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显:哪是什么香港商务“忠告”,美国是在狂扔回旋镖……
来源:观察者网
2024-09-11 15:17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周显】
美国一直在孜孜不倦地唱衰香港。
9月6日,美国的国务院、农业部、商务部、国土安全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一份全名为《2021年7月在香港企业的营运及活动的风险的商务忠告的修订版本》,一共16页,用以“警示美国企业注意其在香港运作与活动的风险”。
这份简称为《香港商务忠告》的文件,媒体通常译作《香港商务警示》。就字论字,用“警示”来翻译“Advisory”,未免太强硬,也重复了后文的“warning”一词。如译作”建议”,又太温和,显示不出美国隐含的敌意。且译作“忠告”,我认为这译法正好显示出美国政客一贯以来遣词用字的心思和细腻。
这份文件是针对今年3月19日在香港立法会通过、3月23日刊宪生效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指出中央政府越来越多地参与香港特区事务,其内容有4个重点﹕
1.《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有关“勾结境外势力”、“国家秘密”、“间谍活动”的条款“既广泛又模糊”(broad and vague provisions)。
2.商人得防备此法的“域外法律效力”(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3.在港企业必须注意“被加强监察、潜在的罚款,以及因违反此法而引致的法律风险”(increased scrutiny, potential financial penalties, and legal actions for perceived violations………)。
4.由于美国对香港有刑事及民事制裁,企业得避免触犯美国法律。
顾名思义,这份“修订版本”是2021年7月16日由美国4个部门发表的一份名为《在香港营商的风险与考虑因素》(Risks and Considerations for Businesses Operating in Hong Kong )的更新。这一次参与者多出了一个农业部,原因不明。
2021年的文件是因应2020年6月30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香港国安法》而作出的针对性安排。相比2021年和2024年的两份文件,前者大部分是对香港的制裁性立法,而后者则引用了一些近期的个案,以及指明了一些具体的细节。
如果要把2024年的这份文件引经据典,逐字反驳,写上20万字,也不足够。因此,只能择其大者、明显者、荒谬者,简单明快地一刀杀敌,尚请读者原谅我的挂一漏万。
文件举出的一个例子,是在2020年和2021年,港府查封《壹传媒》,以及拘捕其负责人黎智英和部分高级职员,控罪是——这段可精彩了——“经营日常生意运作,包括:游说影响政府决策;根据香港政府的公开信息作出市场分析和研究;作出尽职审查和会计活动;或在传媒、非政府组织、智库发表分析和评论,只是政府认为这些活动危害了国家安全。”
此外,这份文件也列出了那些犯人被拘捕的理由,包括:“印刷报纸文章,参加民主活动,对政府或中国共产党表达意见,以及参加公众活动。”
把“煽动”和“暴动”说得如此婉转,所以我才会说“正好显示出美国政客一贯以来遣词用字的心思和细腻。”套用这逻辑,也许拉登也只是涉及策划了飞机乘客在机上的一些活动,而美国政府“认为这些活动危害了国家安全”。
就国家安全立法是全世界皆有之事,美国的《国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在1947年通过,英国则把以前的三条《官方机密法》(Official Secrets Act)整合成《国家安全法》,并在去年年底生效,其中明文规定“揭露商业机密”也属于间谍活动,香港反而并无相关条文。所以,美国人指责香港国安法会影响商人掌握信息,但从法律看,在美国和英国收集与发布商业信息,肯定危险得多。
至于“域外法律效力”,文件特意指出,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7月3日宣布以每人100万港元的金额悬赏通缉包括任建峰、袁弓夷、郭凤仪、郭荣铿、许智峯、蒙兆达、刘祖廸及罗冠聪在内的8名海外流亡港人,罪行包括勾结外国势力及反华政客组织、请求外国制裁香港法官、破坏香港金融中心地位、在社交媒体上鼓吹“港独”“台独”等,且在流亡期间持续违反《国安法》,上述种种指控累加,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实际上,“域外法律效力”的发明者不是别人,正是美国,并名为“长臂管辖权”(long-arm jurisdiction)。这本来指的是美国地方法院将管辖权延伸至州外乃至国外。初时这只限于民事,后来随着美国霸权的强大,伸延到刑事,甚至不惜为此肆意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
2011年,美国特种部队在巴基斯坦格杀拉登。2020年,特朗普颁布了《第13936号行政命令》,把包括时任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内的11名内地、香港官员列入《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制裁名单。不消说,它的西方盟国也会照单执行。
这些都是美国“域外法律效力”的体现,香港不过是悬赏通缉,对比起美国,可未免太文质彬彬,太温良恭俭让了。
文件还提到,美国除了制裁上述的中国官员以外,也对俄罗斯和伊朗公布了人员和经济制裁,因而特别提醒美国人,不要因和这些被制裁对象有所往来而触犯了美国法律。固然不排除有此可能,但这是美国人犯美国法的问题,可不关香港国安法的事呀!
至于说到犯了此法有可能被冻结户口,也是美国的强项。
从2001年起,为了反恐,稍有怀疑,先冻结户口,这在全世界已成常态,正是美国的发明。今日香港金融产业受到阻碍——如开户困难,提取现金、收支巨款被诘问,动辄冻结户口——资产阶级怨声载道,正是金管局因应美国的反恐要求而实施,在以前,可没有这些事儿。如今美国居然倒打一耙,拿这来说事,端的是夫复何言!
美国文件批评此法有凌驾于司法系统的权力,例如第44条,由行政长官指定法官主审相关罪行,又如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是直接向中央政府负责,以及第56条说,此法可由“香港国家安全公署负责案侦查,可送交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构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文件当然没提第56条的先决条件是第55条,即必须是:一,案件涉及外国势力而港府管辖有困难;或二,港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或三,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由于门槛太高,截至目前,此条款尚未执行过,即便是以《壹传媒》/黎智英案如此恶劣,也没动用,证明此条只是备用之法。
相比起美国的“Treason”罪,共有两种,分别译为“叛州”和“叛国”。前者如1842年罗德岛的“Dorr Rebellion”,主角Thomas Wilson Dorr成立了一个平行州政府,但仍然承认联邦政府,因而只是“叛州”,不是“叛国”,在罗德岛受审,被判终身监禁,但最终只坐了一年牢。1859年的John Brown则因抢劫军火库并企图造反,被捕后,总统布坎南无可无不可,弗吉尼亚州长则坚决由州法院审判,被吊死了。
只要是在主权国家,勾结外国势力来分裂国家的行为,绝对是叛国,这是举世通则,除非是没有实权的附庸国,才会任人摆布。如果是使用武力手段来分裂国家,但不涉及外国势力,就算不适用国家安全法,最低限度也是暴动,若按美国法律,最高刑罚是10年监禁。
要说唯一的不同,则是根据香港国安法的“分裂国家罪”,条文有说“不论是否使用武力”,也是有罪。相比在美国,则如果只是说话讨论、传媒散布,甚至是在州政府公开讨论,联邦政府不管,但也不会批准;不过如果有州份要切实执行脱离,嘿嘿,联邦政府几乎必然发动战争,敉平分离主义,就像1861年至1865年内战,战死20万人,受伤42万人,也要把分离主义者翦除。
有趣的是,纵然支持分离主义并不犯法,但在2006年,阿拉斯加州的最高法院主动判决,分离主义违反了该州的法律。
美国这份文件最令人喷饭的内容,是它提醒了一件事实:在今年5月,香港法院判决《愿荣光归香港》可被用作煽动,颁令禁止传播、演奏、印刷这首示威歌曲的内容。
还有一单更加令人蹲下喷饭的,是批评2021年通过的《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专门针对网上“起底”,即“人肉搜索”、“网上公审”﹕获授权人士如合理地怀疑,某人已犯所订罪行,则可在无手令下截停、搜查和拘捕该人,刑罚最高是罚款100万元、入狱5年。
要知道,文件的标题是:《香港商务忠告》,表明对象是美国在港商人,莫非这些商人也会唱《愿荣光归香港》,会玩网上“起底”?这可太滑稽了吧?
还有,文件所说的市场研究员、评级分析员、尽职审查者等等,其日常工作包括和美国官员联系。此外,外国传媒、学术机构、智库、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也不排除会发表“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然而,也许令美国政府很“失望”的是,截至目前,并没有任何一位美国商人因触犯香港国安法而被检控。
说来说去,自立法以来,因触犯国家安全法被香港政府拘捕的美国公民只有一位,就是何谢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John Clancey,他有一个中文名叫“关尚义”。他是反对派组织“民主动力”的司库,而这组织的召集人赵家贤,以及两位发起人何俊仁和李卓人,3人现在均在狱中。由此可知John Clancey的主要身分,律师只是其副业。
这份文件的荒谬之处实在太多,就不一一列举、驳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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