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林:1985年真实案例——李雪莲告状不是“无理取闹”!

来源:微信公众号:探索与争鸣杂志

2016-11-25 10:03

岳林

岳林作者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师

我可能和李雪莲一样偏执。因为我不打算去电影院看《我不是潘金莲》这部电影。在2012年我就看过刘震云的原著小说。王朔夸他是中国最善于“直面那些可怜的、被侮辱被损害的人”的作家之一。但读过这本小说,我开始怀疑王朔的判断。

但我还是愿意相信王朔在多年前对冯小刚的预测:“冯小刚将来毁就毁在这里……从贺岁片向艺术片转,一定要在电影节成功,这很可能是他的‘坏’的开始”。而现在我们也都已经知道,早在《我不是潘金莲》国内公映前,它就已经在国外多个电影节上斩获了多项大奖了……

作为“原著党”,我就想谈谈这部小说。

1

但这个故事还是需要细说,因为有些情节,我觉得在后面的分析中会很重要,所以实在不愿意略去:

在一个年代地点不详的角落,农村妇女李雪莲和丈夫秦玉河不慎怀上二胎。根据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如果秦玉河也是农民,那么罚钱即可了事。但他偏偏是县化肥厂的职工,有公家身份。这二胎一生,罚款事小,工作也就没了。

但李雪莲不愿意堕胎,秦玉河也不愿意失业。于是李雪莲出主意:咱俩先办个假离婚,大儿子你带;待生下二胎,咱俩口子再破镜重圆。这婚,还真就这么地给离了,李雪莲也顺利生下个女儿。但她万万没想到,秦玉河趁机打了个“时间差”,在县城又和他人结婚生子。弄假成真。

李雪莲想要复仇。她先找到亲弟弟李英勇,让他把秦玉河给杀了。无奈李英勇一点也不英勇,怕事,还跑了。所以李雪莲只好去找政府,让法律还她公道。她想让法院承认离婚是假的,恢复她和秦玉河的婚姻关系;然后,她再名正言顺地和他离婚。法官王公道直挠头,因为从法律上,他找不出这样的“公道”。于是判李雪莲败诉。

李雪莲不服,就去找别的官员告状。前前后后,她找到了县法院审委会委员董宪法、县法院院长荀正义、县长史为民和市长蔡福邦。这些官员也不给她公道。不仅如此,还以“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把她给拘留了七天。在李雪莲看来,这些官员个个都极尽推诿扯皮甚至贪赃枉法之能事,都是贪官,该杀。

李雪莲打算放弃,不折腾了。但她还想再找一次秦玉河,让他亲口承认假离婚的事实。她想要让世人知道,她确实清白,确实委屈,官司虽然没打赢,但错不在她。只有找回因为打官司失去的面子,她才好重新嫁人,开始新的生活。

但她再一次万万没想到,秦玉河不仅翻脸不认账,连她结婚前就不是处女的旧账,也都当众给抖搂了出来,还骂她是“潘金莲”。这下子,李雪莲那残存的一点脸面,也都被踩得粉碎。她觉得不再会有男人愿意娶她为妻了。过去的这点事,看来永远都过不去了。

就因为前夫骂她的这句话,李雪莲决定继续告状。因为本地都是“贪官”,所以她就直接跑到北京去告,成了越级上访大军中的一员。之后因为机缘巧合,她差点混进人民大会堂,闯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场;而她的“冤情”也离奇地被呈送到某位姓名、职位不详的“领导人”那里。这位“领导人”来到李雪莲所在省的会场,不仅拍了桌子,还说了些很重的话。该省省长储清廉因此彻夜未眠,踱了一宿的步,最后一咬牙,把李雪莲一案牵涉到的市长、县长、院长和委员全都给撤了职。至于最小的那个“官”,也就是法官王公道,则得到一个行政记大过处分。

官场闹成这样,李雪莲还是不满意。因为“贪官”虽被收拾,但秦玉河仍在“逍遥法外”。李雪莲打算继续去告,得不到公道就誓不罢休。但她接下来的运气,就不如先前了。这一告就是二十年,“领导人”或者省长什么的,都再也没出现过。地方上的市长、县长、院长和法官,倒是换了一茬又一茬。出于各种原因,他们还是不能给李雪莲她想要的公道。但他们又害怕重蹈前任的覆辙,所以只有千方百计阻拦李雪莲去北京告状。

李雪莲一直没有再嫁。她和秦玉河的儿子都已经小三十了,还给她添了孙子,而她自己带着的小女儿也都长大成人。她现在这么活着,似乎只有告状这一个目的。每逢全国人大开会,地方官们都会上门苦口婆心劝她不要去北京添乱。实在劝不动,就派便衣警察来严防死守。县法院有个叫做贾聪明的审委会委员,还想出一条妙计,撺掇李雪莲的老同学赵大头去“勾搭”她,要和她结婚,从而釜底抽薪,打消李雪莲和秦玉河复婚再离婚的念头。不料此计被李雪莲识破,功败垂成。

李雪莲最后还是跑了,跑到北京告状。然后几经周折,被家乡派来的法官给截住。但就在此时,大儿子带来秦玉河出车祸去世的消息。秦玉河一死,李雪莲失去了复婚和再离婚的对象。从此以后,她也就无状可告了。

2

李雪莲所谓的假离婚,其实是指情感上的假离婚,法律上的真离婚。当她和秦玉河一起打算规避计划生育政策时,他们需要的就是一张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证。

李雪莲:“这离婚是假的。”

王公道接过那离婚证。离婚证已经被揉搓得有些皱巴。王公道从里到外查看一番:“看着不假呀,名字一个是你,一个也是秦玉河。”

李雪莲:“离婚证不假,但当时离婚是假的。”

王公道用手指弹了一下离婚证:“不管当时假不假,从法律上讲,有这证,离婚就是真的。”

李雪莲:“难就难在这里。”

李雪莲实际上已经默认,既然这离婚证是真离婚证,那么这离婚在法律上也就是真离婚了。离婚证是可以造假的。但这夫妻俩一开始就很明确地选择去钻法律漏洞,通过合法手段达到一个不太合乎政策的目的。如果他们选择去买假离婚证,就像后来李雪莲去买假身份证一样,那这事的性质就变了,变成了通过非法手段去实现不合政策的目的。

也许他们当时根本就没有想到假离婚证这个法子,也许他们当时不知道去哪才能搞到假离婚证,也许办假离婚证在当时的风险太大,或者对解决他们的二胎问题根本不起作用……但无论如何,当李雪莲和秦玉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时候,他俩都清楚,即将到手的是两张真离婚证。

而李雪莲之所以敢和秦玉河在法律上办真离婚,是因为她之前还信任秦玉河,或者说相信自己和丈夫之间是真感情。但万万没想到秦玉河这么快就变了心,而且很有可能,这感情在之前就早已经是假的了。法官王公道以及其他人都看不懂,既然这感情是假的,甚至现在连这假感情都已经荡然无存,你为什么就不肯接受离婚这一既成事实呢?或者换个角度问,你李雪莲究竟能从这复婚后再离婚的过程中得到什么好处?

李雪莲的目的其实非常明确。首先她要的就是出气。只要撤销这离婚证,那么秦玉河的再婚也就失去了合法性,至少名不正言不顺。而且,正如她在第一次开庭时对法官王公道所说的,她就是要让秦玉河承担因复婚而承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损失:“我要的就是鸡飞蛋打,我不怕罚款,我不怕开除公职,我也没有公职。我在镇上卖过酱油,大不了不让我卖酱油,秦玉河个龟孙倒有公职,我就是要开除他的公职。”

其次她要的是正名。秦玉河不仅拒绝复婚,还一口咬定当初和李雪莲就是感情上的真离婚。也许他这人就是个翻脸不认账的无赖,但也许,他已经考虑到了承认假离婚所可能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这既包括被开除公职的风险,也包括可能会与现任妻子产生情感风波。

而对李雪莲来说,这里还有一个面子问题。因此离婚终归不是一件好事,她离婚妇女一个,难免会被人在背后指指画画,被怀疑在道德上有什么污点。本来这种面子损失是完全可以弥补的,只要秦玉河按照原计划和她复婚。但现在秦玉河和没事人一样重新结婚组建家庭,过去那段婚史对他不会再有什么负面影响。而李雪莲仍然是孤孤零零一个人,别的人,特别是别的男人,别的可能愿意娶她的男人,并不知道她在离婚这事上其实没有什么过错。

既然秦玉河不肯开口,李雪莲就想让法律来说话。也即让法律自己“出尔反尔”,通过撤销法律上的真离婚,来证明情感上的假离婚。特别是当秦玉河当众披露她有婚前性行为的“丑事”,并骂她是潘金莲之后,李雪莲就更需要通过撤销那两张离婚证的法律效力,来洗刷秦玉河给她带来的屈辱。

所以李雪莲一点都不拧巴。至少不像许多人理解的那样不可理喻。但我觉得刘震云要为读者的误解承担一定的责任。在他笔下,李雪莲就是一个说胡话讲怪话的机器。其实如果我们把她想象成一个人,那她也就是偏执而已,而且,是头脑非常清楚地偏执。她从不怀疑自己就是被侮辱和被损害的一方;也正因为如此,她坚信法律就应当还她一个公道。

3

李雪莲想要的公道,在法律上也不是毫无道理。从1990年发表的一篇法学论文中,作者谭云华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几乎雷同的先例:

“一九八五年六月,湖南省某县交通局干部匡XX为达到与在农村的妻子离婚的目的,以为解决子女城镇户口为借口,编造‘先假离婚,待子女户口解决了以后再复婚’的谎言,骗得其妻刘XX的信任,同意与其离婚。六月二十日,匡XX与刘XX共同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审查批准后,领取了《离婚证》。同年十月八日,匡XX与邻县某工厂李XX在该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八六年六月份,刘发觉匡已与李登记结婚,始知匡‘先假离婚,后复婚’的话是骗人的。继而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四处告状。县妇联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谴责匡XX道德败坏,为刘XX鸣不平。

八六年十二月五日,县民政部门在该县政府的督促下和县妇联的强烈要求下,作出决定:宣布匡XX与刘XX的离婚无效,收回匡与刘的《离婚证》。匡与刘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从此,匡XX便拥有了刘XX和李XX两个合法的妻子,并张贴对联,感谢政府,把刘和李一起接回其在交通局的宿舍正式过上一夫二妻的生活。”

就此案而言,匡某就相当于秦玉河,刘某则相当于李雪莲。他们同样是以合法离婚为手段,去实现一个不太合乎政策(未必违法)的目的。而且最后都是女方不幸吃了亏。但此案中的刘某,也即这位现实版本的李雪莲,却相对比较幸运。她无需层层告状,更不需要跑到北京去见“领导人”,就在当地,就在县一级的基层政府那里初步得到了她想要的公道。

虽然这是真事,但其实也有点荒诞。不知为何,该县民政部门居然只宣布匡某和刘某的离婚无效,让他俩在事实上复婚,而没有去处理匡某与李某的再婚问题。如此一来,在法律形式上,匡某同时有了两位合法妻子。

由于材料提供的信息有限,且不知作者是否有所加工,所以我们不知道这荒诞但又合法的重婚问题最后是如何解决的。如果拿此案与《我不是潘金莲》作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刘某和李雪莲的第一步棋完全一样,那就是撤销离婚,恢复婚姻状态。

但李雪莲的第二步棋,就是再与秦玉河离婚;而刘某有没有这第二步打算,我们不知道。当然我们也没有必要刨根究底,去探寻历史真相。至少我们可以了解,即便秦玉河已经再娶,法律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去实现李雪莲想要得到的公道。

由于此案发生的时间是1986年,《民法通则》尚未开始实施,所以谭云华主要是根据1981年开始实施的《婚姻法》和当时通行的民法理论来分析此案。他认为匡某和刘某为了解决子女户口问题而离婚,是刻意规避国家法律和政策,因此双方都有过错。但因为刘某只是把离婚当作不得已的手段,且不知道匡某会借此机会与李某结婚,所以她和匡某的离婚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但由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依法撤销之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当匡某和李某结婚时,他也的确享有与他人结婚的合法权利。所以一旦匡某再婚,他和刘某的离婚行为也就成为板上钉钉,不再具有可撤销性,否则就会导致合法一夫二妻的混乱局面。因此他建议民政部门撤销“宣布匡与刘离婚无效”的决定,让他们二人的婚姻关系再次回复到离婚状态。

我认为谭云华的分析在1986年或许会很有道理。但到了1987年,也即《民法通则》开始实施之后,他的建议就值得商榷了。因为《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7种自始无效的民事行为,其中就包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果现在我们讨论的是李雪莲和秦玉河,假定他们在1987年1月1日之后登记离婚,且他们的情况分别符合上述四款中的情形,那么法院也就必须判决他们的离婚行为无效,而离婚证也必须宣告作废。

我国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从1950年的《婚姻法》到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法律对协议离婚主要采纳自愿原则。即只要夫妻双方对离婚意思表示一致,且对婚后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安排,那么登记机关也就应当予以离婚登记,并发放离婚证。但是负责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并没有法定调解义务或者职权,一般也只对离婚协议进行形式性检查,所以假离婚、骗离婚的现象屡禁不止,从来就不是什么稀奇事。

而民政部在1994年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中就有明确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虽然该条例被2003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所取代,而关于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罚则也不见踪影,但只要回到《民法通则》,根据其中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以及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规定,那么李雪莲的诉讼请求非但不是无理取闹,而且还是完全有法可依的。

所以李雪莲这事,既不大,也不难。要说这就能惊动中央,我觉得有点假。

4

当然“假”不是什么问题。既然“荒诞”就是这本小说的标签,那么自然,也是防止它被批判“假”的盾牌。

我相信李雪莲确实是个偏执症患者,既然刘震云想把她描绘成这个模样。至于其他那些官员,上上下下鸡飞狗跳,偏偏还都手足无措。我相信他们也确实没有能耐,既然刘震云想把他们描绘成这个模样。我也相信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李雪莲这样的人,存在着董宪法、荀正义、史为民、蔡福邦和贾聪明这样的人,存在着各种可能远比这个故事要荒诞得多的令人费解令人愤慨的事。

但问题是,刘震云用力过猛,太想表达一些东西,一些情绪,太想去证明或者批驳什么,以至于他笔下的这些角色,都成了他手中的道具。从李雪莲开始,一直到各路官员,他们都是极端脸谱化的,非常不真实。何止是脸谱化,简直是机器人化。就好像金圣叹所说的,“任他写一千个人也只是一样”。所有这些角色,虽然脸谱各异,但都像是同一张嘴在说话,缺乏人味儿。

其实读者需要一点空间,从而可以为李雪莲的偏执提供一些较为合理的解释;或者,为那些不讨喜的官员,提供一些更加合法的解决问题的建议。但好像,作者刘震云觉得读者并不需要这样的空间。他更愿意让他的角色们一意孤行,没法沟通,都只能冲着一个目标而去,从而实现他的“荒诞+批判现实主义”效果。

我完全不想摆出什么法律专业人士的姿态,去挑文学家的刺儿。无论刘震云还是冯小刚,他们都没有任何义务去调查法律问题,或者为法学家提供研究素材。但他们还是有义务把小说写好,把电影拍好。而我呢,也只想站在读者角度,凭着一点专业知识的皮毛,来谈谈这本小说。

这些天,很多电影观众和小说读者都提供了不少非常有趣的评论。因为时间限制,我这篇感想其实还没有写完。

所以,这还没完。

本文经授权,转自微信公众号:探索与争鸣杂志

责任编辑:周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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