面还存在着差别对待的情形。对于其交易相对人而言,知网CNKI数据库的定价依据与定价规则一向十分不透明,知网在向不同地区的不同高校销售相同服务时,往往会实行缺乏合理依据的差异化定价,这是典型的差别待遇行为。

其次,知网还在销售过程中实施了搭售行为,知网在对外销售学术资源时普遍采取二八策略——在向高校等科研机构提供其所需要的核心期刊、权威期刊的同时,向其搭售高校可能并不需要的80%的其他数字期刊资源(或搭售纸质期刊等)。面对“学术刚需”的迫切需求,高校等科研机构不得不接受知网的不合理搭售,被迫为不需要的期刊资源支付高昂使用费用。

再次,知网在提供学术资源服务时设置了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知网对用户使用方式做出不合理限定,例如知网限制了单个用户在一定时段内的下载次数,并存在单个用户访问数字图书资源时排除其他用户同时访问的现象。同时知网还对消费者实行了一定的信息剥削,其拒绝向高校等科研机构提供用户使用报告(其中包含使用数据、访问情况等),使得高校无法根据其过去的使用情况采取差异化订阅选择。

除此之外,知网要求上游学术期刊与下游高校与其实行独家交易。知网利用其在学术领域的影响力与大量学术期刊(尤其是核心期刊)达成“独家授权”协议,限制其不得与其他学术数据库合作,不得使其文章被其竞争对手收录。同时知网也存在与高校等科研机构实施独家交易的情况,要求部分高校不得购买维普、万方等第三方学术数据库平台的相关服务。

最后,实践中知网也在一定程度上实施了拒绝交易行为,例如在查重服务方面,知网仅与高校等科研机构开展查重合作,其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向个人用户开放学术不端检测服务。

三、国内外学术数据库市场反垄断之异同

放眼世界,我们会发现学术数据库市场垄断问题并非中国所特有。近年来,爱思唯尔(Elsevier)、Wiley、Springer等国际学术出版五巨头垄断了几乎所有学术领域一半以上的研究成果的出版业务,控制了从期刊到学术数据库的全产业链,形成了大规模专业出版公司和体系化学术期刊集群,其垄断行为引发了国际学术界众怒。

以爱思唯尔为例,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医学与其他科学文献出版商,旗下拥有2500余种期刊、包括《细胞》和《柳叶刀》等国际顶尖学术期刊,每年出版论文35万逾篇,同时还提供了世界最大的摘要和引文数据库Scopus。

2018年,爱思唯尔市值超500亿美元,营收近75亿英镑,归母净利润超14亿英镑,毛利率近40%。这种强大的市场势力给予了爱思唯尔在与高校研究机构和个人议价时不容置疑的话语权,大学平均每年要向其支付50至200万美元,个人下载一篇论文平均收费超过30美元。

极度不公平的高价和连年涨价行为最终引发了学术界的抵制浪潮,2012年英国数学家高尔斯(Gowers)发起“知识的代价”抵制运动并得到全球1.7万余名研究者的签名响应、2016年代表德国60多所大学和研究机构等共同权益的DEAL联盟与其争取降价的谈判破裂并停止订阅、2019年加州大学宣布停止合作并向全世界免费开放其研究论文……

由此可见,中外普遍面临着学术数据库市场的反垄断重压。然而,道路决定选择,选择决定命运。对爱思唯尔等国际学术出版巨头的反垄断工作实质上已然停滞,究其原因,在于围绕这些巨头已经形成了尾大不掉的利益集团,而一旦触碰到核心利益集团,则体制因素就会使反垄断所承载的政治、政策使命囿于繁琐的立法和司法“程序正义”中,无法及时有效地回应消费者诉求与社会公共利益关切。

因而,国外学术界不再寄希望于监管规制、不得不开展“自救”,比如在国际科学界“开放存取运动”(Open Access)中由黑客个人发起的、广受全球学者支持却屡遭学术出版巨头围剿的世界最大学术论文免费下载网站“sci-hub”。

又如国际科学理事会(International Science Council)明确提出“这些(学术出版)基础设施的治理应该掌握在科学界及其机构手里,而不是在私营公司手中……国家监管机构和法律机构在限制跨国公司的垄断活动上的效力往往有限,但国际科学界具有集体潜力,可以对即使是最大的出版商的出版活动施加显著压力”(见国际科学理事会:《解放科学记录:让数字时代的学术出版为科学服务》,2021年2月19日)。

相比之下,知网垄断问题已经迎来了解决的曙光。这是我国自2021年11月成立国家反垄断局以来迅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反垄断和防范资本无序扩张的标志性事件,背后体现了我国反垄断执法动力来源之一是对民生问题和消费者群体呼声的关注,彰显了国家加强依法治国和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在法治轨道上引导资本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决心意志。

除此以外,我们还存在着体制机制优势。从知网的商业模式来说,不同于爱思唯尔等国际巨头彻底控制了上游生产环节、垄断了全产业链,知网不与论文作者直接接触、其内容主要来源于对传统纸质期刊的数字化转换并将完整的期刊分拆成一篇篇独立的论文,因此纸质期刊出版单位实际是相对独立的供应商、负责直接与论文作者接触;而这些纸质期刊出版单位大多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独立分散的事业单位,同时论文作者也大多处于公立高校和科研机构中、他们发表论文的主要目的也不是赚取稿酬而是获得科研体制认可,因此国家平衡各方利益、调动上游配合反垄断工作也易于实现。相信在上述优势的加持下,我国的学术数据库市场反垄断问题能得到更快、更彻底的解决。

四、恢复市场竞争性格局是根本解决之道

本次知网反垄断调查又一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舆论热议,说明知网垄断的问题已经造成了巨大社会影响。论文作者对它不满,认为它侵犯了著作权、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论文;高校、研究机构等论文数据库购买者对它不满,认为它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而又不得不与它交易;个人论文资料检索者对它不满,认为它提供的论文下载服务定价过高;查重服务购买者对它不满,认为它拒绝向个人开放查重服务;学术界对它不满,认为它的高价阻碍了知识的分享与自由流动;社会对它不满,认为它的高昂利润挤占了国家大量科研经费和教育支出,影响了社会的创新与发展……

当各方对它的不满充分地传递出来时,正说明了其唯我独尊、目中无人的垄断地位——反垄断就是要反对这种不健康的市场状态,让经营者的行为重回理性,重新尊重市场、尊重合作伙伴、尊重消费者。因而,对知网的反垄断规制,恰逢其时。

假如本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其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则知网可能面临一系列反垄断监管规制。根据《反垄断法》,其可能被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的1%至10%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等行政法律责任;同时,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可作出承诺、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以此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达成和解、终止调查,从而免于处罚。目前知网已作出积极回应,表示将配合调查、做好整改工作。

对此,一方面,我们期待本次反垄断调查能有力推动解决知网垄断问题、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认识到,单次的处罚并不能彻底解决垄断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新、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之道,在于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秩序。

因而,取消继承自上个时代的授权“特权”、剥离学位论文收录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部分,从而让知网与维普、万方等其他学术数据库重回到平等的市场化运营的起跑线上,以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来推动知识分享与创新,可能更有助于彻底解决问题。

(四川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王宇轩、张婉秋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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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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