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首次对外发布“四大检察”工作白皮书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4-03-09 15:30

记者今天(9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为方便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最高检首次对外发布“四大检察”工作白皮书。白皮书按照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四个条线,全景式、全方位呈现2023年检察机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新进展新成效。

《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梳理了检察机关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高质量发展,积极履行反腐败检察职责,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的工作。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积极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提前介入18万余件案件侦办,自行补充侦查17万余件,强化亲历性办案,查明真相,准确认定事实;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占认罪认罚案件的72.6%,推动繁简分流、快慢分道,保障公平正义“不迟来”。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矛盾化解,适用刑事和解办理案件7万余件。秉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激活刑法第二十条,2019年至2023年检察机关以正当防卫作出不捕不诉的人数是前五年的3.6倍。以诉讼监督促司法公正取得明显成效。

《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从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能动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等方面,总结了检察机关扎实推进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审判活动监督、执行活动监督、支持起诉、虚假诉讼监督等各项工作,以及在完善案卷调阅制度、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和成效。白皮书显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33.29万余件,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监督规模进一步扩大。加大民事支持起诉力度,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诉权,持续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强化民事执行监督,着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开展类案监督,助推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

《行政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显示,近年来随着行政检察工作进入快车道,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等“诉讼内”监督,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强制隔离戒毒监督等“诉讼外”监督更加有力,同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治理等贯穿监督办案始终。2023年检察机关聚焦行政相对人有案诉不成、有理诉不赢以及不敢诉、不懂诉、不能有效行使诉讼权利等“死角”“盲区”问题,共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7.9万件,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对被不起诉人应受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11.3万人,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提出检察监督意见3.2万件。同时,针对一些行政案件程序已结但讼争未解的“程序空转”“案结事不了”等问题,共促进案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2万件,同比上升26%。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显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推开六年来,在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更好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保护、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等领域持续加大办案力度,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89885件,99.1%的案件反映的问题,在检察机关推动下,诉讼前就得到整改。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比如,积极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实施,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启动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其间,沿黄9省(区)检察机关聚焦未经许可取水、超许可水量取水等问题,办理案件670余件,推动解决了一批黄河流域节水控水突出问题。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围绕民生领域重点,聚焦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生产、特定群体权益保护等领域办理了一大批典型案例。更深层次促进国家治理,比如,聚焦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治理难题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相关领域综合治理。湖南省检察院办理的“锰三角”矿业污染治理案,涉及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安全生产风险、水土流失、农产品质量税费欠缴等多重公益损害问题。检察机关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协同作用同时,督促支持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为矿业污染综合治理提供了法治样本。

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


(2023)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

目  录

前  言

一、民事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二、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四、能动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

五、推进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

结  语

前 言

民事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保障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一届党组提出,民事检察重在提升自身能力水平,加大监督力度,更加注重监督质与量的统一,实现有效监督。民事检察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更高需求,通过对民事诉讼的全流程监督,不断拓宽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体现监督力度,注重监督质量,实现有效监督,坚决维护司法公正。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以专业化建设为基础,以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为目标,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扎实推进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审判活动监督、执行活动监督、支持起诉、虚假诉讼监督等各项工作,在完善案卷调阅制度、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民事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规模进一步扩大,全流程监督格局逐步完善,总体发展保持均衡态势。全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33.29万件,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其中,民事生效裁判案件占受理总数的25%,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占23%,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占21%,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等其他类案件占31%。

(一)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逐步实现有效监督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办案数量上升,提出监督意见数量总体平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8.38万余件,同比上升20.1%;审结民事裁判监督案件7.5万件。对于审结的案件,共提出监督意见1.4万件。民事生效裁判案件监督率为19.1%,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对5.5万件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强化释法说理,依法维护审判权威。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抗诉改变率、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有所提高。法院同期审结抗诉案件3368件,其中,抗诉改变[1]3115件,民事抗诉改变率92.5%。对于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裁定再审9728件,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率92.4%

(二)民事审判活动监督力度加大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6.94万件,同期审结6.96万件(含积存)。提出检察建议6.47万件,同比上升5.1%,占审结案件数的93%,同比增加4.2个百分点。对提出的检察建议,法院同期采纳6.46万件,检察建议采纳率达99%。一些地区通过开展专项监督,加强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效果,推动民事审判活动监督向深层次违法监督转变。

(三)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意见质量较高

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办案效率高,检察建议采纳率保持高位。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7.73万件,审结7.72万件。提出检察建议6.49万件,占审结案件的84%,同比持平。对提出的检察建议,被监督单位同期采纳6.48万件,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采纳率达99%。

(四)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成效明显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提出涉及虚假诉讼的民事检察监督意见9359件,2021年、2022年分别为8829件、9731件,近三年始终保持高位。从监督类型看,针对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提出抗诉1366件,法院再审判决1418件(含积存),其中再审改变1377件,抗诉采纳率97.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611件,法院裁定再审5580件,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99.4%。针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提出检察建议1334件,针对民事执行活动违法提出检察建议1048件,民事审判、执行检察建议采纳率均达到100%,涉虚假诉讼监督意见质量总体较高。

从虚假诉讼监督案由看,借款合同纠纷(占52.8%)、劳动合同纠纷(占10.8%)、买卖合同纠纷(占8.2%)合占七成以上,是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主要办案类型。随着办案能力提升,虚假诉讼监督向其他领域拓展,如针对保险纠纷涉及的虚假诉讼案件提出监督意见60件,针对侵权责任纠纷提出153件等。

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工作,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审结涉知识产权虚假诉讼监督案件463件,提出监督意见421件,其中提出抗诉15件,法院已再审改判4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06件,法院已裁定再审397件。    

(五)民事检察其他重点工作不断加强

一是民事支持起诉数量上升较快。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10.14万件,同比上升13.9%,审查后支持起诉7.73万件,其中支持农民工起诉5.08万件。从案件类型上看,主要以劳动争议(占43.9%)、合同纠纷(占33%)、婚姻家庭纠纷(占6.7%)为主。

二是调查核实职能强化,促成和解案件明显上升。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共开展调查核实近16万件,同比上升21.5%,占办案总数的70.6%,同比增加11.7个百分点,呈逐年上升趋势,调查核实职能持续强化。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共促成和解5300余件,同比上升45.9%。

三是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办案效果持续凸显。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检察案件2293件。其中,涉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1397件,同比上升2.3倍,为近年来最大涨幅。审结1137件,提出监督意见726件,同比上升8.1倍;提出抗诉27件,法院已改判6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699件,法院已裁定再审659件。从地区看,提出监督意见较多的地区有广东491件、北京98件、浙江54件,合占88.6%。受理涉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696件,审结693件,其中提出检察建议657件,已采纳653件。受理涉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200件,审结187件,提出检察建议161件,已采纳157件。检察机关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和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是未成年人民事检察成效显著。2023年,检察机关共受理涉未成年人支持起诉案件7769件,审查后支持起诉6936件,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人格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监护权案件等类型。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向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5.7万份,针对性督促、引导监护人切实有效履行监护职责,筑牢家庭保护防线。

五是民事申诉矛盾化解扎实有效。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信访法治化,畅通受案渠道,严格按照受案标准审查受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及时回复、告知、分流,努力做实“件件有回复、事事有着落”。积极开展民事申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和经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民事申诉信访案件加强释法说理,把矛盾化解在控申窗口。2023年,开展民事信访听证6340件次,对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开展司法救助2520人次,引导检察和解,促进案结事了,推动诉源治理。

二、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机关立足服务党的中心工作和国家发展大局,通过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维护经济秩序、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

(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2023年,最高检发布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在监督办案中深化落实平等保护理念,加大对涉民营企业民事生效裁判和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切实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山西、湖北、湖南、陕西等地检察机关开展涉企民事执行专项监督,重点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及怠于执行、违法终结本次执行等进行监督,助力民营企业及时摆脱债务困境,盘活企业资产,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各地检察机关还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配合,形成民营企业保护合力。北京市检察院与市工商联就成立“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民事检察工作室达成共识,重点围绕民营经济发展司法保障和法治宣传等开展工作,加强民商事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

(二)助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检察机关强化民事检察监督,积极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一是高质效办理涉金融民事纠纷案件。检察机关加强对借贷纠纷和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监督。近两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受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民事纠纷类案件4800余件,提出抗诉240余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70余件。重点加大对金融领域逃废债、职业放贷人、“砍头息”“套路贷”等违法行为的审查,强化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维护公平诚信的金融市场秩序。二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55号),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组织违规发放贷款引发诉讼的监督,纠正违法融资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三是积极开展类案监督,协同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福建省泉州市检察院就银行不规范经营问题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泉州监管分局制发检察建议,促进银行业加强经营监管。四是充分利用数字手段,助推金融领域民事检察监督向纵深发展。针对金融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律师费问题,江苏省泰州市检察机关创建运用虚假律师费监督模型,加大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北京市检察机关研发应用“违法发放房产抵押经营贷”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有效识别并移送大量法律监督线索。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检察机关持续加强知识产权民事检察工作,重点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023年,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上海等地出台工作办法,完善办案体系机制。部署开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某文化传媒公司假冒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以KTV经营者侵权为由,批量提起虚假诉讼5800余件,最高检挂牌督办,指导广东、山东、陕西等9个省市检察机关同步依法监督法院再审,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批准逮捕5名犯罪嫌疑人。

(四)以法治服务国家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最高检积极参加“保护知识产权 打击侵权假冒国际合作”虹桥论坛、“中国-东盟打击侵权假冒合作发展论坛”、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合作项目会谈等国际交流,介绍中国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成效。为服务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广西等地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办法,促进形成涉外民商事多元解纷工作合力。为保障“一带一路”战略实施,陕西省检察机关重点加大对涉及“走出去”和“引进来”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案件的法律监督,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检察院发挥连接东北亚和走向亚太地区的“黄金通道”优势,开展“检企共建”活动周,及时了解企业法律需求,与有关部门就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成立联合协调小组并共同签署方案,进一步畅通涉外法律保护绿色通道。

三、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践行司法为民融入民事检察工作全过程,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一)加大民事支持起诉力度,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诉权

一是支持农民工讨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加根治欠薪专项行动,保障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优先、及时、足额支付。江西省检察院就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发检察建议,促进纠正相关问题。湖南常德市鼎城区检察院帮助指导74名农民工讨薪207万元,使长达7年的“讨薪马拉松”落下帷幕,赢得好评。北京平谷区检察院聚焦新业态领域外卖骑手等户外劳动者开展“高温津贴”支持起诉专项活动,帮助210名外卖骑手依法领取高温补贴8万余元。

二是稳妥拓展民事支持起诉案件领域,将支持起诉的范围由劳动者维权向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诉请支付赡养费、受家暴妇女维权等更多领域拓展。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检察院办理的刘某珍(77岁)与吕某(刘某珍继子)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促成双方和解,吕某当场支付当年赡养费,助力“老有所养”。四川、新疆等地检察机关在办理被家暴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时,注重联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被家暴妇女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并支持被家暴妇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助力解决某小区廉租房电梯故障问题,切实保障238户居民的出行安全。

三是探索民事支持起诉跨区域、多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做实做优支持起诉工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12个省级检察院会签关于加强民事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框架协议;山西长治、江苏南京、浙江宁波等10个市级检察院会签加强民事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机制实施意见,为更多特殊群体寻求司法保护提供便利。江苏、辽宁等地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推进欠薪问题在法治轨道上依法治理。甘肃、河北等地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各类专项活动,全力做好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

(二)强化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妇女等特定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

一是破除落后观念和陈规旧俗,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针对限制、排除外嫁妇女获取土地收益的问题,广东省珠海市检察院在二审法院两度以不干涉村民自治为由驳回外嫁妇女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提请广东省检察院抗诉并获改判。二是针对残疾人、老年人等胜诉案件执行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监督职能,最高检发布“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典型案例”,选取8件涉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案件,展现做实司法公正“最后一公里”的检察情怀。三是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促进规范适用“督促监护令”,为涉案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推动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第一道“防线”。聚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护、校园安全等问题,利用大数据赋能促案件办理。

(三)关注民生福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持续做实各项为民实事,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党的温暖、法治的温度。广西、江苏、浙江等地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询问、鉴定、勘验现场等多种调查手段,核实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民事纠纷案件中土地边界、产权归属、价值评估等事实问题,精准提出检察监督意见。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办案中发现案涉河道受到污染,就相关问题向负有保护水资源职能的政府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并得到采纳,案涉河道的水质污染情况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福建三明、永安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系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促成37套房屋顺利交付,维护了购房者合法权益,帮助企业挽回损失180余万元,有效助力化解楼市风险。

四、能动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治理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积极运用法治力量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一)持续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民事虚假诉讼是侵入法治肌体的“毒瘤”,当前仍处高发态势,严重危害公共利益和司法秩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2023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持续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

一是深入研究虚假诉讼发生的规律性特点,促进综合施策。检察办案发现,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类型多样,涉及领域广泛,社会危害严重。民事虚假诉讼常常涉及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割、公司分立或合并、企业破产、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保护、保险等,其中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易发领域。有些民事虚假诉讼,如涉及社保医保基金、农村“三资”、住房公积金的虚假诉讼案件,侵吞巨额国有财产和公共资金,破坏经济社会管理秩序。有些虚假诉讼行为还向仲裁、公证等非诉程序延伸,严重危害国家法治秩序。

二是构建工作机制,促进各部门联防联治、共同发力。2023年,最高检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对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扎实推动虚假诉讼多元共治和标本兼治的工作建议,构建常态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一司法理念,解决争议问题,完善相关制度,组织开展虚假诉讼专项惩治行动,促进政法各单位落实好部门责任,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坚决遏制民事虚假诉讼不断增多蔓延的态势。

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各地检察机关针对虚假诉讼案件反映出的社会管理漏洞提出检察建议,实现由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递进式工作目标。山东省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医护人员篡改病历协助骗保以及交通事故中驾驶员“顶包”等情形,通过走访调研,系统梳理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了相关问题解决。

(二)强化民事执行监督,着力破解“执行难”

“执行难”是长期以来影响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的司法实践难题。各级检察机关立足职责,始终将监督的职责扛在肩上,助推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执行工作。一是突出工作重点和监督效果。紧盯不当终结本次执行、消极执行、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以及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严重侵害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违法行为,不断加大监督力度。二是针对专门问题强化法检协作。河南、浙江等地针对车辆“执行难”问题与法院等有关部门出台意见,积极协调共享相关执行信息,打破执行信息壁垒,形成工作合力。三是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专项活动是找准监督“切口”、提升监督质效的有力抓手。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专项活动,浙江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民事执行监督专项活动,能动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推动人民法院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执行行为,有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积极开展类案监督,助推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

法律适用不规范、裁判尺度不统一,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检察机关在监督实践中,通过对大量同类案件的研究分析,能够较为精准地发现司法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北京市检察机关连续两年聚焦大标的额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权不当问题开展类案监督,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大标的额民商事案件593件,经审查对246件提出监督意见,占41.48%,收到法院回复或再审结果215件,全部采纳监督意见,采纳率100%,发现并移送相关刑事案件线索101件,针对自由裁量行权不当问题制发类案检察建议5份,取得良好效果。最高检向全国检察机关推广这项工作经验。

(四)优化破产等新类型案件监督机制,提高办案质效

检察机关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推动“僵尸企业”有序出清,助力困境企业重整重生。浙江、黑龙江、广西、山东等地检察院加强与法院协作,共同出台规范破产案件办理意见,建立协调联动长效机制。江苏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发现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后未删除失信信息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帮助50余名企业家撤下负面标签,推动以法治方式保障信用修复和失信约束,以法治力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积极推动证券、票据等新领域案件的办理,加强对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监督,确保不留监督空白。

五、推进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

检察机关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体系,强化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加快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助推民事检察工作高质效发展。

(一)完善案卷调阅制度,提升民事检察监督的精准性

完善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是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明确要求,是加强民事检察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提升监督的有效性。2023年6月,最高检与最高法会签《关于调阅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案件卷宗副卷有关问题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这项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完善同级监督方式,增强监督质效

2023年11月,最高检与最高法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聚焦民事领域检察监督与审判监督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着眼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检法两院程序衔接不畅、再审检察建议实质纠错作用发挥不充分等突出问题,对检察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的标准与程序、对法院审查与处理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程序、强化检法两院之间的协作配合等问题作出重点规定,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人民法院内部纠错衔接机制,实现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化、规范化办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配合《意见》落地实施,与最高法达成共识后,最高检还发布“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持续提升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质效和影响力。

(三)践行“枫桥经验”,以法检联调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2023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为探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最高检与最高法组成联合工作组,直面问题和困难,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多起“硬骨头”案件进行听证座谈,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协调四级法检机关共同开展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如田某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法检工作人员通过认真耐心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十几年的心结,消弭了双方对立,落实了国家公益林保护政策,为当地社会稳定和环境保护作出了贡献。

最高检还指导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融入“大调解”工作格局,主动向地方党委汇报,邀请听证员参与研究案情,加强各部门协同配合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协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在内的多元主体,通过释法说理,让当事人判断对错、分清是非,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利益平衡点,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结  语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民事检察政治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突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工作主线,加大民事检察监督力度,进一步实现有效监督,持续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以高质效民事检察监督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行政检察工作白皮书

(2023)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

目  录

前  言

一、行政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二、全面提升行政检察监督质效

三、法治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五、凝聚更强执法司法工作合力

六、数据赋能促进深层次社会治理

结  语

前 言

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承载着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神圣使命。行政检察既包括传统的“诉讼内”监督,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全过程监督,又积极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强制隔离戒毒监督等“诉讼外”监督拓展,同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治理等贯穿监督办案始终。

检察机关行政检察职能肇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自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民事行政检察厅,1990年开展行政诉讼监督试点工作以来,行政检察制度发展至今已逾30年。2018年12月,最高检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确立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法律监督新格局,单设行政检察机构,行政检察由此进入发展快车道。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的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专章部署“全面依法治国”,首次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些都为新时代新征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指明了前进方向,也赋予了更重责任。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行政检察奋进新时代新征程的关键之年。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紧紧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加快推进行政检察工作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监督力度持续加大,监督内容不断丰富,监督质效明显提升,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中取得新成效、彰显新作为。

一、行政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2023年,按照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提出的“行政检察重在强化履职,实现有力监督”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坚持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基本价值追求,着力破解不敢监督、监督不力问题,推动解决一些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从中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一)总体情况

1.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全面发展。一方面,诉讼内监督进一步强化。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79209件,其中,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4975件,占比31.5%;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案件14967件,占比18.9%;行政执行活动(含非诉执行)监督案件35933件,占比45.4%;行政类案监督等案件3334件,占比4.2%。另一方面,“诉讼外”监督实现新突破。2023年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对被不起诉人应受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11.3万人,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提出检察建议3.2万件。行政检察各项职能发展更加全面、更加协调。针对行政诉讼、行政执法和执行活动存在的问题,以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监督意见17.4万件。

2.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力度加大,质效向好。2018年以来办理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分别是:2018年9350件、2019年12711件、2020年14618件、2021年16729件、2022年18767件、2023年24975件,年均增加21.7%。2023年办理数同比上升33.1%,较2018年上升1.7倍。其中,依申请办理占90.5%;依职权办理占9.5%。对认为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192件,同比上升17%,同期法院审结改变率82.2%,同比增加2.9个百分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32件,同期法院采纳率为91.7%,同比增加18.4个百分点;同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6900件,占提出监督意见数的91.7%。

3.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更有实效。2018年以来受理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案件分别是:2018年1215件、2019年3316件、2020年6872件、2021年10325件、2022年15693件,年均增加89.6%。经过连续五年监督,监督效果初步体现。2023年共受理14967件,同比下降4.6%。其中,依职权受理占95.5%;依申请受理占4.5%。针对超期立案、超期审理、违反规定送达法律文书等审判程序违法问题,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13491件,同比下降6.8%。

4.行政执行活动监督发展迅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占主导。2018年以来受理行政执行活动(含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分别是:2018年7202件、2019年15570件、2020年32516件、2021年36785件、2022年42448件,年均增加55.8%。2023年受理35933件,同比下降15.3%。其中,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监督34938件,占97.2%;行政诉讼执行活动监督995件,占2.8%。针对超期执行、执行裁定或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怠于申请强制执行等问题,向法院、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31790件,同比下降12.8%。

5.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持续深化做实。针对司法实践中一些行政案件程序已结但讼争未解的“程序空转”“案结事不了”等问题,2023年共促进案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2310件,同比上升26%。其中,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8524件,占38.2%;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案件2269件,占10.2%;行政执行活动(含非诉执行)监督案件11517件,占51.6%。

6.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稳健有力。2023年共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但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11.3万人,约占不起诉案件数的19.6%。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提出检察建议3.2万件,同比上升50.2%。深化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对执法不规范等提出检察建议2036件。

(二)主要特点

行政检察监督涉及众多行政执法领域和行政行为类型,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2023年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情况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依申请监督的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反映出人民群众对检察监督的更高需求。2018年以来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分别是:2018年8697件、2019年11643件、2020年12933件、2021年14995件、2022年17186件、2023年22602件,年均增加21%。2023年16个省级检察院受理行政案件数超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申请监督的同时,很多情况下还对审判和执行程序一并主张诉求,追求“看得见”的公平正义。

2.县区级行政机关在被诉行政机关中占比较高。从2023年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情况看,直接受理案件涉及县区级行政机关的案件占比超过一半,乡镇级行政机关的案件约占16.8%,地市级行政机关的案件约占17.9%。

3.案涉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城建拆迁、资源管理、公安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占比较高。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较为广泛,从2023年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情况看,涉及城建拆迁案件(含房屋征收或征用补偿、房屋登记等)约占33.4%;资源管理案件、公安行政管理案件、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约占31.9%。

4.案涉行政行为类型中,行政赔偿、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类案件占比较高,行政许可类案件处于低位。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涉及的行政行为类型较为广泛,从2023年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情况看,涉及行政赔偿类案件3843件、行政强制类案件2049件、行政处罚类案件2022件、行政复议类案件1573件、行政补偿类案件1290件、行政协议类案件1512件、行政登记类案件1269件,这七类案件约占54.3%。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近年来涉行政许可类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始终处于低位,2023年办理此类案件210件,占比仅为0.8%。

5.刑事不起诉后制发检察意见移送给予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涉及危险驾驶、盗窃、帮信、掩隐、故意伤害等罪名。2023年共对被不起诉人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11.3万人,从所涉罪名看,提出检察意见较多的罪名有危险驾驶罪2.2万人,盗窃罪1.7万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0.9万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0.7万人,故意伤害罪0.6万人,涉及人数合计约占54%,说明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重心较为集中于这五个罪名。

二、全面提升行政检察监督质效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行政检察聚焦高质效办案,以行政诉讼监督为重心,强化精准监督,加强精细化审查,夯实监督办案的事实和法律基础,推动实现有力监督、有效监督,不断提升行政检察监督质效。

(一)落实繁简分流办案机制,强化调查核实、智慧借助、案例检索等手段运用。坚持繁案精办、简案快办,以精细化审查践行精准监督理念。最高检带头抓办案,出台加强技术协作配合等制度规范,指导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受理数激增的省、市级检察院,对当事人众多、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关系复杂的“繁案”,加强精细化办理。针对争议焦点更加深入细致做好调查核实,改变“坐堂办案”的传统模式,坚持“走出去”调查核实与书面审查协同推进,对于仅通过阅卷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案件事实的,积极主动地向当事人和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通过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针对不少行政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加强智慧借助,尤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有效运用各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最高检搭建的民事行政专家咨询网、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制度等,提升检察监督的精准度。对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法律关系简单等“简案”,简化程序和法律文书,提高办案效率,减轻讼累,促进形成“简案有效率、繁案有质效、办案有层次、结案有保证”的良性办案监督模式。认真落实案例强制检索制度,在办案过程中全面检索相关案例并在审查终结报告中作出说明,结合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关联案例,强化论证说理。

(二)落实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履职要求,强化规则引领和跟踪问效。坚持把行政诉讼监督作为重中之重,聚焦不敢监督、监督不力问题,最高检在前期出台行政检察“一规则三指引”,即修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制定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检察类案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三个工作指引,构建做实行政检察的制度规范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检察官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检察建议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等,加强重大疑难案件分析和检察建议审查,着力提升办案质效。深入调研和总结分析五年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情况,研究提出强化行政检察履职意见建议,印发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通报,推动各地检察机关落实强化履职的制度规定。对于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及时跟进了解法院和行政机关采纳监督意见情况;对于没有采纳监督意见明显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建立监督意见未采纳案件逐案分析制度,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

(三)落实“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理念,强化案例指导。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办案指导,让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真正成为“活的法律”和司法办案的“参照系”,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实现规范监督、科学监督、精准监督。最高检不断加大案例编发和评选力度,2023年共编发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14批83件,涉及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行刑反向衔接、强制隔离戒毒监督等多个领域,切实增强精细化指导力度。围绕新时代新征程行政检察监督新理念、新制度、新程序、新要求,评选优秀行政检察法律文书,通报百件优秀行政检察类案,以提升行政检察法律文书制作水平,强化类案监督,推动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通报表扬贯彻落实“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推动解决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百件优秀检察监督案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问题“存量”得到解决、严防“增量”行为发生。

(四)落实加强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要求,为高质效办案提供理论引领和支撑。最高检依托行政检察理论研究平台,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不断拓展理论研究深度和广度,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促,以检察理论发展引领行政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会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评选“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发布。成立第二个最高检行政检察研究基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行政检察研究中心,基地联合12家期刊启动“中国特色行政检察理论研究”联合征文,会同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行政检察专业委员会围绕“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主题举办第二届做实行政检察论坛。指导湖北省检察院和最高检行政检察研究基地·武汉大学行政检察研究中心,以“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为主题举办第二届行政检察高质量发展论坛。会同武汉大学行政检察研究中心编辑出版《中国行政检察发展报告(2022年)》。发挥地方行政检察研究基地作用,组织开展2023年行政检察十大课题征文。编辑出版《行政检察工作指导》连续出版物,为行政检察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三、法治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是新时代的硬道理。行政检察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努力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和发力点,部署开展专项监督,以高质效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聚焦市场主体发展中的“痛点”“难点”“堵点”,最高检部署开展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监督案件2.5万余件,涉及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市场监管等领域,实质性化解涉经营主体相关行政争议4363件,听证3049件,开展类案监督1779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8.7亿余元,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受到平等法律保护,形成安商惠企合力,入选2023年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十大护航行动”。最高检发布涉经营主体权益保护典型案例3批17件,生动诠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安徽省检察院与省政府联合开展促进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践诺督察监督,助力提升政府公信力。河南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会议纪要,全面贯彻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首违不罚”等精神,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相关问题,从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层面,解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特别是小微市场主体因行政处罚引发的常见争议。吉林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建立涉企败诉案件监督协作办法,重点推进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企业纾难解困。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浙江、江西等地检察机关聚焦涉企行政处罚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开展“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检察监督”“涉企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行政检察监督”“涉企行政罚款领域行政检察监督”等活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上海、江苏、山东、湖南、陕西等地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企业虚假登记、空壳公司清理等“小专项”活动,促进“放管服”改革后市场监督管理的及时跟进。河北省廊坊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辖区内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未受到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从业禁止监管措施,开展“食品安全领域从业禁止监管”行政检察专项监督,推动全市建立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准入。

(二)助力筑牢道路交通安全屏障。2023年2月,中央依法治国办下发《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围绕逐利执法、执法不规范、执法方式简单僵化、执法粗暴、执法寻租等五个方面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专门强调完善行政执法与法律监督衔接等工作机制。最高检部署开展专项检察监督工作,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2万余件,开展类案监督1315件,建立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机制232个,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山西、内蒙古、上海、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等省级检察院积极向依法治省(市)办汇报相关工作,主动争取支持并参与专项整治,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建立常态化机制。黑龙江省检察院与省交通运输厅会签《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规定》,建立联席会议、信息交换、监督反馈、争议化解等机制。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以“护航亚运平安同行”为主线,开展交通运输领域监督专项活动。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针对网约车运营问题开展专项监督,保障网约车等新型业态健康可持续发展。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从交通运输执法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类案监督入手,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形成16项整改措施,建立衔接工作机制,助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助力服务美丽中国建设。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最高检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专项报告为契机,最高检发布“行政检察助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题典型案例6件,自觉将行政检察工作融入生态环境协同共治格局。在2021年最高检部署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的基础上,2022年以来又持续深化做实推进常态化监督,31个省级检察院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机制,在省级层面实现违法占用土地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2023年,最高检印发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情况通报,并联合自然资源部发布典型案例5件。2021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土地执法查处领域怠于申请强制执行、不规范执行等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3.6万余件,涉及土地面积约36.5万亩,持续凝聚自然资源保护合力,严守耕地红线。通过抗诉、检察建议、促成和解、公开听证等举措,促使行政相对人主动履行缴纳罚款、退还土地、恢复原状、补植复绿等义务。某公司违法占用44亩永久基本农田长达8年,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经最高检和自然资源部督办,该公司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并复垦到位。

(四)助力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发展。2023年共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检察监督案件215件,其中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52件、行政执行监督案件53件、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案件10件;提出抗诉4件、提出检察建议54件,其中1件最高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已获改判。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东等地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签订框架协议、建立工作机制、共同挂牌督办案件等方式,坚持融合履职、系统联动,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暨行政司法协同治理工作,针对恶意注册、囤积商标、骗取版权登记等知识产权领域突出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行业完善规则。最高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移送涉奥林匹克标志商标恶意注册线索,3枚商标被宣告无效;浙江省检察机关发函建议浙江省版权主管部门依法撤销34件作品登记获采纳。

四、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行政检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始终做到与民同行,依法能动履职,强化民生司法保障,让人民群众能感受、可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围绕重点民生领域和特定群体权益保护,依法护航民生民利。2022年最高检部署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2023年又延长一年并持续巩固深化,聚焦就业、教育、社保等重点民生领域,以及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特定群体权益保护,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民生民利行政检察监督案件6.9万余件。最高检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典型案例6件,更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与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5件,助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主题发布典型案例7件。自2021年11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民政部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相关领域案件2175件,督促撤销或更正登记2068个,与相关部门签订协作配合机制179个,有效维护了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聚焦工程建设、餐饮服务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发领域,加大行政检察监督力度,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相关行政检察案件1700余件,为农民工讨薪2.8亿余元。

(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是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2019年10月最高检部署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后转为常态化工作,全国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监督纠正、促成和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方式,五年来共推动案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5.5万件,其中争议10年以上的2914件。2023年继续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常态化开展,主动融入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充分发挥在破解程序空转等难题方面的积极作用,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推动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天津、吉林、广东、四川、甘肃等省级检察院推动与省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同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化解合力。贵州省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回访长效机制,对已办结但未化解的案件,建立“一案一回访”工作制度,对案件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内外联合回访等方式,对有化解可能的案件再次发力,着力化解。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探索建立建档立卡、跟踪化解机制,搭建聚力源头化解的一体联动平台,打造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新样本”。

(三)做实公开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公开听证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最高检制定《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听证工作指引》,从听证范围、参加人员、听证的启动和准备、听证程序等全方位提供规范指引;以“行政检察听证解心结,力促案结事了减讼累”为主题发布典型案例7件,推动“事心双解”。全年全国检察机关共举行行政检察听证17173件次,同比增加25.5%;吉林、贵州省检察机关开展听证均超过千件次。黑龙江、福建等省级检察院出台有关行政检察监督听证工作办法、听证指南、听证规则等制度规定,完善行政检察听证的配套保障机制。北京、山东、湖北、重庆、陕西、青海等省市检察机关借助检察听证平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充分发挥听证员专业、独立、客观优势,借助社会力量参与案件办理,确保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取得预期效果。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听证调查、评议等价值功能,探索公开听证评估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方案的司法模式,引领包容审慎法治共识,协同推进行政处罚分期履行,助力企业纾难解困,提升营商环境法治软实力。

五、凝聚更强执法司法工作合力

法治政府建设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行政检察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以更加积极和高效的方式与法治政府建设同频共振,凝聚执法司法工作合力,共同助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一)强化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落实党中央部署和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规定,最高检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优化检察机关内部分工,明确由刑事检察部门和行政检察部门分别负责正向衔接和反向衔接工作,与行政执法机关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机制,着力解决不刑不罚、应罚未罚等问题,推动实现行刑双向衔接闭环、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无缝衔接。规范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江西、山东、广西、西藏、宁夏、新疆、兵团等省级检察院制发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实施办法、疑难问题解答、重点罪名审查手册等。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建立“不起诉宣告+反向衔接告知”工作模式,对后续可能存在行政处罚的,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告知行为人相关情况。浙江省永嘉县检察院创新出台“三书两报告”制度(即预介入通知书、预衔接函告书、行刑衔接告知书,检察意见书回复报告、检察意见书落实年度报告),注重强化检察意见制发前后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山东省泰安市检察院明确在审查反向衔接案件时,重点核实需要处罚的对象、违法事实、处罚必要性等,严守办案原则,防止监督越界。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部署,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甘肃、西藏、新疆等18个省级检察院,出台专门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指引、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等文件,扎实有序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2022年3月,最高检与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积极部署开展试点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目前全国共有31个省级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就相关工作会签文件。2023年最高检以“防止‘脱漏管’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为主题发布典型案例8件,联合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走深走实。海南省检察院细化强制隔离戒毒14项检察监督职责,统一规范日常监督工作流程。

(二)强化“府检联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新实践。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积极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报告、向政府通报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情况,争取重视和支持。2023年12月,最高检、司法部召开工作交流会商会第一次会议,探索建立常态化工作交流会商机制,并就共同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深化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监督等问题进行研究讨论,研究谋划务实举措凝聚工作合力,更好发挥法律监督和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进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省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专项报告,给予有力监督和支持。河北、安徽等省级检察院与省政府联合印发文件建立“府检联动”工作机制,明确重点任务和具体机制,打造省域依法行政与检察监督协作平台。福建省检察院推动将行政检察监督纳入省政府“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体系”,以特色监测指标促进协同共治。吉林省检察院推动在《吉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工作任务细化措施》中写入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信息共享、调查核实、督促整改方面协作配合提供支撑。北京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市住建委等联合推动建立相关领域“行政检察+行政执法”工作机制,门头沟区检察院推动依法治区委出台《“检察+行政”府检联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方案》,通过设立联席办公室等搭建互动沟通平台。四川省德阳市检察院与德阳市政府、市法院联合签订联动工作机制备忘录,建立优化营商环境、重大风险预判调处、行政争议实质解纷等长效机制,共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永川区检察院与四川省泸州市检察院共同推动与三地司法局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跨区域协作,推动统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服务保障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

(三)强化“法检联动”,凝聚司法共识和合力。2023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建立工作交流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制约司法工作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会签关于调阅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案件卷宗副卷有关问题的规定,加强法检协作配合,共同促进司法公正。针对裁判尺度不统一、审判和执行活动中常见多发程序性问题等,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向法院制发行政诉讼监督通报、类案检察建议,对涉诉案件申请检察监督的联合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北京市检察院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等方式,连续13年向市高级法院制发诉讼监督通报,最大限度凝聚司法共识。河北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会签《关于加强行政审判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会议纪要》,就监督程序、调阅卷宗、联席会议、业务交流等方面统一认识、建立机制。福建省检察院会同省高级法院创建“行政诉讼专业会议”机制,推动统一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三小”食品违法案件减轻处罚裁量标准,避免“小案重罚”“过罚不当”问题,并与省高级法院、市场监管局、司法厅研究会商形成专业会议纪要,充分保障小微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经营权。辽宁省检察院办理李某等6人诉沈阳市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检察监督系列案,提出抗诉并获改判,入选省高级法院第十批参考性案例,共同确立工伤认定司法规则。

六、数据赋能促进深层次社会治理

顺应数字化技术发展趋势,行政检察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聚焦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工作机制,以数字赋能行政检察监督,推动办案模式从“个案为主、数量驱动”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转变,以更深层次诉源治理推动更高水平社会治理。

(一)坚持“业务主导”,积极建用行政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最高检指导推动行政检察履职与数字化建设融合互促,各地共建用800余个行政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可复制、易推广的模型在全国范围予以推广。在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中,10个行政检察模型获奖,其中获一等奖的广东中山市检察院“土地违建执行监督模型”,聚焦未依法强制执行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等“裁而不执”问题,监督推动恢复耕地和退还土地42.7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物29.7万平方米;获二等奖的北京市检察院“特定行业从业禁止处罚(处分)法律监督模型”,聚焦特定行业从业人员涉刑后“戴罪执业”等问题,督促相关主管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处分721人。

(二)深挖检察数据富矿,加强执法司法数据碰撞融合。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检察案例库、检察文书库、检答网、正义网、正义智库等,用足检察内部数据特别是刑事检察数据,并逐步延伸运用行政执法、行政审判等外部数据,找到业务契合点。积极搭建信息化平台和数据互通互联机制,确保有效衔接、务实管用。湖北、河南、云南等地检察机关搭建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信息平台,打破数据“烟囱”、打通信息“孤岛”。北京市检察院在开展特定行业从业禁止处罚(处分)和公租房违规使用行政检察监督中,分别使用了23万、17万条刑事检察数据与行政主管机关数据等进行碰撞,发现行政违法线索。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实现履职模式跨越式变革。推动行政检察履职模式从被动到主动、从个案到类案、从办理到治理转变,促进堵漏建制、系统治理。最高检以“行政检察推进社会治理”为主题发布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4件。发布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指导各地以食品药品安全、校园安全、信息网络安全等重点领域为抓手,通过数据分析主动发现批量监督线索。各地检察机关针对履职中发现的普遍性、制度性问题,与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共同推动解决企业恶意注销、幌子公司和空壳公司吊销、社会抚养费执行结案等问题。2023年全国行政检察部门共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3095件,占全国检察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32.7%。安徽省检察机关聚焦虚假注册公司清理,共摸排空壳公司1700余个,督促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2800余个,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结  语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行政检察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最高检行政检察工作专项报告为契机,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以强化履职、实现有力监督为目标,以行政诉讼监督为重心,以统筹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为新的增长点,以行政检察工作现代化为动力,求真务实、担当实干,更加有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



(2023)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

目  录

前 言

一、刑事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二、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

三、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高质量发展

四、积极履行反腐败检察职责

五、深入践行人民至上做实检察为民

六、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结 语

前 言

2023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刑事检察工作在巩固中深化、在完善中提升。

刑事检察作为检察机关最基本、最核心的业务,承担着追诉犯罪、诉讼监督等重要职能,关系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回望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坚持法治理念,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严格依法办案、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作为监督办案基本遵循。坚持人民至上,深化落实一系列具有鲜明时代特征、满足人民群众更高需求的新理念。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犯罪该严则严,对轻微犯罪依法少捕慎诉慎押,稳步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质效,推动完善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深化醉驾治理,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一、刑事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基本职能,检察监督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刑事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刑事检察办案情况

1.刑事案件受理数量同比明显上升

随着新冠疫情防控转段,我国经济回升向好,社会活跃度增加,同时,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一道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刑事犯罪案件总量增长。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各类犯罪828999件1209052人,同比分别上升49.8%、44.4%。审查后共批准逮捕72.6万人,同比上升47.1%;受理审查起诉各类犯罪1786635件2511263人,同比分别上升19.7%、20%。审查后决定起诉168.8万人,同比上升17.3%。

2.不捕、不诉办案质效不断提升

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把握不批捕、不起诉的标准和条件,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在不捕率、不诉率总体上升的同时,依法坚决严惩严重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批捕率、起诉率稳定保持在95%以上。对黑恶犯罪保持高压态势,起诉涉黑涉恶犯罪14902人,同比上升 5.2%。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以无逮捕必要不捕26.6万人,同比上升22.5%,以犯罪情节轻微不诉49.8万人,同比上升12.6%。在依法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基础上,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78827人次,提出变更建议或者直接变更29755人次,诉前羁押率[1]26.8%,同比增加0.2个百分点,防止“一押到底”。对拟不起诉案件、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开展听证133414件次,同比上升30%,在给不捕不诉“加把锁”、规范检察权运行的同时,让事更清、理更明、法更透。坚持以案释法,讲好检察故事。最高检指导、国内首部聚焦“正当防卫”主题的电影《第二十条》上映后,社会广泛关注反响良好。该部电影是对近年来检察机关秉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激活刑法第二十条生动实践的艺术呈现。2019年至2023年检察机关以正当防卫作出不捕不诉的人数是前五年的3.6倍。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质效稳步提升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深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升适用质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2000048人,认罪认罚适用率90.3%。共提出量刑建议1464736人,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1423431人,幅度刑量刑建议41305人,分别占97.2%、2.8%。法院采纳确定刑量刑建议1390219人,采纳率94.9%。在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434474件,占38.8%;适用速裁程序378497件,占33.8%,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初显成效,保障公平正义“不迟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216万余人次,全面推动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应录尽录”,确保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一审服判率96.8%,被告人认罪服法成为常态,促进社会治理成效明显。

4.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和自行补充侦查扎实推进

全国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强化引导侦查,共提前介入案件186809件,占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数的10.5%。疑难复杂、新型案件提前介入率较高,如强奸、猥亵儿童案件提前介入率均远高于整体刑事犯罪案件。共开展自行补充侦查173193件,占同期办理案件的9.7%,呈明显上升态势。

总体看,2023年刑事案件情况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1.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轻微犯罪持续上升,犯罪结构变化明显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持续保持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在刑事案件总量长期高位运行的情况下,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999年16.2万人下降至2023年6.1万人,占比从25.1%下降至3.6%。与此同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4%上升至2023年的82.3%。其中,审查逮捕案件中盗窃罪,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开设赌场罪合计占48.4%。审查起诉案件中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帮信罪、掩隐罪、诈骗罪合计占53.7%。

2.职务犯罪惩处力度不断加大,专项整治特定领域腐败成效明显

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职务犯罪1.8万人,其中,起诉县处级以上3209人。积极配合开展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起诉相关职务犯罪580人;积极参与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起诉相关职务犯罪385人;强化金融领域新型隐性腐败惩治,起诉相关职务犯罪348人。

3.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深入推进,起诉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数量明显上升

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51351人,同比上升66.9%。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影响,帮信罪、掩隐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类犯罪等关联犯罪也呈现上升态势,其中,起诉帮信罪146579人,同比上升13%;起诉掩隐罪137386人,同比上升66.2%;起诉妨害国(边)境管理类犯罪31442人,同比上升13.3%。

4.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强,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增多

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30684人,同比上升52%。其中,部分罪名上升较快,受理侵犯著作权类犯罪2748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401人,同比分别上升1.4倍、96.6%。侵犯商业秘密、盗印“剧本杀”剧本、盗窃复制网络题库、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非法爬取并传播他人文学影视作品、通过“直播引流”“真假混卖”方式售假等新型侵权案件不断出现。共同犯罪多发态势明显,审查起诉案件中,属于共同犯罪12758人,同比上升51.5%。

(二)刑事诉讼监督情况

1.立案监督案件逐年上升,成效明显

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96756件,同比上升1.6倍。监督立案后起诉29974人,同比上升89.7%。作出生效裁判25693人,同比上升82.7%,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5259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率98.3%,同比增加0.9个百分点。监督撤案42724件,监督撤案率100%,同比增加0.1个百分点,呈逐年上升趋势。

全国检察机关共纠正公安机关遗漏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19485人,同比上升12.8%;纠正遗漏起诉同案犯98630人,同比上升66%,追捕、追诉力度不断加大。纠正漏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8781人,纠正漏诉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78137人,共计86918人,纠正漏捕、漏诉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率96.5%,同比增加11.1个百分点,质量总体较高。

2.侦监协作机制不断完善,侦查活动监督质效持续提升

认真落实最高检、公安部有关意见,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规范化运行,做实制约监督、做好协作配合,成效明显。对侦查活动违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519721件次,同期公安机关纠正525857件次,采纳率99.9%(含积存)。推动把检察工作网接入侦监协作办公室,已接入和正在建设中的3074个,接入率达82.3%。

3.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稳中有进,监督案件量、质同升

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抗诉7876件,法院审结后改变率79.9%。对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的刑事申诉案件,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35件。法院已采纳再审检察建议70件,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51.9%,同比增加8.9个百分点。在法院作出裁判的20件案件中,改判19件。对刑事审判活动违法情形,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纠正意见19718件,法院采纳19951件,采纳率99.96%(含积存),监督意见质量较高。

4.刑事执行监督力度加大,派驻、巡回检察协同发力

最高检积极推动《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落地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减假暂”案件304522人,同比上升25.2%。

全国检察机关共对社区矫正活动不当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130315人,同比上升27.7%;已采纳130375人,采纳率100%(含积存)。纠正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45973人,同比上升22%。共开展巡回检察3955次。通过巡回检察发现问题和线索64467个,立案侦查142人,巡回检察与检察侦查工作协同推进。

5.检察侦查力度持续加大

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1459件1976人,同比分别上升22.8%、36.5%,查办力度进一步加大。其中,处级以上150人,占立案总数的7.6%。从罪名看,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五罪,合计占75.9%。

6.刑事申诉案件总体平稳

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首次刑事申诉案件19596件,同比上升8%。其中,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4277件,占21.8%;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15319件,占78.2%。对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办结13451件,办结率68.6%。办结案件中息诉4867件,占办结案件的36.2%。办理的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案件中,复查后作出改变原捕、诉决定59件。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中,经复查后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94件。2023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重复信访积案实质性化解攻坚工作,梳理交办1062件重复信访积案,截至2023年12月,办结1024件,办结率96.4%;依法化解1002件,占办结数的97.8%。

7.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取得进展

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办理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监督案件4358件,同比上升3%。从案件类型看,违法情形最多的是未送达文书或者未告知移送情况,占35.6%。2023年3月,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并召开推进会,开展督导调研。通过抓落实,检察环节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监督案件919件,同比下降18.7%,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呈现积极效果。

二、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

全国检察机关积极投入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摆在首位,切实把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融入日常履职。

(一)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1.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始终把维护政治安全、政权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深入开展反分裂反颠覆反间谍反邪教工作,深入推进新疆等地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依法严惩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切实肩负起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使命。

2.依法维护公共安全。依法严惩涉枪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始终保持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高压态势,部署全国检察机关推进新一轮为期三年的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惩处境内制贩、网上贩卖枪支弹药等犯罪活动,依法起诉涉枪爆犯罪9171人,同比下降11.09%。依法坚决惩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起诉4750人,最高检挂牌督办北京长峰医院重大火灾事故案、山西永聚煤矿火灾事故案等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强化办案指导,确保办案效果。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对重大危害安全生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应邀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责任,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同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监管,引导企业堵漏建制,助推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综合治理。

(二)依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1.纵深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最高检实地督导湖北等6个省级院涉黑案件统一把关机制落实情况。坚持“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黑涉恶案件2355件14902人,其中,涉黑案件454件2972人,涉恶案件1901件11930人,起诉“保护伞”110人,案件质量稳步提升。聚焦重大专项、重点领域案件办理,积极参与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等专项行动,依法严惩农村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犯罪等类型涉黑涉恶犯罪,共起诉涉网黑恶犯罪3504人,涉农村黑恶势力、农村宗族黑恶势力等犯罪1509人。严格依法办理重大案件,最高检挂牌督办重大黑恶案件14件。其中,挂牌督办的黑龙江刘文学等26人涉黑案,该涉黑组织实施犯罪时间跨度二十余年,检察机关克服该案陈年旧案多、诉讼程序复杂等因素,强化犯罪指控,主犯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从严惩处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起诉6.1万人,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舟山特大杀人案”等137起陈年命案,保证公平正义虽久必至。挂牌督办辽宁丹东“5.11”案、山西兴县“5.13”案等杀害多人的极端恶性案件。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极端恶性案件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处极端恶性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在办理四川乐山毛某某涉嫌强奸案中,检察机关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排除毛某某作案嫌疑,并持续跟踪监督、追查真凶,后真凶彭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现不枉不纵。依法惩治盗窃、诈骗、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起诉30.8万人。依法惩治黄赌毒犯罪,起诉19.8万人。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推动有关部门列管新型毒品依托咪酯,加大涉毒资产查处力度。编发惩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等典型案事例,推动全社会参与禁毒工作。

(三)切实维护网络安全

1.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从网络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以及法治研究、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4件,明确司法标准,织密法网。依法惩处网络犯罪,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32.3万人,同比上升36.2%。

2.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聚焦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问题,持续推进“拔钉”“断流”“断卡”专项行动,起诉电诈犯罪5.1万人,同比上升66.9%。联合公安部挂牌督办5起重大案件,深挖严打组织者、领导者及幕后“金主”。强化缅北电诈专项行动案件指导,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研究指导意见,向全国28个省份交办督办4.2万名集中遣返人员,强化统筹,确保办案效果。

3.开展网络治理专项行动。打击整治“网络水军”,协同多部门惩治造谣引流、舆情敲诈等犯罪,推进“净网2023”专项行动。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强化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网络秩序。起诉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3666人,同比上升7.2%。依法从严惩处网络赌博犯罪,起诉网络赌博犯罪1.9万人,同比上升5.3%。

三、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高质量发展

全国检察机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新时代的硬道理,强化能动履职,坚持以高质量司法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1.依法惩处各类经济犯罪。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2.1万人,同比上升20.4%。积极参与假国企假央企综合整治,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下发指导意见,会同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依法严惩涉税犯罪,办理涉文娱领域、再生资源、石化行业等一批虚开骗税重大案件。依法严惩走私犯罪,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等8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海上走私专项行动,共起诉走私犯罪8053人,同比上升33.8%。围绕打击海南套代购及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中,该公司连续两年虚增、虚减利润数额上亿元,检察机关通过对财务数据穿透式审查,准确认定虚增、虚减利润数额等犯罪事实,对发现的遗漏上千万元的诈骗事实,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追诉,对骗取国家补助资金及该过程中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的犯罪行为,按数罪追诉。被告人吴厚刚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11名被告人也分别获刑。

2.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发展。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制定23条落实举措,坚持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一视同仁对待。推进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治理,发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针对民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犯罪高发、侵害企业权益等问题,制定12条检察措施,推动健全民营企业反腐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巩固深化涉民企刑事“挂案”专项清理,共清理2100余件,健全预防“挂案”长效机制。

(二)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1.依法惩处金融犯罪。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金融犯罪主题),依法从严惩处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犯罪,起诉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2.7万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涉众型金融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追诉2.4万人,规范和明确检察机关职责,尽最大努力追赃挽损。

2.深化完善检察证监全面协作监督机制。2021年9月,最高检、中国证监会落实中央部署,设立最高检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不断完善证券领域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协同完善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执法司法标准。起诉证券犯罪346人,保持依法从严态势。最高检挂牌督办16件涉私募基金犯罪重大案件,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12件重大财务造假案件,维护资本市场安全。会同最高法等部门研究制定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和证券期货办案意见,发布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不断强化办案指导。

3.不断强化反洗钱力度。全面推进打击治理洗钱犯罪,起诉洗钱犯罪同比上升14.9%,起诉洗钱罪案件数与七类上游犯罪数量比例为3.7%,2019年仅为0.1%。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典型案例,依法从严惩处地下钱庄犯罪。将追诉涉黑洗钱犯罪作为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内容,共起诉涉黑洗钱犯罪81人。

(三)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1.依法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惩处力度。围绕商业秘密、数字版权等知识产权重点领域,以及直播电商、网络购物、二手翻新等新兴领域,有力打击链条化、网络化、规模化知识产权犯罪,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2122件30684人,同比分别上升42.8%、52%。

2.服务保障国家发展重大战略实施。围绕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强化芯片制造、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种业安全、新能源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厉惩处侵犯关键核心技术犯罪,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401人,同比上升96.6%。依法办理一批涉芯片、动力电池、人工智能等领域重大有影响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豆某某、李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指控犯罪职能,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同时检察机关能动履职,走访企业,并与工商联共同组织辖区高新技术企业召开商业秘密保护专题座谈,提出完善治理的建议。服务文化强国建设,发布6件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加大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受理审查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2748人,同比增长1.4倍。

3.深化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最高检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出台45项检察举措,为履职办案提供具体指引。首次发布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强化办案指导。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案件开展“一案四查”,同步审查是否涉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公益诉讼线索,实现最优司法保护。经综合履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636件,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降低维权成本,提升司法效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不起诉后移送行政处罚1213件,防止处罚漏洞。

4.深入开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工作。加强犯罪线索移送,刑事追诉与民事监督一体推进。最高检挂牌督办、组织办理某文化公司侵犯音乐电视著作权虚假诉讼案,涉及9省数千起侵权诉讼,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批准逮捕5名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同步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就相关虚假诉讼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积极参与对恶意注册、囤积商标、滥用诉权等突出问题的共同惩治,促进源头治理。

(四)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

1.依法从严惩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共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审查起诉案件84251人,同比上升7.7%。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守护绿水青山蓝天净土,自2020年以来受理审查起诉人数基本保持在年均7万人以上。对盗采锂矿乱象、盗采海砂犯罪问题、长江支流非法采砂、黄河流域非法采砂,未批先建违法占地、南海非法捕捞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问题,最高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8个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江西锂矿系列案件3批22件。会同公安部、中国海警局印发《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发布典型案例5批22件,不断强化指导。

2.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联合生态环境部、公安部连续四年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会同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办理首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即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3.强化耕地保护力度。起诉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2883人。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屡禁不止等问题,组织犯罪高发地区的11个省级院开展违法占地专项监督活动,并与自然资源部等15家单位会签加强耕地保护有关意见,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违法犯罪行为。

4.扎实做好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工作。系统总结汇报五年来检察机关助力国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以“生态检察助力美丽中国建设”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发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白皮书(2018-2022)》,发布10件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五)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1.持续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自觉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引导企业合规守法经营,自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以来,截至2023年底,全国累计办理合规案件9016件,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6687件,对整改合规的3736家企业、7787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另有138家企业未通过监督评估,企业或者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协同协作。推动健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探索建立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2023年办理的3866件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3110件,机制适用率80.4%,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被写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在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探索合规整改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探索建立合规整改行刑互认机制。会同法院加强对审判阶段适用企业合规改革的实践探索和研究,取得积极成效。

四、积极履行反腐败检察职责

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反腐败斗争决策部署,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充分履行惩治腐败犯罪职能,有力巩固拓展了反腐败斗争成果。

(一)加大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力度

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职务犯罪2万人,同比上升9.3%,起诉1.8万人。其中,对29名原中管干部提起公诉。对监委调查移送起诉案件,强化检监协作,促进提升办案质效,共提前介入12475件,占61.1%;开展自行补充侦查3020件,占13.1%。

(二)积极参与行业性、系统性腐败问题治理

部署参与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起诉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385人,发布10起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针对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多发问题,最高检分别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制发第九号、第十号检察建议,促进诉源治理,共护粮食安全。强化金融领域等新型隐性腐败惩治,起诉金融领域职务犯罪348人,依法办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滨,中国招商银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田惠宇等一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大要案,发布4起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指导性案例,强化案件指导。联合国家监委、公安部下发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推动提升反洗钱工作力度,遏制上游腐败犯罪。起诉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罪820人,同比上升49.1%。积极配合开展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起诉医疗系统职务犯罪580人。积极参与足球领域腐败犯罪惩治工作,依法对15人足球领域系列腐败案件提起公诉。

(三)深入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决策部署

共起诉行贿犯罪2593人,同比上升18.9%。联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第二批行贿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各级监察、检察机关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加强行贿犯罪专项分析,专题分析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行贿犯罪案件情况,对民营企业行贿凸显的问题专门分析、研提对策建议。研究探索追缴和纠正行贿犯罪所获不正当利益的程序和方式,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追缴和纠正力度。

(四)积极促进反腐败追逃追赃

对14名逃匿、死亡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依法办理徐进、张正欣、冯卫华、李宏林等一批国际追逃追赃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力求职务犯罪追赃效果最大化。依法核准追诉党的二十大后从国外缉捕遣返“红通人员”第一案屈健玲涉嫌贪污案。依法办理外逃20年被遣返回国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许国俊贪污、挪用公款案,以及我国首起适用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名起诉的奚正兵、周仲贺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奚正兵受贿案等。

(五)协同完善反腐败工作制度机制

会同国家监委制定出台有关职务犯罪案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程序规定,对提前介入案件的范围、程序、审查重点、意见反馈等予以规范。联合国家监委有关部门对监检衔接工作情况开展督导调研和案件评查,并组织检察系统进行专项座谈研究,及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有力促进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落实和监检衔接机制制度完善。进一步明确检察环节办案标准,积极推进职务犯罪常见罪名量刑建议和量刑规范化工作,切实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五、深入践行人民至上做实检察为民

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融入到刑事检察工作各环节、全过程,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一)依法惩处侵害民生民利犯罪

1.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依法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诉1299人,同比上升0.9%,依法从严惩处强奸、猥亵等侵害妇女权益犯罪,起诉45723人,同比上升10.7%。被告人牟林翰虐待一案,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依法认定恋爱同居一定时间形成相对稳定的同居关系,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关系,言语侮辱、谩骂、逼迫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虐待行为,依法对牟林翰起诉。牟林翰被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依法惩处恶意欠薪犯罪,起诉1082人,连续五年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维护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联合国家卫健委等单位部署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严厉打击买卖精卵子、代孕、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会同公安部、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开展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

2.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依法从严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起诉2.1万人,同比上升46.8%。依法办理上海新型化合物非法添加案等一批社会广泛关注案件。联合多部门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农资打假等专项行动,联合公安部等挂牌督办14起重大案件,印发指导意见和一系列典型案例。联合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出台行刑衔接办法,促进形成打击合力。

3.及时做好过渡期涉疫刑事案件办理。2022年底,国家卫健委公告确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为贯彻落实最新政策要求,牵头会同最高法、公安部等下发指导意见,及时调整、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政策导向和工作重点,为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政策、确保平稳转段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推动完善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

深化醉驾治理,牵头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出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并配套印发醉驾典型案例,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构建醉驾违法与犯罪梯次归责和治理体系。会同公安部制定出台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评估。在全国38个市县级院部署开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更加科学、客观、高效的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浙江、山东等多地检察机关探索应用电子手环、非羁码大数据监管措施,实现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不“关”也能管得住。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通过探索预交赔偿金、涉罪非羁押人员就业安置等多种方式促进矛盾化解,全年促进刑事和解7万余件,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

1.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从严惩治暴力伤害、强奸、猥亵儿童等犯罪,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3286人,起诉侵害未成年被告人67103人。依法严惩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发布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明确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罪处罚的认定标准,此类案件增长了2倍多,打击成效显著。最高检指导办理甘肃临夏马某某、司某某等强奸幼女案,湖北随县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刘某某性侵学生案,以及山西大同、湖南冷水江校园欺凌等一批社会广泛关注案件。陈某某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一案,检察机关应邀介入侦查后,结合网络性侵案件多为系列案件的特点,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从立案初2名被害人,排查发现另外7名未成年被害人8起被性侵的犯罪事实,后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最高检还会同最高法出台《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牵头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

2.依法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一体落实“保护、教育、管束”理念,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质、主观恶性、危害后果不同,采取相应的惩戒教育措施。对于罪行较重、性质恶劣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批准逮捕26855人、提起公诉38954人。对罪行较轻、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依法宽缓处理,不批准逮捕37854人、不起诉39930人、附条件不起诉3.1万余人。检察办案中注重强化精准帮教,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者重新犯罪等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人数占附条件不起诉总数的3.7%,整体上反映出在适用人数增多的同时,确保不因适用人数增多导致质量下滑,较好发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促进轻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人生正轨的功能。

3.推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以检察司法保护为切入点,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通过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建设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召开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履职新闻发布会、研发《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建立涉案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协作配合机制等方式,促进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大保护”融通发力,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

(四)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以法治之力守护中华文脉。联合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开展为期三年的专项工作,依法从严惩处妨害文物管理犯罪,起诉2089人,同比上升37.4%。会同国家文物局召开以“依法惩治文物犯罪,赓续中华历史文脉”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5件典型案例,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全面总结检察机关文物保护工作,对全国检察机关落实《“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情况开展中期评估,促进传承中华文明、守护历史文脉。

(五)大力开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

办案实践中,对遭受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被害人,检察机关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发挥司法救助“救急解难”作用。共办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8.5万件,实际救助9.5万人,发放司法救助金8.3亿元。突出司法救助重点,联合国家乡村振兴局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联合全国妇联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着力加大对农村地区因案致困当事人和因案致困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合计救助5.8万人,发放司法救助金5.5亿元。对实施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社会救助,更好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六)延伸办案职能促进诉源治理

1.以检察建议促进诉源治理。以个案办理促类案监督、系统治理。全国检察机关共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3.9万余份。持续抓好最高检第四号、第八号检察建议深化落实,推动有关部门重视窨井盖安全、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持续抓实第七号检察建议,集中整治寄递渠道安全隐患,会同国家邮政局等多部门共同开展平安寄递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寄递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对近年来涉养老机构犯罪案件不断增加,特别是侵犯被看护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的情况,最高检向民政部制发第十一号检察建议,督促强化安全监管。

2.多种方式促进堵塞制度漏洞。深化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协同履职,最高检对征信诈骗高发态势,研判原因和治理漏洞,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约谈运营商和平台企业,督促落实风险防控。对上市公司减持乱象,通过发函、当面沟通等方式,推动证监会完善减持制度。针对有毒有害物质检验难、认定难、打击难的“三难”问题,推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意见整治食品非法添加乱象。通过制定行业刑事合规指引等方式,最高检指导深圳检察机关制发电子产品翻新产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指引,助力社会治理。

六、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全国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注重数字检察赋能,依法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各环节开展监督,从严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一)加强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

1.加强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及办公室建设。最高检牵头起草《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规范》,协同构建更加高效的监督制约、更加紧密的协作配合机制。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等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落实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2.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类案监督。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部署开展安全生产领域“亡人事故”等立案监督工作,着力解决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河南新蔡县侦监协作办公室通过平台及线索移送机制,审查发现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件存在“禁用工具”认定不当的问题,监督公安机关撤案6件7人,向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规范禁用工具的认定问题,促进类案监督。黑龙江某商贸公司申请撤案监督,检察机关准确把握追诉标准变化,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串通投标案依法监督撤案。该企业生产经营困境得到扭转,企业员工人数成倍增加,经营规模扩大,营业额较上年度上升50%。

(二)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

1.不断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7876件,法院审结后改变率79.9%。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许燕运输毒品案,最高检补充证据后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指令再审后,再审法院将许燕由无罪改判为死刑。陈仓抢劫案经两级法院三次审理,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处无罪。河北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抗诉,最高检决定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多次实地查看案发现场、补充证据,完善刑事指控体系,准确把握证明标准。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以抢劫罪改判陈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最高检依法抗诉王某某强奸案,被告人王某某从无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和证据规则构建发挥重要指导作用。最高检印发第一批以刑事抗诉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编写《刑事抗诉办案指引》,为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提供重要指导和参考。联合最高法开展量刑及量刑建议工作调研督导,共同研究解决量刑及量刑建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依法严格办理死刑复核监督案件。最高检对死刑复核案件共提出监督意见25件。其中,刘某某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考虑到被告人构成自首、被害人欠债不还等因素,向最高法提出建议不核准死刑的意见,被最高法采纳。

3.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针对长期以来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总体偏低的问题,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开展专项工作,强化依法出庭履行法定职责,确保二审开庭取得良好效果。自2023年8月底开展专项活动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二审出庭18722件,同比上升2.8倍。

(三)加强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1.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持以省级院为主导、市级院为主体、基层院为基础的侦查工作新格局,积极推进一体履职、协同履职。最高检直接查办的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原常务副厅长杨光明徇私枉法案,系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检直接立案侦查的“第一案”。在涉黑涉恶案件办理中,严格落实“一案三查”要求,将核查“保护伞”线索作为办案必经环节,依法履行查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职能,立案侦查“保护伞”165人,统筹推进“破网打伞”。

2.提升侦查办案质效。通过编发3批检察侦查典型案例,出版《新时代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取证与案例指引》,推动提高侦查办案能力。立案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有罪判决率同比提升5.4个百分点,侦查案件不起诉率降为9%,较前两年持续下降。推进涉案账户查询平台建设,促进解决检察侦查信息化应用难题。

3.着力激活机动侦查权[2]。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确需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依法严格把握法定条件和程序,探索办理具有示范引领意义的典型案件。共办理机动侦查案件110件176人,案件类型涉及虚假诉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洗钱等26个罪名,所有省份实现了机动侦查办案“全覆盖”、办案事故“零报告”。

4.稳步推进检察侦查机构专设。截至2023年底,已有17个省级院完成检察侦查机构专设。辽宁、安徽、湖北、湖南、贵州等5个省份完成辖区内市级院侦查机构专设“全覆盖”,专业化侦办优势明显。专设检察侦查机构的立案数,河北同比上升159.3%,重庆同比上升104.8%,河南同比上升53.3%。

(四)加强刑事执行监督

1.深化“派驻+巡回”检察。按照“派驻是基础,巡回是利剑,两方面都要加强”的要求,夯实派驻检察基础,提升巡回检察质效。最高检出台《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工作的意见》,强化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监控和执法信息联网,强化派驻检察。最高检直接对3个省4所监狱开展“减假暂”案件办理和罪犯死亡问题专门巡回检察,直接组织对4个省区相关看守所开展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在9个省区市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试点。巡回检察工作进入按规划、常态化、高质效发展的新阶段。

2.强化“减假暂”执行监督。推动制发“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和“两高三部一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联合最高法、司法部开展专项检查,督导落实。首次以假释监督为主题制发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为监督办案提供参考。加大听证适用,最高检直接组织相关案件检察听证3件,以上率下推动“减假暂”依法规范适用。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减假暂”案件中,提出书面纠正25517人,呈明显上升趋势。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书面纠正意见,相关单位采纳率98.7%。罪犯邹某某假释监督一案,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假释罪犯的服刑期限条件,注重通过个案办理,推动司法行政机关调整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原意的相关规定,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3.加强非监禁刑执行监督。强化社区矫正监督,发布典型案例,出版《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实务研究与案例指引》,对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督促收监执行3652人。联合最高法开展“雷霆2023”专项活动,经检察监督推动执行案件3491件,涉及金额数亿元。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漏管法律监督一案,检察机关强化对社区矫正交付接收环节检察监督,深挖背后司法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王某某被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对社区矫正漏管背后的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立案侦查。

(五)加强数字检察赋能监督

积极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工作机制,推进数字检察与检察监督办案深度融合。依托数字化、信息化手段拓展监督新领域。推动实现最高检、公安部在食品、药品、环境资源、知识产权等领域38个罪名案件侦查监督平台数据和不起诉信息数据交换,推广贵州检察机关“受贿行贿一起查”、陕西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备案审查及数据分析系统等监督模式,部署开展刑事审判监督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试点工作,强化大数据赋能。拓展监督新手段,指导地方检察机关研发应用养老诈骗、空壳公司、“两卡”类案监督等大数据模型,在追捕、追漏、立案监督中取得实效。青海检察机关深入分析研判当前黑恶犯罪规律特点,充分运用大数据思维,设计开发了“涉黑恶线索”类案监督模型,持续开展涉黑恶线索串并排查,监督撤案14件,监督立案8件,制发检察建议35份,纠正执法司法不规范问题129条,数字监督模型取得初步成效。最高检还指导浙江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发掘出一批在“中国布艺名镇”许村镇通过抢注花型著作权实施虚假诉讼的线索,在监督民事案件同时,将涉嫌诈骗犯罪线索移送立案侦查。

结 语

民之所望,检察所向。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全国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聚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依法能动履职,着力推动构建完善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包括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在内的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高要求,积极推动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


(2023)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

目  录

前  言

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二、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三、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四、更好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

五、践行高质效办案价值追求

六、推动构建公益保护大格局

结  语

前 言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推进的重大改革举措,以独具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孕育和引领下,检察公益诉讼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从初创开拓到发展完善,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既是党中央对制度实践的充分肯定,也是对进一步发挥制度效能的更高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作擘画了宏伟蓝图、确定了基本路径。近几年来,公益诉讼检察法定办案领域已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个领域,持续扩展到“4+10”,在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中焕发出蓬勃生机。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检察公益诉讼法被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公益诉讼检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这一年,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时代发展新形势、国家治理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以推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为牵引,持续为公益诉讼检察夯实基础、凝聚共识;积极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注重以可诉性提升办案精准性和规范性;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为契机,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美丽中国建设;以“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为重要抓手,深化协同协作,不断扩大检察公益诉讼影响力。

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牢固树立质效优先导向,公益诉讼办案规模和质量总体呈现稳健发展良好态势,各领域办案平衡协调健康发展。

(一)公益诉讼办案规模稳健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89885件。从案件类型看,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67776件,占立案总数的88.4%,行政公益诉讼彰显独特制度价值;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2109件,占立案总数的11.6%。

(二)诉前整改水平保持高位

2023年,立案后经磋商终结案件35681件,占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数的21.3%,切实用更高效方式实现公益保护目的。行政公益诉讼中提出诉前检察建议116489件,绝大部分案件经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或履行职责,回复整改率达到99.1%,彰显中国特色司法程序设计的效能。

(三)提起诉讼质效不断提升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起公益诉讼12579件。其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1303件(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654件),占起诉总量的89.9%;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276件,占起诉总量的10.1%,同比2022年上升76.7%。检察机关对一些诉前解决不了的问题,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有效推动了一批“硬骨头”“老大难”公益损害问题整改。提起诉讼后法院支持率达到99.96%。

(四)办案效果持续凸显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督促保护被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原、湿地约28.9万亩,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528.9万吨,向污染企业和个人共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9.6亿余元;督促查处假冒伪劣食品约33万千克,假药、劣药和走私药品约8888千克;督促保护、收回国家所有财产和权益的价值约1560.8亿元,收回被欠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计约31.5亿元。

(五)各领域办案平衡协调发展

一是四大传统法定领域“基本盘”稳健。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四个领域案件117414件,占公益诉讼总数的61.8%。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83924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23754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1468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8268件,分别占公益诉讼总数的44.2%、12.5%、0.8%和4.4%。

二是新增法定领域快速发展。全年共办理新增十个法定领域案件50656件,占公益诉讼总数的26.7%。其中,安全生产17286件,涉未成年人保护21538件,个人信息保护6383件,妇女权益保障1490件,英烈保护875件,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762件,反电信网络诈骗162件,农产品质量144件,无障碍环境建设1983件等。

三是其他新领域积极稳妥探索。全年共办理其他新领域案件21815件,占公益诉讼总数的11.5%。其中,公共安全8489件,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2734件,消费者权益保护1188件,国防和军事利益保护440件,知识产权保护873件,更全方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始终以公益诉讼检察担当融入、服务和保障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充分展示了检察公益诉讼发挥职能作用取得的成效,获得充分肯定。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自觉服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守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

1.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全年共办理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公益诉讼案件5800余件。新疆、兵团检察机关开展“乌-昌-石”大气污染防治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活动,共办案91件。陕西省检察院部署开展关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监督,推动整治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污染。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加大对温室气体排放、高耗能高碳排放项目建设、破坏固碳释氧功能等领域问题办案力度,助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10件。探索适用认购碳汇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福建检察机关在163件案件中运用碳汇开展替代性修复,引导认购林业碳汇1.69万吨、海洋碳汇1.81万吨。

2.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2023年4月12日,最高检在河南郑州举办首届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检察论坛,部署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启动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其间,沿黄9省(区)检察机关聚焦未经许可取水、超许可水量取水等问题,办理案件670余件,推动解决了一批黄河流域节水控水突出问题。最高检指导沿黄9省(区)检察机关因地制宜开展流域生态环境多层次保护,上游注重水源涵养功能保护,中游注重荒漠化治理,下游注重滩区保护等,形成保护合力。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部署开展“助力荒漠化综合防治”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全力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山东省东平县检察院针对黄河滩区乱建乱占违法养殖等损害公益行为,督促多部门协同履职,推动解决历时15年占地150余亩的滩涂违法养殖历史遗留问题。最高检组织对2022年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警示片反映的234条问题线索集中交办,并对其中16起重点线索挂牌督办。以推进最高检立案办理的长江流域船舶污染治理专案为抓手,重点助力解决需上下游联动、岸上岸下有效衔接的长江流域综合治理突出问题。召开海洋公益诉讼检察研讨会,部署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件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指导沿海各地检察机关围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守护海洋自然资源、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等集中发力,助力海洋综合保护。

3.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最高检与自然资源部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土地执法查处协作配合机制。联合农业农村部开展“公益诉讼助力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监督活动,深入排查整治选址不合规、质量不达标、建后管护不到位、建设资金流失、“非农化”等问题。截至2023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1426件。江西检察机关开展耕地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督促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3.6万余亩。黑龙江、吉林、辽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保护黑土地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守护好“耕地中的大熊猫”。吉林省检察机关在“检察长巡田”工作中发现外来入侵物种破坏黑土地资源公益损害问题,督促清除域内7.9万亩豚草。最高检发布湿地保护和荒漠化防治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推动生态系统化治理和一体化保护。

(二)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助力守护好中华文脉

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把握中华文明突出特性,深刻理解“两个结合”重大意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助力保护好文物和文化遗产。

1.因地制宜开展大运河、长城、农耕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小专项”。最高检结合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丰富性、地域性特点,指导各地结合本地特色以“小专项”形式积极探索。部署沿大运河8省(市)检察机关开展大运河保护专项办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督促属地政府、水利部门等联合履职,与涉案企业良性沟通,推动解决长达8年的非法占用河道公益损害问题。河北、甘肃、陕西、内蒙古、北京等地积极加大长城保护办案力度。山西、河北、内蒙古三地建立跨区域长城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破解“边界”保护难题。贵州、山西等地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保护专项,办理保护苗族银饰锻制技艺、莜面栲栳栳制作技艺等一批案件。最高检指导浙江、江苏、内蒙古等地检察机关总结推广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并推出系列新闻报道。

2.加大各类文物保护办案力度,捍卫中华文明瑰宝。最高检指导各地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石窟寺保护利用重要指示精神,协同文物执法部门全面推进石窟寺保护利用。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检察院针对煤炭露天堆放产生煤尘污染、破坏云冈石窟及周边文物等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设立云冈石窟文物保护检察室,形成长效协同保护机制。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督促保护宏觉寺行政公益诉讼案中,针对使用人不履行修缮义务导致作为历代汉藏文化交流互动桥梁的重点文物出现损毁灭失风险问题,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开展抢救性修复。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与北京军事检察院开展军地协作,针对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位于中轴线申遗缓冲区的中国现存古建筑中唯一完整的明朝建筑群组“禄米仓胡同73号”存在的诸多危害文物安全、损坏文物历史风貌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启动保护管理。广东、福建等地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涉侨涉台文物保护小专项,协同文物保护部门破解职责不明、养护不力、利用不足等难题。广东省江门市、汕头市等侨乡检察机关办理了汀江圩华侨近代建筑群、福成批局旧址等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几年来办案成效得到多国侨领认可赞扬,海外侨胞踊跃捐赠修缮款项。

3.助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留住记忆和乡愁。最高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各地积极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优秀建筑、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行动。河北省蔚县检察院在开展历史文化名村保护专项活动中,紧盯古建筑修缮、标志牌设立、人居环境改善等开展监督成效显著,入选国家文物局评选的“第五届最美文物安全守护人”优秀团队。上海市检察机关立足海派文化、江南文化的城市文化特点,加强“一江一河”沿岸工业遗迹、衡复历史风貌区等重点领域保护。安徽省歙县检察院针对履职中发现滩培村内存在古民居濒临倒塌、传统村落风貌遭受破坏等问题,督促行政机关落实监管职责,促进黄山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纳入2024年地方人大立法计划。

4.强化红色资源保护力度,助力赓续红色血脉。最高检持续推进加强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产以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运用,构建长效机制,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后半篇文章”。辽宁检察机关办理“抗美援朝”鸭绿江浮桥保护案,成功推动三级文物部门完成浮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碑树立、档案完善工作,并全面启动对浮桥本体的抢救性保护。西藏自治区芒康县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保护红色革命遗迹专项活动,督促对爱国人士邦达·多吉故居“邦达仓”进行全面修缮。山东省宁阳县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对汶河阻击战中牺牲的200余名解放军战士散葬烈士墓开展集中管护,运用技术手段核查烈士身份,帮助英烈回归故土。

(三)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助力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2023年是军地开展公益诉讼协作五周年,军地检察机关围绕影响军用机场净空安全、危害军事用海安全、干扰军队演训、阻断指挥通信光缆等加大办案力度,助力服务强军目标、服务备战打仗、服务依法治军。

1.持续深入开展空军机场净空保护专项行动。最高检、军事检察院、空军有关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坚持“一案一策”深入推进专项行动有序开展。三方组成联合调研组,先后赴甘肃、辽宁、湖南等地调研督导,督导重点案件办理。辽宁检察机关针对最高检交办某军用机场应急起飞跑道净空安全线索,与军事检察机关和地方政府协同联动,推动案涉搬迁工作全面完成,消除了影响部队飞行训练的安全隐患。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检察院针对某军民合用机场一定范围内违规饲养、放飞鸽子问题,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推动解决机场周边鸽群危害飞行安全问题。

2.加大军事设施保护办案力度。昆明军事检察院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检察院提起全国首例军事设施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被评为“2023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检察院与永宁县检察院共同建立贺兰山区域军事设施保护检察协作机制,促进跨区域协作。

3.助力保障人防工程安全。最高检指导各地聚焦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擅自变更许可审批明确的用途等突出问题,部署人防工程领域专项监督活动。安徽省军地检察机关密切协作,有效推动解决一批人防工程防护密闭门无法正常启闭、渗水漏水、墙体被破坏等公益损害问题。贵州省遵义市检察院、昆明军事检察院联合办理涉人防设施公益诉讼10件,联合制发检察建议5份,推动15处人防设施得以维护。浙江省检察机关会同杭州军事检察院开展人防工程安全保护专项监督行动,办案50余件。

(四)落实习近平经济思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全国检察机关聚焦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等领域公益损害问题,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护航服务高质量发展。

1.助力国有财产“颗粒归仓”。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10件,督促收回欠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87.8万元,保护、收回国家所有财产和权益价值19.5亿元。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办理网红主播偷逃税款行政公益诉讼案,推动税务部门开展网络直播行业专项税务稽查活动,共查补税款及滞纳金3100余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检察院结合办案,以“检察建议+专题报告”形式推动税务部门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税收协作机制,追缴税款3239万余元。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针对公租房使用管理中存在违规占用、长期闲置、应退未退等问题,促进行政机关清退被违规占用的公租房1215套,维护国有财产价值2亿余元,收回欠缴租金188万元。

2.助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加大反垄断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协同反垄断机构,依法治理排除、限制竞争、垄断协议及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山东省菏泽市检察院针对本地共享单车领域存在的行政性垄断问题开展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废止原协议,引进其他3家共享单车运营商进入本地市场,有效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当地共享单车行业健康发展。

3.助力知识产权保护。最高检指导各地服务保障品牌强国建设,全面加强对地理标志、传统品牌和老字号的司法保护。辽宁、山西、重庆、陕西等地检察机关根据各地地理标志注册和使用情况,针对“丹东草莓”“沁州黄小米”“涪陵榨菜”“汉中仙毫”等进行保护。指导各地加强文化领域的版权保护,尤其注重保护传统文化。江西省景德镇市检察机关建立全国首家陶瓷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中心,出台《关于加强陶瓷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国家试验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全国检察机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殷殷嘱托,围绕民生领域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织密食品药品安全“防护网”

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从“传统”到“网络”,关注新业态涉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积极回应社会新关切,最高检指导各地关注解决网络营销、社区团购、医美行业虚假宣传等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新业态新问题。浙江省海宁市检察院针对社区团购存在“三无”食品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查处违法行为,促进社区团购食品安全问题全面整治。广东省江门市检察机关聚焦网络餐饮食药安全、冷食类食品、医疗美容等领域问题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办案,追偿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金约1.95亿元。四川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检察院针对食品盲盒未公示食品安全相关重要信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且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查处违法行为,规范盲盒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检察院联合九部门开展专项工作,重点监督医美行业违规宣传、违规经营等行为,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7件。

2.从“办理”到“治理”,提高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办案质效。最高检组织开展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整治专项监督活动,共立案2500余件,制发检察建议1500余份,督促行政机关查处涉案产品共计60余万件,约7.3吨,价值1700余万元;督促查处涉案企业近5600家,罚款1100多万元。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更加注重从个案办理中发现行业监管中的普遍性问题,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完善制度机制,实现源头治理。云南省普洱市检察机关开展督促整治网络平台不规范销售处方药专项行动,督促整治网络违法开展药品销售业务的药店(药企)共计336家,推动完善网络平台销售处方药管理制度。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针对部分月子中心存在食品安全、无证诊疗、虚假宣传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职能部门对全市36家月子中心排查整治。

(二)筑牢信息网络“防火墙”

聚焦网络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更高需求,扎实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和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公益诉讼。

1.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最高检与工信、网信部门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联系、协作机制。上海市检察院立案办理的督促整治手机APP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整改并开展专项检查,取得良好监督效果。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对跨境“裸聊”恶势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600余万条违法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推动青岛市反诈平台建设。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检察院运用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平台筛查和实地走访等方式,累计排查涉及不当公开的个人敏感信息7万余条,督促14个乡镇街道及2家机关单位规范政务信息公开。

2.协同防治电信网络诈骗。最高检与公安、工信部门就电信网络诈骗领域开展密切协作配合,针对源头风险防范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独特职能作用,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促进诉源治理。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针对“空壳公司”批量申请固话诈骗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入网审核,及时清退状态异常的市场主体。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针对涉电信网络诈骗“空壳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监管不到位公益损害问题,督促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对涉案企业撤销登记,减少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土壤。

(三)拧紧生产生活“安全阀”

在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中依法能动履职,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聚焦重点领域加大办案力度。最高检指导各地扎实推进燃气、建设工程、交通运输、消防、矿山、危化品等领域办案,助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隐患。四川省成都市检察机关构建瓶装液化气行业安全生产类案监督模型,办理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掺混等公益诉讼案件19件,推动行政机关查处相关违法行为96起,暂扣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3503只。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全省校园场馆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对全省3343所中小学3903个校园场馆进行排查,制发检察建议88件,督促行政机关消除安全隐患并形成校园安全管控长效机制。

2.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坚持“类案监督思维”,部署开展“危化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探索形成了“三融合、三举措、三平台”安全生产监督新模式,推动安全生产事故源头预防。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针对荷藕企业有限空间安全隐患,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整改和分级监管,推动省荷藕行业协会出台《有限空间综合应急预案》。

3.持续跟进监督“回头看”。紧盯持续整改效果,对诉前整改不到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提起诉讼。贵州省检察机关对168件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开展“回头看”,发现反弹回潮情形2起,均依法提起诉讼,推动涉案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四)撑起特定群体“保护罩”

全国检察机关持续深化对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军人、新业态劳动者、农民工等特定群体权益保护,充分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最高检立案办理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公益诉讼案,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共同举办“让爱无‘碍’ 共享美好生活”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一批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严格贯彻实施修订后妇女权益保障法,指导地方检察机关针对妇女就业歧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江西省检察院针对相关企业未按照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且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依法立案,督促有关行政机关追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725万余元,推动征集残疾人就业岗位1000余个。助力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最高检加强与全国总工会的交流协作,联合会签《关于协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会议纪要》并强化部署落实。天津市检察院与市总工会签订《关于建立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等。

四、更好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

检察公益诉讼是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制度效能,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机制,在更深层次促进国家治理。

(一)聚焦综合治理难题发挥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针对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公益损害问题,统筹发挥一体化办案、跨区域协作、专项监督引领作用,促进相关领域综合治理。一是在流域综合治理方面,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典型案例”7件,为流域案件办理提供参考指引。各级检察机关依托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完善区域检察协作机制,联动开展线索发现、移送处理、同步监督等工作,推动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问题。湖北省检察院从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全局性出发,突出长江、汉江、清江三大流域统筹治理,探索完善“属地检察+交叉检察+巡回检察”模式,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助力跨流域、跨区划突出问题整治。江西省检察院与广东、福建、湖南等省检察院分别建立粤闽赣毗邻区域、北江中上游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省际协作机制。二是在矿业污染综合治理方面,针对污染往往时间跨度长、违法主体多、涉及领域广、遗留问题多、行政机关职责不清等难题,检察机关通过指定管辖、分级立案排除阻力等开展调查,督促不同层级、多个部门全面履职,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生态损害责任。湖南省检察院办理的“锰三角”矿业污染治理案,涉及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安全生产风险、水土流失、农产品质量税费欠缴等多重公益损害问题。检察机关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协同作用同时,督促支持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为矿业污染综合治理提供了法治样本。

(二)依法能动履职推动诉源治理

不仅关注个案公益修复,更注重通过类案监督主动发现治理短板漏洞。一是从具体公益侵害和侵害危险整改,到系统问题整治。山西省晋城市检察院以整治矿用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安全隐患为切入点,以点带面推动行政机关对全市115座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为期4个月的专项检查,构建全流程管控、全方面检查、全覆盖监管工作机制,有效防范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隐患。贵州省检察机关督促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推动汽修企业规范汽车报废程序,防止营运车辆“带病上路”。二是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相关部门厘清职责,有效破解“九龙治水而水不治”难题。江西省崇义县检察院针对上堡梯田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保护中存在的主体职责交叉、保护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推动多部门厘清职责、协同治理,助力将“双遗产”纳入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促进文化遗产整体和长效保护。三是以案件办理推动形成地方立法等长效机制,完善相关行业、领域、区域治理制度。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加强预付卡消费领域金融乱象整治,通过办案推动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由17家单位建立镇江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稳步推进建设市级预付卡监管平台。湖南省株洲市检察院推动市人大常委会将公益诉讼纳入《渌水保护若干规定》《电力设施保护若干规定》《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

(三)发挥公益诉讼预防性功能做好前端治理

一是注重从已发生公益侵害向前端延伸,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最高检直接办理的快递包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从循环包装入手,协同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快递龙头企业、包装生产企业和电商平台在试点城市推动前端治理,联合相关部门推动出台《深入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行动方案(2023-2025年)》。江西省宜春市检察机关针对部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关闭车载GPS动态监管终端逃避监管、未制作危货运输单、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问题,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的同时,推动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共享危险货物办证、车辆在线监控等数据,有效堵塞监管漏洞,切实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二是针对金融证券、网络监管等新领域、新业态公益保护难题,发挥公益诉讼的主动履职特点,以“我管”促“都管”。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针对相关电竞酒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电竞酒店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推动文旅、公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河北省任丘市检察院在推动盲盒治理工作中,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致家长信函、指导学校加强教育引导、建立联动机制等方式,以司法保护推动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协同发力形成共治格局。

(四)创新方式方法更好释放治理效能

一是在修复方式上创新服务治理。山东省检察院出台《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适用替代性修复的指导意见》,22件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方式。二是在工作机制上创新服务治理。江西省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检察建议+调研报告”办案模式。2023年全省运用该模式,共呈报调研报告119份,其中103份获地方主要领导批示118次,推进耕地保护、污染治理、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食药安全等领域诉源治理。

五、践行高质效办案价值追求

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全国检察机关落实以可诉性来提升精准性和规范性,持续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质效。

(一)聚焦案件办理,破解难题提质增效

1.强化调研指导。最高检在全面扎实开展实地调研基础上,梳理各地在具体领域和办案环节中存在问题,形成《关于公益诉讼办案质效的调研报告》。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筛查等方式,针对办案中常见多发的低质效典型问题,以督导会、负面通报等形式作出工作提醒。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抓实有代表性高质效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自2023年9月起每月召开一次督导会,对各省级检察院自办案件逐案点评,并适时下发工作提示和办案动态等;同时压实省级检察院督导本辖区内市、县两级检察院办理有代表性高质效案件的责任,推动办理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示范引领价值的高质效公益诉讼案件。

2.强化上级院引领。最高检带头发挥头雁效应。长江流域港口众多,因船舶流动、监管分散、责任不清,船舶污染治理难。最高检经调查核实,决定对长江船舶污染问题以公益诉讼立案,采取最高检负责主案、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同步办理关联案件的“1+N”办案模式,分层监督、整体推进。截至2023年底,共摸排线索632件,立案办理575件,推动新建和改造船舶防污染设施、完善船舶拆解监管体系,优化船舶污染物接收收费模式和价格,促进多部门协同、全流域联动治理。此外,最高检还直接立案办理了互联网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外卖骑手权益保护等案件,着力解决新领域、新业态的公益损害问题。各省级检察院积极啃“硬骨头”、破解新类型公益损害难题。江苏省检察机关聚焦“重点地区、重点月份、重点时段”办理噪声污染治理专案,集中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问题,推动13个设区市政府制发文件明确噪声监管责任部门;案件办理后噪声污染信访投诉量同比下降约30%,省域声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3.强化典型示范。及时总结提炼典型案例,推广更多更好公益诉讼检察实践样本和经验。最高检持续巩固深化“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质量提升年专项活动成果,从2905件“千案展示”案例中筛选推荐出100件“百案评析”和10件“十案示范”案例,供各地参考借鉴。以“守护国财国土、助推惠民政策落实”为主题,发布第四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耕地保护等领域典型案例23批218件。

(二)完善机制建设,为高质效办案提供规范保障

1.进一步明确高质效案件认定标准。引导和鼓励各省级检察院探索形成符合本地特点和工作实际的高质效案件标准,深入推进高质效办案规范建设。北京市检察院、辽宁省检察院专门制定文件,明确高质效案件评价标准;浙江省检察院修改完善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标准,出台《以高质量解题推动公益诉讼高质效办案十条意见》。

2.打造不同层次的办案规范体系。最高检制定非法采矿、土壤污染等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指引。河北省检察院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中的大气、水、耕地、矿产、湿地、草原、森林、海洋等8种具体类型分别制定公益诉讼办案指引。上海市检察院聚焦立案标准、取证要求、证据标准、诉前程序、庭审应对等问题,制定出台3个办案指引,对办案全流程各环节做出规范。吉林省检察院深化“小案快办”机制,制定实施《关于依法快速办理简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暂行规定》。

(三)强化科技赋能,为高质效办案提供支撑

科技赋能是实现检察公益诉讼现代化的重要发力点。全国检察机关注重向大数据要生产力,落实以数字检察“关键变量”实现高质量发展“最大增量”。

1.探索建设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平台。全国多地积极打造公益诉讼智能辅助办案平台,破解线索发现来源渠道和查证机制单一等问题。河北省检察院建成贯通全省三级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平台,实现案源数据“一池汇聚”、办案“一体指挥”、模型“一键共享”、专项“一图浏览”、成效“一屏展示”。广东省肇庆市检察院充分开发、整合、运用检察机关办案数据资源,实现政务信息、行政执法数据等共享常态化。

2.深化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法律监督模型最大程度激发“数据”对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效能的放大和倍增作用。陕西省检察院专门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和公益诉讼数字检察工作的通知》,指导构建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大数据监督模型4类29个。浙江、北京两地检察机关将成品油运输车辆轨迹、运输油量与成品油经营企业缴税油量进行大数据比对,通过该监督模型督促追缴税款5亿余元。山西省检察院针对辖区内企业超许可取用地下水、未依法安装计量设施、未依法缴纳水资源税费等违法现象,推广应用水资源保护法律监督模型,在全省范围内发现相关线索985条,办理类案15件。

3.强化技术手段辅助办案。积极应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领域越来越广、专业程度越来越高的新挑战新要求,加快打造以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快速检测为代表的检察公益诉讼技术支持体系。北京市密云区检察院以北斗导航卫星遥感数据为基础,对地点偏僻、手段隐秘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排查,摸排线索48条并全部立案。上海市检察院自主研发并完善公益诉讼全息办案智能辅助系统,积极运用卫星遥感、3D建模、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辅助办案,有效解决线索发现难问题。辽宁省辽河市检察院与中石油辽河油田安全环保技术监督中心共建公益诉讼检测实验室,该实验室自成立以来协助开展委托检测和实验室分析并出具数据140余个。

六、推动构建公益保护大格局

公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全国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构建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密切协作,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公益保护格局,促进双赢多赢共赢。

(一)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支持

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政协民主监督,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势转化为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个省级党委、政府出台支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意见,29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江苏省检察院推行“六长出题”工作机制,全省119家市、县检察院主动对接地方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首长、政协主席、政法委书记、检察长,提请“出题”625题,涉及680项公益保护事项,据此开展专项监督477项、办理案件2573件,赢得社会广泛关注、认可。

(二)深化与行政、司法机关等部门协作配合

不断增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形成监督、协作的联动网络。一是推动与司法机关更深层次、更广领域的协作交流。最高检联合最高法首次向社会共同发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发布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联合最高法、公安部、水利部等部署开展长江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打击整治、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与海口海事法院签署《关于共建海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备忘录》。二是搭建多方协同机制,凝聚公益保护合力。最高检会同国家林草局健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携手抓实林草湿荒保护治理。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联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会签协作配合机制,建立河(湖、林)长+检察长协作治理机制。湖北省检察机关联合发改委、生态环境等14家省直单位会签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三年实施方案,联合经信、自然资源等17家省直单位会签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海省检察院与省自然资源厅等7家单位联合建立“中华水塔”守护人+公共利益代表机制,致力构建协同“护塔”生态保护格局。最高检会同国家疾控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抗(抑)菌制剂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针对特殊群体利益保护,河南、云南、陕西、重庆、吉林等地检察机关与当地妇女联合会建立协作机制,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广东省检察机关与市残疾人联合会签署协作机制,共筑残疾人权益保护网。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与市消保委等组织签订合作协议探索建立消费公益诉讼专项基金。

(三)汇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益保护

持续丰富社会公众参与形式与载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有效夯实公益诉讼群众基础。一是深化“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运用。2023年在全国全面推广上线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招募、聘请“益心为公”志愿者11万余人,志愿者通过平台提报并推送至检察办案系统的线索共1万余条。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案件专家咨询网共发起案件咨询、邀请参与听证、邀请跟踪观察共计1.9万余件。二是健全完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湖南省张家界市检察院将检察建议转化为市人大重点处理建议督办件,推动市政府投入2370余万元启动永定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建设。四川省泸县检察院根据政协委员关于加强龙桥群文物保护的提案,就辖区内13座龙桥垮塌、构件缺失等问题,督促主管部门投入1046万元对龙桥进行修缮。上海在全国率先出台《公众代表参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指导意见》。

(四)加快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

2023年是推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开局之年,专门立法工作驶入快车道,取得积极进展。一是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研究持续深入。最高检应勇检察长提出“公益诉讼检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并在《学习时报》头版头条刊发署名文章,全面梳理了党中央对检察公益诉讼改革的系统部署,深入分析了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世界法治文明“新样本”“新形态”的实践特色,总结提炼了检察公益诉讼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特点,科学回答了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的现实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9月21日,会同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最高法、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邀请多位知名专家学者就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发展、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中重点问题开展专题研讨。专家学者在学术研讨中也从不同角度分别进行了论述,认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中国影响世界的具有创举意义的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成果和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大制度创新价值。此外,学术界对检察公益诉讼立法高度关注,多所高校研究形成立法专家建议稿。高质量的理论研究既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也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二是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最高检与最高法通过工作交流会商会等方式就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进行广泛交流和协同研究,并就立法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联合调研;与司法部召开工作交流会商会共同推进立法研究。最高检通过各种形式收集地方检察机关立法需求和建议,全面梳理汇总司法实践中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突出问题,有必要通过法律形式固定的成功经验,以及检察公益诉讼不同于其他诉讼的特殊规律等,丰富立法实践样本。三是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进程加快推进。年初政法领域立法规划明确做出了部署,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检察公益诉讼法列为一类项目;最高检组织力量形成《检察公益诉讼法(建议稿)》,10月27日,中国法学会专门召开立法专家咨询论证会对建议稿条文进行逐条论证;12月6日,最高检与最高法、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共同召开起草工作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12月20日,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正式启动立法程序。

结  语

2024年,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十周年。十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刻理解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用扎扎实实的办案成效丰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将以推动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为契机进一步做强公益诉讼检察,聚焦精准规范,持续推动传统法定领域办案提质增效;积极稳妥拓展,有重点分层次加大新增领域办案力度;推动巩固提升,健全完善公益诉讼机制建设;持续强基固本,提升公益诉讼检察专业化水平,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为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多公益诉讼检察力量。

责任编辑:林铃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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